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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1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答:

卖方的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1、交货地点,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付货物,而是在自己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

2、交货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即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书证的交付,交付单据是卖方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的义务,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金的义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根据公约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以及接收货物。

何谓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是由买卖双方在其合同中约定的。

16、试述卖方违约救济的方法。

答: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延迟交付;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可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迫使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庭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赔偿损失,根据公约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17、试述买方违约救济的方法。

答:

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可选择以下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公约第26条规定,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损害赔偿,根据公约规定,损害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

此外,卖方为保全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造成根本违反合同;B、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C、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18、试述先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答: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抢劫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即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

 

19、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原则的规定。

答:

一、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这一原则。

根据法典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的。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英国货物买卖法适用这一原则。

《1893年货物买卖法》(现《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

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的意图。

四、订立独立的特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德国采取这一原则。

和以上国家的做法均不同,德国法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

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订立物权协议。

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0、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风险转移原则和时间的规定。

答:

风险转移原则: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二、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三、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时间的规定:

一、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二、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三、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21、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答: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品名、规格或牌名。

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交货数量、高电平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

主要内容有:

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

主要内容有: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

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主要内容有:

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及装运通知。

六、保险条款,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主要内容有:

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到货物及其从属费用。

主要内容有:

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检验条款,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主要内容有:

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要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主要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十、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主要内容有: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选择方法有:

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法。

11、试述FOB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

FOB的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注意的问题:

1、通知问题,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别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2、注意各要对FOB的不同解释。

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所以在对美交易中要特别注意。

 

12、试述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

CIF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注意的问题:

1、在CIF术语中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2、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卖方的交货地点。

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船上完成的,与FOB一样。

10、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答: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资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

其宗旨是: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其内容共分为四部分101条。

第一、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因此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则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都不能比拟的。

公约在在合同法领域对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此来弥补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

它的目的不是取代和调和各国国内法规则,而是提出了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从哪里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和目的。

在充分考虑各国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现实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不同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方面,该公约较之前身两个海牙公约有了较大的改进。

公约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在诸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性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一些涉及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合同适用的国内法解决。

7、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答: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的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和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以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人可以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但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是否可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的原则。

公约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消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消;然而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则不能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消。

23、简述海运提单的作用。

答: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点: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特权凭证。

26、试述《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

《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海牙规则》规定:

承运人责任起讫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止。

承运人的责任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诉讼时效为一年。

27、试述《维斯比规则》的产生、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

《维斯比规则》全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关于修改1924年8月24日的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

该议定书有23个缔约国。

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的最低赔偿额从《海牙规则》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每一计量单位不超过100英磅改为双重限额:

每件或每一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2、索赔与诉讼时效除保持《海牙规则》的一年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可有3个月向第三者追偿。

3、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海牙规则》未提到集装箱运输问题。

《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载明集装箱内货物件数时,则计算损失以件数为准,否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为一件。

28、试述《汉堡规则》的产生、主要内容。

答:

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1992年11月1日生效。

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A、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B预订的卸货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C、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约束该提单;F、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2、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收货人为止。

3、赔偿责任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 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批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定风险而汪承担责任。

5、《汉堡规则》规定赔偿金额为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音准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6、《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

7、索赔与诉讼时效为2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

8、管辖权,《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或就法院地作下列选择:

A、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B、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C、装货港或卸货港,D、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29、试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

船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特定的物化,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多以标准格式出现。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带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租人责任、承租人责任和提单)

30、试述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吨们、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及其他有关事项。

31、试述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答: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有:

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

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管之下,不伭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让外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

但如果这咱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

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 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

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音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音的价值为限。

免责情况有:

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或能采取这种措施。

2、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

3、的灭失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

4、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

33、试述《国际货协》有关承运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答:

1、《国际货协》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至疑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在海关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或为保证作践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在途中检查货物的内容。

3、在《国际货协》规定的4 种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

当铁路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变更运输合同时,有权按有关规定核收变更运输合同后发生的各项运杂费用。

4、连带责任,《国际货协》第21条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直到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

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责任。

5、因自然灾害、政府指示、不可抗力和不可避免的情况时,致使货物未能按规定的运达期限运达时,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6、留置权,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

7、赔偿限额,铁路对货物损失和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3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

答: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作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

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以作成可转让单据。

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特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

在作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凭指示交付,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注明正本人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以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签发副本,则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如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

3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答:

根据公约规定,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

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

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原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1、责任期间。

多式联运公约被告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负责制,即自其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承担责任。

当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时,则按照合同或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给依交货人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总价值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2、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

根据公约确立的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行为或不行为,以及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视同他本人的行为不行为一样,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公约规定了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限。

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与其他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就自己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部分承担责任。

但必须证明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部分。

36、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分摊。

答: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部分都给予赔偿。

37、简述海运被保险人的义务。

答:

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3、保险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

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与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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