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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域名抢注.docx

商标及域名抢注

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成思危说:

世界上有两类国家,一类是头脑国家,一类是躯干国家,头脑国家是产生知识、输出知识,躯干国家是接受知识、应用知识。

一个“躯干国家”是不能实现伟大复兴的。

时间:

2006年08月20日22:

33广西一网民抢注“总理”中文域名已被驳回(图)。

记者近日获悉,广西一网民通过代理公司抢注了“总理”的中文域名,不过已被有关部门驳回。

中新网8月20日电:

广西新闻网今日消息,继“中央一套”被人抢注为避孕套商标经媒体报道后,知名企业和品牌的中文域名被抢注成为人们关注的现象。

  广西网民将抢注目光瞄准时事人物。

记者16日浏览中国网络互联中心网页时,意外发现“總理.cn”、“總理.中国”、“总理.cn”和“总理.中国”等四个与“总理”相关的中文域名(繁体、简体)被抢注,注册期从2006年8月15日21点03分开始,有效期一年。

  记者通过多方努力,联系到了抢注这些域名的网民。

该网民自称姓黄,是广西柳州人。

前几天他在上网时无意中发现“主席”的中文域名被注册,于是立刻通过一家北京的域名注册代理公司注册了“总理”的中文域名。

不过随后他便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该注册被驳回。

  黄先生向记者透露,自己除“总理”外还注册了韩国外长潘基文的中文域名“潘基文.com”,他表示潘基文作为联合国秘书长的热门人选,极有可能在十月的选举中获胜,这次提前注册他的国际中文域名,胜算应该很大,近期中文域名注册大热。

域名抢注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域名在被别人注册之前,抢先将其以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下来。

随着互联网的更高速普及,行业会将把大部分业务放在互联网上。

据CNNIC(中国网络互联中心)的预测,06年上网企业将以三倍的速度增长,中文域名注册数量也将达200万。

到今年年底域名资源将变得十分紧张。

因为一个域名体系内可用的域名大约有400万,而到今年年底被注册总数将达到300多万。

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基本原则,中文域名注册实行的是先注册原则,于是近期便掀起了一阵域名注册的热潮。

  一些专家预测,这样抢注中文域名的现象还将继续下去。

随着中国网民和上网企业的不断增加,中文域名将以更快的速度得到广泛应用。

  域名交易暴利多多

  除了企业发展的需要,暴利也是近期中文域名抢注大热的原因之一。

  记者在网上搜索“域名抢注”,找到的相关网页分别有1,510,000个和353,000个,其中大多是专门的域名抢注网站的网页,而其中不少网站还提供域名买卖的平台。

  记者在一个名为“域名交易”的网站上发现了1,105个正在拍卖的域名,令人惊讶的是“奥运会.com”、“英国BBC.cn”的中文域名竟然也在买卖中,其中“奥运会.com”的报价高达2,000,000元人民币。

  记者还发现,不少域名注册代理网站还设置了“成功案例”的网页,介绍本网站为顾客代理的域名注册成功案例,招揽客人。

  中文域名注册手续过于简单:

  此外,中文域名注册手续过于简单也是域名抢注火热的原因。

据了解,中文域名的注册手续比较简单,一般无需注册费,也没有公示期,但可以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网站(

(作者:

梁苏平申廷斌)

 

2007-01-29 | 有多少抢注可以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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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抢注 集团 公司 商标法 

法制日报日前报道:

百年老字号“王致和”商标,日前在德国被抢注。

在与对方协商未果后,王致和集团表示,将于近期在德国柏林提起诉讼,追讨商标权。

这将是中华老字号首次进行海外诉讼维权。

今年三月,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被一家名为欧凯(OKAI)的德国公司注册。

它曾是王致和产品在德国的销售商。

“王致和”商标案代理律师王洪青称,欧凯公司是明显的恶意抢注,在欧凯公司注册之前,王致和集团已经有著作权的,而且欧凯公司已经卖了王致和产品,知道产品在中国和华人世界的知名度。

德国欧凯公司OKAI公司负责人则表示不同意“恶意抢注”。

  

据悉,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拓展国际市场至今,王致和集团已在美国、加拿大、东南亚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下一步将要进军欧洲市场。

今年8月,发现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后,王致和集团立即委托律师与对方协商讨回商标权,但至今没有得到回应。

  

王洪青律师表示:

“产品要去德国销售,如果商标不夺回来,对方可能会主张权利,我们这方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家槐则称:

“王致和商标是纯民族的品牌,付多少费也要起诉,要不商标拿不回来。

” 

商标拿不回来,就意味着王致和产品无法进入德国市场,据王致和商标案代理律师估算,整个诉讼过程大约需要几十万元诉讼费。

目前,王致和集团正在联合国内其它两家同样被欧凯公司抢注商标的食品企业准备共同起诉。

同时也在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抓紧注册,以避免商标再次在国外被抢注。

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的国家,该商标将不会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在大多数国家里,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先在该国提出商标申请的主体将得到商标专用权,从而制止其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

商标抢注作为一种现象,至少可以追溯到30年前。

早在1967年,我国用于蚊香的“雄鹰”商标被外商抢注;70年代的“海鸥”、80年的“芭蕾”也曾有过同样的命运。

发生商标抢注的根本原因首先当然在于我国现行商标确权制度存在着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在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3年实施的。

1993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作过一次修正。

面临入世,《商标法》成为目前十分敏感的一部关系内政、外交的法律。

我国入世前夕,《商标法》的修改几乎成为国内、外的重要话题和热点。

加入WTO后;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中举足轻重;作为国家的法律,《商标法》还应当考虑到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作为民事权利)的商标权利状况。

总之,商标领域中的情况起了质的变化,进入90年代,世界100多个国家都修改了《商标法》,日本在1991、1996、1999年三次修改《商标法》。

在此背景下,2001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

修改后的《商标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因为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

其中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和融入全球经济,越来越多的产品会走向国际市场,中国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进入被抢注的高峰期。

而产品的品牌要想在某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就应当在该国申请注册商标。

因而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商标抢注现象屡屡发生。

据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8月的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中国知名商标,但并没有大规模地用于产品,而是将其束之高阁。

如“狗不理”、“杏花村”、“杜康”、“女儿红”在日本,“竹叶青”在韩国,“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海信集团的商标在德国、“牡丹”在荷兰、“五星”啤酒在美国被抢注,等等,不胜枚举。

被抢注事件足以引起国内企业的高度重视。

因此,对那些已经有产品出口或有出口可能的厂商,应当及时到国外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

 

很多国内企业拥有多年打造的知名品牌,但商标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商标权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即在某一国家内注册的商标,只在其注册的国境内受到保护,在他国不受保护。

商标注册不但要多元化,而且要走向国际化,适时地进行多类注册甚至全类注册,有规划地在世界主要国家提前注册。

企业要为商标建立“防火墙”,不但要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遇到商标抢注更要积极应对。

要善于运用商标的在先权利。

 

外商抢注我出口商标的主要原因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和开展不正当竞争。

一方面,这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恶意打压中国企业的一种新形式的贸易壁垒,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阻碍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

另一方面,商标抢注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商家追求的是利益,商标抢注也是商家维护其市场份额的商业工具。

第三,出口商标被抢注也与我方的商标权域外保护意识不强有关。

接二连三的抢注事件说明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中国企业还存在着忽略商标战略,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品牌管理缺乏国际视野等问题。

案例1

宝丽来公司以制造相机闻名于世,该公司于1972年发明的S一70型瞬时照相机为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这种型号的相机刚刚问世时,宝丽来公司曾请求另一著名公司:

柯达公司为其生产配套的胶卷,但柯达公司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即宝丽来公司要允许其生产瞬时相机,宝丽来公司拒绝了柯达公司的这一要求,双方为此割断了往来。

1976年,柯达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瞬时相机投放市场,致使宝丽来公司的利润大大下降。

为此,宝丽来公司与柯达公司开始了长达14年的艰苦官司,最终宝丽来公司获得了9.95亿美元的赔偿,创造了侵犯专利赔偿数额最大的世界纪录。

案例2

上海冠生园集团是中国老字号的食品生产企业,它生产的“大白兔”奶糖享誉中外,但却少有人知道,早在解放前,它就拥有一个如今举世闻名的商标——“米老鼠”,因为不懂谋求法律的保护,该商标被国内一家小糖果厂抢先进行了商标注册,后来又被美国迪斯尼公司

以4万美元买走,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

值得庆幸的是,冠生园集团从这一教训中及时觉醒,运用“商标战术”对其“大白兔”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创立了一个“大白兔家族商标群”,并在“马德里协定”的20多个成员国和另外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2年,“大白兔”商标被评为中国十四大驰名商标中唯一的食品类品牌。

 

案例2

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某与被告哈尔滨市某饭店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

饭店自1991年3月开张,主营包子,饭店开业时,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某某、第五代传人高某”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某为该店面案厨师。

协议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

1991年3月该饭店正式开张营业,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立即引起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的异议,该公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是该公司已于1980年7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在答辩中认为:

签订合作协作和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

是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某某的第四代和第五代传人的个人身份,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不是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1.在我国,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我国在商标注册上采取什么原则?

3.上述案例中的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什么?

案例3

著名画家陈某一生创作了大量作品,由于其作品个性鲜明、形象生动,因而深受人们的喜爱。

1994年该画家不幸病故。

1995年某市棉纺厂欲以陈某的一幅作品作为该企业产品的商标,于是派人前去与陈某的亲属进行协商,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能达成协议。

此后,棉纺厂另请青年画家王某绘制了一幅与陈某原作大体相仿的作品作为该厂产品的商标,并到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

陈某亲属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了异议,认为棉纺厂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请求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复习思考题

1.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3.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我国法律怎样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案例4

1946年,钱钟书先生创作完成了小说《围城》,小说一问世受到国内外读者的喜爱,它曾先后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出版发行。

自被成功地改编成电视连续剧在各电视台播放后,更是引起人们对该书的兴趣,此时,人们突然发现一本新的、署名魏某、名为《围城大结局》的书面世了。

该书利用《围城》中的人物设计、人物关系、人物性格,并模仿钱钟书先生的语言和创作风格,延续了《围城)中的故事。

这种未经原作作者许可,擅自对某一小说作续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如构成侵权,侵犯的是作者的什么权利。

对此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分析:

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一般而言,这种权利是不应当受到限制的。

如钱钟书的《围城》初版于1947年,以后在1980年、1981年、1982年和1984年四次再版时,钱先生都对其中的一些字句作了修改,这些修改

体现了作者的创作精神,作品也在修改中不断完善。

但对于美术作品来说,作者在行使修改权时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一幅已出售的美术作品,画家要对其作一些修改,这就涉及到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两项权利。

依照著作权法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而作者仍应享有修改权。

但由于原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作者若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就应征得原件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就可能给原件的所有权人造成损害。

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与修改权是密切相关的。

保护作品完整权表现在3个方面:

①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②禁止他人在对原作进行再创作时歪曲、篡改作品;③禁

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

与修改权一样,保护作品完整

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来行使。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作者的一项永久性的权利,在作者死亡后,这项权利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予以保护,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保护。

演绎:

指作者或其著作权人(什么情况下作者不是著作权人?

)享有的在其原有作品上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

演绎权属于原作的作者,任何人要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演绎,如将小提琴独奏

改成钢琴独奏;将电影改编成戏剧;将小文小说翻译成外文等都必须征得原作作者的同意,并尊重原作作者的权利。

《围城大结局》是否侵权?

获得报酬权:

是著作权人通过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财产权利的重要方式。

使用作品的人向著作权人付酬的方式有3种:

一种是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制;一种是版税制;

一种是一次性付酬制。

稿酬问题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

山西某业余音乐家一生创作民歌1000多首,但生活却十分困难。

(不懂得利用著作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品)

著名歌曲《十五的月亮》,词作者仅获得16元稿酬。

1990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对各类作品的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等作了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初版的书按字数付给著译者稿酬,并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稿酬。

稿酬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暂行规定》付酬标准的最低限度。

案例5

著名词曲作家王某,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经过长达六年的采风,整理、

挖掘了大批流传于民间的少数民族民歌,经过仔细筛选,从中挑选出20首制作成一张激光唱盘,推向市场,深受欢迎。

1995年A市文联筹备民族民歌专场音乐会,决定从王某整理出来的20首民歌中选出6首分给参加演出的演员演唱。

同年10月音乐会在A市举行,演出前全体演职员一致表示不收取报酬,将演出所得收入全部捐赠给当地扶贫办公室,用于帮助贫困地区人民。

演出获得了成功,A市电视台现场直播了这场演出,另有三省电视台在自行转录了A市电视台的节目后对这场演出进行了转播。

某艺术院校在观看演出时,自行对演出进行了录像,并复制了三盘,在课堂教学中多次予以播放。

复习思考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民间艺术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范

围内?

2,王某对整理出来的民歌是否享有著作权?

3,什么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几种情况;

4.什么是著作权的邻接权?

本案涉及哪些邻接权?

5.本案中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案例6

原告沙某某,系解放军某部研究所工程师,1985年4月初,他从其妻处得知某学院研制的“冰棒电冰箱简单控温器”未获成功,于是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白筹资金,在自己家的电冰箱上进行试验,取得初步成功。

同年5月,沙向郑某某介绍了他研制电冰箱控温器的经过,嘱郑某某按其要求,采用热敏电阻为温度取样器搭试一个样机电路,并给郑某某40元用于购买元件。

郑某某买来元件,利用业余时间和自制万用表等设备,为原告搭试了一个试验电路板,因该电路板带负载振荡,无法在电冰箱

上应用。

后经沙某某努力,于同年7月,完成了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

并将样机送电冰箱厂测试,基本达到设计效果。

同年9月,沙某某主动向研究所领导汇报了自己的研制成果,并建议所里组织生产。

10月份,在所里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沙某某征得其所在室领导同意,邀集王某某、朱某、陈某组成试验小组。

12月,研究所决定对该控温器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将沙某某、王某某、朱某、陈某,郑某列为主设计人,沙某某当即表示异议。

1987年1月,专利局对该案予以公告,原告又向研究所提出了异议,

要求更改为非职务发明。

但因专利局未收到异议申请,于是在1987年5

月,授于研究所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专利权。

复习思考题

1.专利权是如何取得的?

2.什么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应具备什么条件?

3.对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公告怎样提出异议才有效?

4.本案沙某某应通过什么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5谁能成为电子控温器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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