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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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第三方检测
工程地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第三方检测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第三方检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服务范围
第三方检测应承担对建筑工程质量具有监控作用的现场检测,主要包括:
地基基础承载力、建筑材料、管材、现场回填压实度、管道CCTV检测、管道焊缝检测、管道水压试验、管道闭水试验等检测服务,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满足工程验收的要求。
服务范围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包括:
(1)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而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2)做好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3)检测数据信息须连接市监管系统,并进行传输报送。
(4)相关文件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所有第三方检测均属本次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图纸及招标资料为准。
(5)涉及监督主管部门监督抽检项目的检测费用应从第三方检测费用中扣除。
第三条检测服务期
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治水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91号)文件要求。
第四条检测费用、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一)检测费用
本合同检测服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污水治理工程为:
(大写:
),自来水改造工程为(大写:
)。
(二)结算方式
(1)中标价及中标下浮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不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的依据;
(2)检测费进度款支付或结算以建设单位确认的检测成果报告为依据。
①工程量以建设单位确认实际完成检测量计;
②检测综合单价按《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所列单价计;如项目未包含在粤价函〔2004〕428号内,则按《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粤建检协【2015】8号)中的检测单价计;
③检测费=实物工作量×检测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
(3)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检测工作量也随之调整)。
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
本项目检测费最终以天河区财政局的审定结果为准,其中自来水改造部分项目检测费最终以市自来水公司(或市自来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定价为准)。
自来水改造工程检测费的结算按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与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签订的《城中村供水改造委托建设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供水改造项目资金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水资源[2018]30号)相关规定执行,直接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支付给承包人,最终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或广州自来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
当评审结果超过概算审核的检测费(或投标报价时)以概算审核检测费或投标报价(两者取低值)作为结算价,否则,按实际审定结算价支付。
(三)付款方式
1、检测费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污水治理工程部分:
(1)在签订检测合同后支付检测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主要用于检测设备及车辆采购、计量及场地租建、改造等。
受托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提供等额的不可撤消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和合法有效等额发票。
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在收到受托人等额的不可撤消预付款银行保函和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后向受托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签订检测合同30天内,由承包人申请经监理人批复后出具付款证明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
(2)检测工作超过30%时开始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按季度进行支付。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发包人递交季进度款申请支付单,发包人在收到季度进度款申请支付单后的28天内办妥支付手续。
(3)工程进度款的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剩余金额。
自来水改造工程部分:
(1)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三方检测方案。
方案通过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后,受托人向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等额的不可撤消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和合法有效等额发票。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到受托人等额的不可撤消预付款银行保函和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后向受托人支付预付款。
本合同的预付款为合同总价(中标价)的20%,预付款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支付第一、二次工程进度款中分两次抵扣完毕,每次各抵扣50%。
;
(2)检测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支付检测服务费应首先扣除预付款金额。
按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结算前可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每次每季度支付检测服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季度第三方检测服务费=(第三方检测合同单价报价)×(该季度实际完成的检测工作量)×80%-扣除金额
(3)被检测工程的施工期间的第三方检测工作已完成,受托人所提交的检测成果资料经发包人核查确认,被检测工程整体竣工并验收合格通过,且第三方检测档案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结算经社会审计部门审核核定结算费用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支付至第三方检测报酬结算价的100%。
(4)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都要向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
2、工程结算及结算款支付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结算申请后的4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3、货币及支付方式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履行检测工作的费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在规定的支付期限以人民币的形式转账结算。
第五条三方义务
(一)甲、丙方义务
1、委派业主代表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检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业主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提供有关工程检测需要的设计、施工及场地的岩土和地质等资料,并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
3、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后七日内予以确认,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二)乙方义务
1、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应将检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报甲方确认、备案,该负责人须持有与本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须更换检测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及时组织检测设备及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检测工作,如相关人员必须进行更换时,必须报经甲方批准。
3、提供检测及专项试验(检测)所需的专业检测设备及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核子密度仪,现场检测实验室。
4、严格按照甲方审批同意的检测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可靠性负责。
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须按甲方确认的具体数量进行检测,每次检测前须报甲方业主代表同意,并按时提交检测报告,且对其提交成果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6、检测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和施工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7、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8、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检测工作,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如在检测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检测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义务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须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择检测单位。
4、若乙方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检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
由此造成检测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5、如因乙方提交的成果报告造成甲方工程质量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6、乙方在检测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另行选择检测单位。
7、甲方依本合同与乙方解除合同时,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撤离工作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检测资料,且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签证。
甲方在上述期限之后有权安排新的检测单位进场。
8、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而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合同一方依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合同终止后,不防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检测总价款的1%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检测项目计划表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