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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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enterpriseproductionmanagement.Theobjectisthestatemanagementandcontrolofallpeople,objectsandenvironmentsin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AQ-SN-0126

 

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说明: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

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

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

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

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

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

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

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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