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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

****工程

业主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出时间:

2014年*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章评标办法(细则)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工程

2

工程地址

****

3

工程概况

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

4

工程最高限价

***元

5

建设资金来源

***

6

招标范围

招标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约定范围内的工程

7

工期要求

**日历天

8

质量要求

合格标准

9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投标人资质:

要求在***市工商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三级以上资质(不含外地在**备案的分公司);

建造师资质要求

建造师资质:

二级建造师(土建工程)及以上。

10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1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元

12

招标形式

***招标

13

投标书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4年8月20日9时

地点

地点:

****

14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30历天

15

开标

2014年8月20日9时

地点:

****

16

备注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函无效:

1、未按时将标书送达;

2、投标人委派人员未按时到达开标现场;

3、开标时未随身带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未提供委托书。

 

第一节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方式

2.1本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3、资金来源

3.1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下的合格支付。

4、报名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4.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满足前附表第9项所要求的相应的施工资质;

4.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符合招标信息要求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应提交下列资料:

有关资质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4.3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5.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节招标文件组成内容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章评标办法(细则)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6.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者,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前2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8.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第三节投标报价说明

9、投标价格

9.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

9.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

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自主报价方式编制。

9.3本工程报价编制依据

9.3.1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补充纪要等资料;

9.3.2参考定额: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9.3.3材料价市场价格

9.3.3.1《杭州造价信息》2014年第8期临安市锦城信息价及市场价(部分材料参照杭州市第8期信息价);

9.3.3.2上条未列材料按编制期当地市场调查价计取;

9.3.3.3其它有关规定。

9.4投标人应参照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并根据自身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9.5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

第四节投标文件的组成与编制

10、投标文件的文字

10.1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的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1.1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应密封在包封中。

1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1.2.1投标文件

11.2.1.1投标书(附件1)

11.2.1.2投标总价(附件2)

11.2.1.3预算编制说明(附件3)

11.2.1.4表1-1-2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附件4)

11.2.1.5表1-2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附件5)

11.2.1.6表1-3-B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附件6)

11.2.1.7表1-5主要工日价格表(附件7)

11.2.1.8表1-6主要材料价格表(附件8)

11.2.1.9表1-7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附件9)

11.2.1.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10)

11.2.1.11授权委托书(附件11)

11.2.1.12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附件(附件12)

11.2.1.17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11.3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二章提供的表格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4投标有效期

11.4.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前附表14项所列的30日历天内有效。

11.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单位应在报名时提供前附表11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12.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或者转账支票;投标文件中须附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2.4投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公示结束后3天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多退少补,在工程全部竣工后(无息)退还。

12.5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3)有串标、围标、抬标行为并经查实的。

12.6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13现场考察

13.1投标单位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3.2在现场考察中由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使投标单位能够利用招标单位现有的资料。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13.3会议纪要

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招标人备案同意后将及时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单位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单位按前附表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明确标明:

“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及技术标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墨水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文件还必须有本单位编制人员的执业签章,如投标单位没头编制执业章。

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商务标,并将委托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14.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需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第五节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文本及其包封的密封和标志。

15.1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包封采用的形式:

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并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5.2包封应密封完好,标明招标工程名称、业主名称、投标单位的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的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单位应在前附表13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16.2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16.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单位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7.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和递交,并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第六节开标

18、开标

18.1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1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开标前各投标单位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它要求提交的证书原件参加,否则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拒绝投标。

18.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18.3开标程序:

18.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18.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8.3.3开标顺序:

按先投后开,后投先开的原则依序开启。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由各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8.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人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8.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8.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标,不予评审:

18.4.1投标文件文本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编制的;

18.4.2投标文件文本未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18.4.3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

18.4.4同一份投标文件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

18.4.5对招标单位的工期、质量、报价等实质性要求不作响应的;

18.4.6投标文件中未附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第七节评标

19、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0、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书面澄清其投标文件,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一般将投标总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目标承诺、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其它主要商务条款及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符合要求等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2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发包范围、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没有具体措施及相应承诺的,或者对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22、有下列情况属于符合鉴定未通过,作无效标处理:

22.1投标人擅自压缩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并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若投标人没有写明具体措施和方法的,应作废标处理。

22.2投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其中文明措施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投标价总额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中值计算的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否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

规费(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民工工伤保险等3种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低于现行规定的作废标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低于招标文件中依法规定的取费基数和费率计取费用,作废标处理;

22.3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

22.4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的;

22.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2.6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2.7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经评标委员会书面质询,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22.8当评标委员会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

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22.9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正不平衡报价的;

22.10凡投标书没有加盖本单位编制人员执业签章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22.11若投标书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未将委托书原件装订在投标书中的;

22.1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工程量最高限价,经评委审核,工程最高限价无重大误差的,该投标报价作为无效标处理;

22.13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必须废标的;

23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但偏差金额超出投标总价1%的应按废标处理。

24、报价形式确认

24.1施工图预算以总报价为准。

24.2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单价为准,但评标依据为以单价和提供的工程量为基准的总价。

25、对报价中算术错误的修正

25.1评委将对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5.1.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1.3合价之和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之和为准,并调整投标总价。

25.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但调整金额超出投标总价格1%的应按废标处理。

25.3如果投标人利用25.1.1、25.1.2等调整原则,刻意设置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的报价陷阱或恶意使合价之和与投标总价不一致,以其达到中标后非法得利的目的,评标委员会一经发现,可拒绝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若工程结算时发现此种情况,修正单价或合价按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八节评标办法

26、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6.1评委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7、本工程评标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细则详见第三章。

27.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7.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确定前二名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在定标前查实有违法违纪等事实单位,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九节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评选出的,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历的投标单位。

29、中标通知书

29.1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以未中标的投标人。

29.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

29.3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1、履约保证金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但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10%。

第十节其它

32、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32.1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有串标行为的;

32.2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及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32.3在投标过程对招标单位、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招标、评标公正性,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3、由于本须知第32条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4、工程量清单调整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之前对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复核。

投标人在投标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较大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二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澄清更正,逾期业主将按工程量无误处理。

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请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中介机构审核,审核必须在离开标3个工作日前得出结论,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供详实的审核资料,如经委托审核工程造价误差在正负3%以上,或工程量有明显编制误差的项目占总项目比例超出10%(含)以上的,或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

编制机构应修正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并支付预算审核费用。

经审核,编制误差在正常范围的,审核费用由提出人支付。

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杭州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核结果争议的最终裁定。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对错误的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中标后不得调整。

工程量最高限价随工程量清单在发标时发给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对最高限价若有异议,必须在投标截止期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对,否则认为投标人对该最高限价无异议。

35、工程变更

35.1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实物工程量变更费用,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实物量项目组价明细表,由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共同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5.1.1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按报价已有组价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5.1.2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组价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5.1.3报价中若投标单位没有提供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由承包单位提出合理的组价方式,并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复核确定该组价方式后变更合同价款;

35.1.4承包方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天内未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6、投标人须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充分考虑投入人员数量,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业主认可原因,经业主签字同意可以顺延。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延误工期做出惩处:

延误工期七天内处罚按()元/天计;若延误工期达七天以上,所及延误天数处罚均按()元/天计。

 

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投标书

建设单位:

1、根据已收到工程的招标文件,经我方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总价(大写):

元(¥元)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4、负责本工程的建造师是。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7、我方已完全理解全部招标文件,并无保留地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员:

(签字或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附件3

预算编制说明

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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