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教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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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教师

附1: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通知

教人[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各地已基本兑现基础性绩效工资,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得到了广大教师的拥护和支持。

当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重点是要切实做好学校内部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这项工作更加紧密地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绩效工资激励功能的体现。

工作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责任要求更高,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策执行力的严峻考验。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切实把这项事关教育事业长远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好事办好。

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制订完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切实负起责任,在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前抓紧出台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所属学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审批,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做好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学校在研究制订本校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经过本校教职工充分讨论,并在校内公示,让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真正参与到制度建设和实施的过程中。

把实施办法研究制订过程作为集中群众智慧、进行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真正使教职工理解、支持、参与、监督实施工作。

二、把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作为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规定动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把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实施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关键步骤,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主要政策,包括本地的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宣传提纲》《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宣传参考提纲》等文件精神,专门传达到每所学校的每名教职工,并进行书面登记,做到有据可查。

传达后要主动听取教职工意见,认真答复、解释疑问。

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基层教育行政部门传达政策文件和政策解释工作的情况作为督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畅通教师反映意见的渠道。

绩效工资实施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反映意见信箱并明确接待时间,由专人负责听取教师对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学校领导要主动了解教师思想动态,确保教师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正当利益诉求。

教师首先应向所在学校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教师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规定答复的时限,并认真答复,对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汇报,不得推诿、拖延。

四、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要进一步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以及《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规定,严格加强对教师的管理。

广大教职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将遵守国家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不做影响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有损学生利益的事情。

五、加强教师队伍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对各地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因没有做政策解释工作,或者政策解释工作不到位、不及时造成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出现不稳定事件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师队伍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决杜绝教师罢课等违规行为。

教师组织或参与罢课是非常错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了学生合法权益和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采取措施,坚决禁止这类现象。

一旦发生教师罢课等行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制止,对参与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

对组织或参与罢课的,应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精神,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能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酌情减少发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教师法》规定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

各省(区、市)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2:

教育部下发

《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分配宣传参考提纲》

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目前各地基础性绩效工资已基本兑现。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当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重点是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是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绩效工资的分配导向,事关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进一步切实做好方案制订、政策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帮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工作,特制订本宣传参考提纲。

1.如何进一步深入理解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同幅度调整的长效联动机制,有利于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任教、终身任教。

二是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的分配激励机制。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激励功能,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而不是简单的涨工资。

绩效工资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适当拉开差距分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是进一步健全了教师工资的经费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改变了过去依靠学校收费解决教职工津贴补贴的现象,有利于教师工资长期稳定正常发放,有利于巩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

四是以区(县)为基础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在此基础上适当向农村倾斜,有利于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是为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奠定重要基础,有利于促进绩效考核和教师交流,有利于促进学校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取消、额度保留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教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及其提高10%部分、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工读学校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特殊津贴补贴不受影响,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符合政策规定的改革性补贴也不纳入绩效工资。

3.为什么市直学校与区《县》学校之间、不同区《县》之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存在差距?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市(地)、区(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本身就存在差距,有的是市(地)级高一些,有的是区(县)高一些,区(县)之间水平也不完全一致。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因为学校隶属关系不同而存在财政投入渠道不同的现实情况。

按照规定,具体操作中,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工资中相应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市(地)所属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不低于市(地)直机关公务员工资中相应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

现行政策依法保障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不同区(县)之间、区(县)学校与市(地)直学校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目前还存在一定差距。

这种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

4.如何理解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是对同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全体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这是核定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的基本依据。

公务员执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系列和分配方式不同,两者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前提下,由于职务等级、岗位责任、工作表现不同,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的教师绩效工资相对高一些,有的教师绩效工资会相对低一些;不应简单地把某一职务等级教师工资水平与某一职务层次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不应简单理解为每名教师的工资都不低于公务员。

5.为什么实施绩效工资后有的地方教师工资增长较少甚至没有增长?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过去一些地方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要进行清理规范,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绩效工资时的增资水平取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现有差距,如果当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或者过去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水平比较高,就有可能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这是正常的。

6.为什么绩效工资总量要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岗位绩效工资的四个部分各自承担不同的功能。

绩效工资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是发挥工资激励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体现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不能平均发放,不能搞成“大锅饭”,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这样做符合义务教育教师工作专业性、长期性、实践性强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稳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基础性部分的发放也应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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