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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土地是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联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

土地登记是土地产权管理的核心环节,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保护了有限的耕地资

源,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讲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土地登记及相关的概念

1、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

我的理解,就是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的行为。

具体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见《办法》第二条)

这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

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权,而不是行政许可,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手段。

2、宗地

宗地:

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办法第5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

宗地从《物权法》出台后不再是一个二维的平面几何概念,而且是一个三维立体的空间概念。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顺应《物权法》第136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以及第138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的规定,可以设立立体的空间的权利。

(举例:

高速公路高架桥与公路交叉的土地登记问题)

3、宗地图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强调一下:

市场中心在以后制图要注意,不能只画一个房屋方框,周围没有什么对照,这个方框似乎放到哪都行,放到城关行、土门也可以,因为一没坐标限制,二是周围没有固定参照物限制,没有栓柱怎么能示意这宗地在哪呀,那这样的宗地图就毫无意义了。

宗地图本来是对土地证上宗地信息的补充说明,那只有方框的宗地图又能说明什么?

最近我还发现我们的地籍调查表在宗地四至栏是这栏描述的:

详情以宗地界址图为准,但宗地图又没明确宗地的具体位置,所以说在宗地图上应该标注周围明显的、相对固定的参照物,这种参照是一种宏观参照,比如:

国土局办公楼如果登记办证,宗地四至描述应该是这样的:

东至国土局家属楼;西至武汉路;南至烟草办公楼;北至畜牧局办公楼。

这样拿到宗地图的人就能明白:

国土局这宗地是在武汉路的东边、位于烟草局和畜牧局之间。

4、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

一经注册登记,土地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

这是土地登记四大程序(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的核心,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只要进行了注册登记,即使不发证也产生法律效力。

像德国采用的产权登记制度,英国美国的契约登记制度都是一经登记产生法律效力,不颁发证书。

(从这个角度来说,注册登记的意义远远大于颁发证书)

5、宅基地使用权

指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说明:

这是基于集体土地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权利,一旦这种身份消失,这种福利应随之消失,所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是不合法的,不能为其登记发证。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制度

●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一)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

《办法》第4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

这就是说,凡没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就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6年10月30日《关于实施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上岗制度的通知》中就规定:

土地登记有关表、卡的填写、变更须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在岗人员签字方可有效。

国土资源部在2003年11月14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了没有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

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多个文件三令五申提到过的,对照我们自己,我们系统现在有证的人在我这有登记记录的共有22人,我们现在是有证有没有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从事土地登记的人没有资格证。

(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令)

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第

(一)款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十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建议:

第一款资料在地籍股备查,第二款资料在档案室。

规范后请档案室以后查阅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把关。

(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物权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经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讨。

说明:

只要是登记错了,不管是不是登记机关的过错,都要先行承担责任。

2、《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接受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现场指界、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文书、提供土地登记业务咨询的人员和机构实行资格(质)认证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三、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

(一)土地登记办法的立法目的及依据

目的:

1、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2、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依据:

1、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是在原《土地登记规则》的基础上提升法律层级、进行修改完善后制定的。

《土地登记办法》是徐绍史部长于2007年12月30日签发的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土地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

1、《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此规定,主要是土地登记程序的减化,原由土地登记部门包办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资料改由申请人提交后,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责任进行明确,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高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防止错登。

在这,说明一下:

过去一直争论的土地登记对资料的审查到底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大多数专家认为土地登记的审查还是一种实质审查。

因为登记机关对登记义务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申请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而且还要对所申请的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2、《办法》第19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办法》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对当事人土地登记申请时限的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办结登记审查的时限。

注意:

今后受理的土地登记,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和当事人联系,书面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并建立登记台帐,避免引发矛盾。

(行政不作为)

3、《办法》14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土地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我们以前只注重“登记发证”,轻“注册登记”,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人为造成土地纠纷,总结这些年的土地权属纠纷案:

①杀人犯洪毅的案子;②徐道海的案子;③冯瑞三和张启华的案子都与无登记簿,登记底子不清有关,建议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说到洪毅的案子至今我还心余悸,当时洪毅杀人后服役,儿子患有尿毒症,头上缠着白布,浑身插着管子,洪毅的妻子就把这样一个儿子背到地籍股闹事,寻死觅活的,你说这样的人你把她啥办法,“软办法没有用,硬办法不敢用”,最后好说歹说在110警察的帮助下,我们私人掏钱请车将她们送走,现在想起来还觉得心酸、委屈和无奈。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规范业务,无论多难,从今年起一定要把规范性的土地登记簿建起来。

过去的不规范把麻烦留到了今天,我们一定不能再将麻烦拖到将来。

4、《办法》第16条规定: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魏荣喜的土地证都存在登记簿和土地证不一致的问题,档案宗地图上备注:

“83购买朱从贵房屋,89年改建,本人猪栏有争议,院子面积暂不上独自使用面积。

”魏荣喜持有的土地证上的宗地图备注:

“本人猪栏厕所都有手续,是购买时契约中明确注明,应给予登记”,而且有人为涂改的痕迹。

5、《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登记的五种情形,即: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这是对所有登记而言的,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

《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列出11种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5)按土地价款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的

(7)违法规划改变用途的

(8)除合法继承以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

(9)农村村民经批准取得新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10)空闲或房屋坍陷、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这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而言的,认真对照我们日常的土地登记,有没有与上述11条相违背的,按规定不能登记的我们也进行了登记,建议以后在外业调查时要严格把关,收集资料时要查看户口簿,核对户口性质。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要和用地探讨:

现在的农村村民建房保留两层划拨,其余部分出让,给我们的登记工作出了难题:

一个权利人使用的一宗土地一部分是国有,另一部分是集体,又不能准确划分界线,地籍该如何登记?

与“(5)按土地价款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相违背”,建议商量方案再定夺。

6、《办法》第15条规定: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由此可见,土地登记簿在土地登记中的作用。

可以这么形容它: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登记的命根子,是人的心脏,人没有心脏怎么活?

在国土资源局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编著的《土地矿产典型案例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这本书的185页就明确指出:

土地登记结果——土地登记簿是维持整个土地权利交易体系最为重要的法律法律基础。

过去我们做了近二十年的土地登记,只发证不注册,缺失土地登记簿,造成土地登记前些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工作很被动。

例:

昨天发生在地籍股事:

东方村村民张学道审批了100平方米土地建了五层房屋,据他说,当时2000年他办了三、四、五层的证,一、二层已卖了,买房子的人当时不在家没有登记,现在要求办证,怎么办?

不办,当事人找你不行,办吧,现在查不清原来一、二楼到底办没有办,又怕造成重复登记,这样的事还很多,地籍确实很难操作。

为了减少麻烦,我们不得已也想了一些下策,要求当事人提供楼层办证情况说明,说实话这是一个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若当事提供的情况不真实,还是会造成错登或重登。

还有,你登记机关凭什么要当事人提供楼层办证情况说明?

老百姓如果反问你:

你登记机关整天在登记,连你自己都搞不清楚,那你登记机关在做什么?

如果这样,连我们自己都将无言以对。

四、土地登记的分类

《土地登记办法》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

“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其他登记”又包括: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一)土地总登记

1、定义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本次要进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就是严格总登记的程序进行的)

2、特征:

①阶段性。

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结束;如:

本次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2012开始,自2016年底结束。

②区域性。

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

③集中性。

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3、土地总登记的程序

土地登记程序与其他种类的登记程序不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发布通告,土地总登记必须发布通告,内容包括:

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其他需要通告的事项。

②申请,土地权利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通告规定的文件材料,到规定的登记辖区的收件地点申请。

③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处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④公告: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等情况;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⑤办理登记: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⑥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在这说明一下:

总登记和其他登记的程序是不一样的。

在总登记中,通告和公告是必须的法律程序,不能缺少,国土资源报法制版就曾刊登过土地总登记的结果因为没有公告引起纠纷,经法院判决登记无效国土局败诉的案例。

(二)注销登记

1、定义: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进行的登记。

2、土地登记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形: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3、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若续期手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一般是指已完成总登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

1、更正登记的主体:

①权利人;

②利害关系人;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登记错登和漏登的主要情形和原因:

①姓名或名称错登

②共有土地各共有权利人权利比例错误或遗漏

③土地权利人登记错误

例:

张道芝的案子,城关红庙村(原土门镇)张道芝的丈夫周绍华去世,留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后来张道芝改嫁到城关下北隅村,两个孩子跟张道芝一起生活,2001年土门所在登记时将土地登记在周绍华的父亲周克松和妹妹周绍娥的名下,张为此事找了多年官司。

④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

例:

詹世忠与城投公司的案子,2001年县政府在建工业品交易市场的过程中,需拆除詹杨世忠的厨房13.35平方米,2001年8月16日县工业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兰瑞双与詹世忠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金额2412元,协议书并未约定拆除建筑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也未将詹1994年办理的“西集建(94)字第1010204426号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2008年11月18日,我局根据县国资公司提供的(2008)32号专题会议纪要、县领导签署了具体意见的书面请示以及相关资料为其办理了西国用(2008)1095号土地证,将詹拆除的厨房面积登记在国资公司名下,造成詹大闹国土局。

在这个案子中,我有三点启示:

①如果我们在为国资公司登记时按照程序由邻宗地签字,或许这个事就不会发生;②如果我们当时在作权属调查时再认真一点,核对邻宗地詹世忠的土地登记档案,或许这个事也不会发生。

③土地登记今天麻烦点,审核认真仔细点是为了将来不麻烦,今天图简单省了事,可能把大麻烦留给了将来。

我和肖主任在探讨业务曾讨论过一个观点,我说土地登记必须要做到这点:

现在登记的每一宗地,在资料的审查上必须要经得起诉讼,否则你心里不踏实,肖主任是一个关于钻研业务,他也表示认同我这个观点。

当然,这个标准有点理想化,近乎苛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太难了。

(四)异议登记

1、定义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2、目的和功能:

①对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

②可以对第三人起警示功能

③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异议登记的主要特征

①异议登记申请人为登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②异议登记可单方申请

③申请的条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意提起。

④登记机关收到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向异议登记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书,同是书面告知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⑤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被提起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登记。

4、异议登记失效的三种情形:

①15日内未起诉的;

②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③异议登记进入正常诉讼阶段。

(五)预告登记

1、定义:

是指在确定的土地权利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的土地权利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起源于普鲁士。

2、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1)保全的效力。

预告登记最重要的作用是将妨害或者损害所担保的请求权的处分归于无效的权利。

这是一种相对无效,指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而对于他人是有效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2)顺位的效力。

即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

经过预告登记后,待日后进行本登记的条件成熟而进行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预告登记成立时。

(3)预警的作用。

正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登记保全和顺应的效力,从而在预告登记向本登记推进的过程中,对于第三人具有预告的意义。

第三人不得无视登记的存在,不得以善意为抗辩,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4)破产保护的效力。

即预告登记权利人在预告登记义务人陷入破产,且请求权的履行条件并未成熟、期限尚未到来时,具有排斥其他债权人而保障其请求权发生指定效果的效力。

举例:

陈文学购买柯尊才房子的事,略。

(六)查封登记

1、定义:

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登记。

2、查封登记的相关规定:

①《办法》第六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徐道海的案子)

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法发[2004]5号)第七条规定: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上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时,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另行提起诉讼或者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五、案例讨论

1、去年我们遇到的教育局副局长杨健的案子。

案情:

2012年2月9日,我们收到郧西县人民法院转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鄂郧西民执协字第63-2号],韩家志与陈敏、王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要求查封依其姑母陈秀云所有的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春桥村四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

在这里,我想说明一下:

经我和兰股长实地核实,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未在我局进行登记,在局档案室里查出的是改建以前老房子的土地登记,后已经过改建(改建后的房子已在我局办理了出让合同,原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收回)。

改建后的房子在我局已填写了土地登记审批表,但不知何故未审批,目前还没有办理土地登记。

问题:

①陈秀云的原房子已经过改建,已办理了拆旧建新手续,原证已失去法律效力,改建后的房屋未登记,我们能否为其办理查封登记?

②为什么陈秀云改建后的土地登记已进入业务程序,没有登记?

未经登记的审批表(相关审核人员已签字,童总未签字未盖章)即使退件,为什么连我们的资料也一并退给当事人?

③现在法院已判决,要求我们协助法院执行为其杨健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还不能提供土地权属来源(出让合同),能否在没有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下直接为其办理变更?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能否登记?

如果登记,应发国有证还是集体证?

 

3、父母欲将其土地(国有划拨)权利过户给其子,到底该不该收取土地出让金?

 

4、关于异议登记的案例。

案情:

黄某有一处宅基地(历史形成的老宅,1961建成,但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权属证明材料等),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总登记,当时房屋所有人黄某已去世,其有四个儿子,当时老三在里面居住,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父亲把房屋给他了,经村里同意,土地登记部门就把宅基地登记给了老三。

如今,老二拿着一份分家单找到了国土资源部门,就当时登记的不对,宅基地和房屋应该有他的一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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