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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院管理制度

精神病医院管理制度

1.精神科病人入院制度

2.约束器具使用制度

3.精神科出院制度

4.出院管理制度

5.出院流程

6.出院指导

7.精神科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8.精神科与基层合作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

9.精神科病人转院制度

10.精神科转科制度

11.重性精神病人应急医疗处置程序

12.精神科诊断与诊断复核制度

13.对伴有躯体疾病的精神病患者请会诊制度与流程

14.实施有创诊疗活动和精神科特殊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15.精神科临床安全管理制度

16.精神科医疗安全防范制度

17.精神科医疗安全检查制度

18.诊断复核与对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19.精神科安全管理风险预案

20.精神科安全管理制度

21.精神科护理风险危险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

22.精神科工作制度

23.精神科病区管理制度

24.精神科健康教育制度

25.精神科病房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26.精神科业务学习制度

27.心理测查操作规程

28.精神科抢救室工作制度

29.精神科住院病人会诊制度

30.精神科活动室工作制度

31.精神科心理咨询工作制度

32.精神病患者实施住院医疗保护措施的制度

33.精神科会议制度

34.精神病患者住院相关制度

35.精神病人住院说明

36.精神科病历书写要求

37.精神科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精神科病人入院制度

1.病人需住院时,须持有本院门诊或急诊医师签发的住院证、门诊病历,持有效证件(患者及监护人)、住院押金及生活必需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患者或家属要保存好有关收据)。

2.病房护士及时接诊新入院病人,将病人带入病室内。

3.病人安置好后,医护人员应主动热情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则、住院环境和有关事项,并签字。

主动了解病情和病人的心理状态、生活习惯,及时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做好入院评估。

4.对急诊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

护送危重病人入院时应保证安全。

5.病人入院后,接诊护士应及时通知负责医师检查病人,及时执行医嘱。

6.接诊医师应认真诊查患者,及时下达医嘱,书写各项医疗文书,签署医疗知情同意书,做好风险评估及医患沟通。

附:

精神病患者入院流程图

精神科病人入院流程

 

 

 

 

二、约束器具

 

使用制度

1.医院要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治疗的权利(精神病患者在兴奋、冲动、自杀等难以管理的情况除外)。

2.对患者使用约束器具必须严格掌握指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活动危及自身安全与诊疗操作安全时,或危及他人安全时,才能使用约束性措施。

3.入院时,接诊医师先行告知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情况,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理解,签署知情告知同意书。

4.使用前应由医师或护士对病情进行评估,方可实施操作,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并做好记录。

5.使用过程中要密切观察预防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的发生,当使用约束器具指征消失后及时解除。

三、精神科出院制度

1.患者出院,须由经治医师下出院医嘱,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办理出院手续可在下发医嘱的当天办理。

2.患者出院前,由责任护士及主管医师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和出院健康指导,包括:

目前的病情;药物的剂量、作用、副作用;饮食;活动;复诊时间;预约等。

3.病人出院时,应交清公物,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领取出院带药后方能出院。

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要认真核对清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护士联系解决。

4.责任护士应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并协助

整理物品。

精神病患者出院流程

 

 

四、出院管理制度

1.病人常规出院时经主管医师于出院当日上午10:

00前下达临时医嘱,办公室护士按规定注销一切治疗、护理,整理病历,核算住院各项处置治疗项目后将出院证交住院处。

2.病人(或家属)接到通知后到住院处结账,并将结账单据交科护士长或办公室护士,值班护士清点床单位物品无误后,方可出院。

3.若病情不宜出院,病人及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务人员应进行劝阻;劝阻无效者,报科主任同意,由病人或家属在病历上签署“自动出院”并签名,可按“自动出院”处理。

4.应出院而不愿出院或不按时出院者,应做好解释工作,动员病人按时离院。

5.对出院病人护士要做好出院指导,征询病人需求,并请病人留下电话或地址,以便定期随访。

五、出院流程

1.主管医师当天10:

00前开出院医嘱;并填写出院记录;开出院带药处方。

2.办公护士通知护理班护士。

3.由医生开具出院医嘱,护士核对并签字,护士将医嘱内容录入,护士停止各种治疗。

4.办公护士将出院证交给家属,家属凭出院证到出院处办理结账手续,并凭出院证到药房取药,药剂师与患者或家属一起清点无误,将药交给患者或家属并在领药单上签字。

5.患者结清住院账目后,将结账发票交给办公护士,以示将住院账目结清。

6.护理班到患者床前做出院指导。

7.主管医师给患者做出院指导,如服药情况,出院注意事项等,并在医患沟通上签字。

8.患者出示出院证后,护士将出院小结交给患者或家属。

9.患者离开病房后,护理班做好床单位的终末消毒处理。

10.办公护士在体温单上注明出院时间,将病历整理好放于出院病历抽屉中,撤下一览表患者名卡。

11.按要求填写交班报告及日报统计表。

六、出院指导

首先祝贺您病情稳定出院。

感谢您在住院期间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以协助我们改进工作。

您的出院诊断为:

目前在药物治疗下病情得到控制,渐趋于稳定。

但在各种诱因作用下仍可复发,如坚持服药,大多数病人能正常生活。

现将有关保健知识做一介绍。

1.遵医嘱服药,不要擅自减量、停药、加药。

2.应注意精神科药物的副作用,需定期复查。

3.保持心情舒畅及乐观情绪,对慢性疾病的治疗树立信心,积极配合,坚持各种治疗,多与周围人交往,避免情绪波动及各种精神刺激。

4.保持规律的生活方式,病人要有充分休息和睡眠时间;同时注意劳逸结合,坚持日常生活自理。

5.本病为慢性疾病,须坚持服药,同时吸烟会降低药物浓度,不利于康复,故建议少饮酒,少吸烟。

6.出院后定期门诊复诊,随时了解病情变化情况。

七、精神科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为规范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障患者的就医权利和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特制定我院精神科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1.适用条件

1.1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2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2.适用对象

2.1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

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2.2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2.3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3.正常医疗措施与程序

3.1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对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本人;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如实告知其监护人;属于民政等行政部门送诊的,还应当如实告知送诊的部门。

3.2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诊断结论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其中,属于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还应当告知送诊的公安机关。

 3.3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送往民政精神病院办理住院手续。

3.4对于确诊有精神障碍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后入院者,临床上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医疗措施控制患者病情,同时与患者监护人或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并签字。

对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肇事肇祸强制入院治疗通知书及审批表,办理相关重性精神病人强制入院治疗手续后,方可收入院治疗。

3.5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检查评估。

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属于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还应当将评估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

除强制医疗的患者外,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获知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评估结果后立即办理出院手续。

3.6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出院时,应组织全科或全院会诊,出具会诊意见,交与患者监护人或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解除暴力强制入院通知书。

医师详细告知病情情况、风险及出院注意事项,由送入院人员签字后,方可将患者接出院。

3.7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应当同意患者出院。

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程序

4.1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4.2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技术手段。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在7日内完成鉴定。

 4.3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3名以上单数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并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参加,听取咨询意见。

 4.4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有关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

 4.5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鉴定结论应当以参与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过半数通过;司法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4.6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4.7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强制医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5.保护患者权益的措施

5.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5.2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同龄人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5.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5.4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5.5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并且实施约束或者隔离是唯一可用手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应当遵守诊疗技术规范。

不得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5.6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以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为治疗以外的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5.7禁止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

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为最佳治疗方法时,可以对自愿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但是应当在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患者已同意后实施。

可用于治疗精神障碍的精神外科手术以及其他特殊治疗措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可以开展精神外科手术以及其他特殊治疗措施的医疗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5.8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书面同意;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5.8.1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非精神科手术;

 5.8.2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5.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如实将疾病治疗情况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5.1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或者隔离措施的情况等。

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5.11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治疗患者的其他疾病。

八、精神科与基层合作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

为加强转诊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根据重型精神病人应急处置要求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与基层合作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具体要求如下,望各精神病区严格遵照执行。

1.转接程序

接转诊单后,在农合办公室负责登记,危重病人免收门诊挂号费,实行优先抢救;急诊病人优先诊疗、检查、交费、取药;提供预约门诊检查;组织会诊;需住院者优先安排,由专人护送至病区。

2.转接条件

2.1精神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2.2有明显暴力冲动行为,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2.3有严重自弃、自伤行为的;

2.4木僵状态的;

2.5精神药物中毒的;

2.6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

2.7癫痫发作的;

2.8重性精神疾病需实施紧急住院治疗的;

2.9符合我院诊治的其他情况。

3.加强管理与监督

3.1加强宣传。

医务人员充分认知到转接服务的流程与重大意义,积极承担相应的职责,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患者安全。

3.2加强沟通协调:

全院各部门,特别是精神科要互相配合,沟通协调,做好转诊衔接工作,确保病人满意,转诊的基层医疗机构满意。

3.3加强监督检查:

开展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急诊病人的转接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不断完善流程,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九、精神科病人转院制度

病人因病情危重,而我院精神科救治条件有限或为无家人陪伴病人等其他特殊的情况下,视病人病情情况,执行本制度。

1.对危重病实施人转院时,原则上应在病人生命体征较为稳定时实施转院。

转院时应及时告知家属,征求家人意见并签字后实施转院,原则上转院时应由家属陪同前往。

有生命危险时应将转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告知家属并签字,医务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按病人自愿原则、就近原则、专业化原则转送病人;病人转院时,可协助患者拨打“120”实施,联系好转至的医院后实施转院。

3.对无家人陪伴病人或特殊病人请示总值班后,联系“120”、“110”转送相关医院,医务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4.转送过程:

协助担架员将病人抬上救护车,按急救医疗规范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

告知接诊医师病人病情,危及生命的患者必要时我院精神科医务人员应陪同转至外院。

5.转院时,应及时写好出院小结,由家属或陪同人员一起带至外院,供外院医生参考。

必要时,转至外院后,陪同人员应协助担架员将病人抬到急诊室,向相关医师交待病情及急救治疗情况。

6.出院小结应注明出院诊断、转院的原因、目的及所转医院的名称及科室。

7.患者转院即终止我院的一切医嘱,完成转院任务后,按规范书写抢救记录,整理好抢救医疗器械、药品,及时办理结账等出院手续。

附:

精神科转院流程

 

精神科转院流程

十、精神科转科制度

1.病人因病情需要转科,须经主管医生开出病人转科医嘱,及时书写转出记录。

2.责任护士根据医嘱与转入科室联系,完成本病区应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及护理文件书写,并通知病人或家属做好转科准备。

3.电脑护士核对长期、临时医嘱,结算病人在本病区所用的药物及治疗费用,注销各种诊疗卡(床头卡、治疗卡、给药卡等)。

4.责任护士征求病人对本科室的工作意见,并协助病人整理物品,清点被服,携带病历、药物护送病人至转入病区。

5.责任护士与转入科室的护士交接病历及药物,待转入科室接收病历并安置好病人,双方在床边交接病人的病情及护理情况后方可离开。

6.转入科室的护士应及时联系本科室接诊医师,认真诊查患者,开具转科后医嘱,及时书写转入记录。

附:

精神科病人转科流程

精神科病人转科流程

 

十一、重性精神病人应急医疗处置程序

1.处置原则

1.1合理:

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1.2及时:

应急处置小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1.3安全:

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上签字同意。

《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2.处置前准备

2.1成立院内应急医疗处置组,明确职责,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针对危害社会行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应急医疗处置组人员组成:

由具有连续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并且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培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及具有连续3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精神科专业护士组成。

组长应为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副主任职称以上精神科高年资医师。

应急医疗处置组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

在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时,所有医护人员需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2.2其他参与人员的职责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或)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时,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2.3为实施紧急处置的重性精神病人建立绿色通道

我院专门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为实施紧急处置的重性精神病人建立绿色通道。

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处置。

2.4设备和设施

具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设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及相关的精神科药品。

3.应急事件指征

3.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

3.2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患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3.2.1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3.2.2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3.2.3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3.3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包括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4.处置方式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应该遵循《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

对“精神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1现场临时性处置

用于疾病诊断明确,问题清楚,处理措施不复杂的情况。

主要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病情不重,治疗依从性较好,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2精神科门诊留观

用于能立即确诊,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或疾病诊断虽已明确,但处理措施较简单,预计问题可以在24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情况。

主要针对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患者家属/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2级及以下的患者。

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应随时转为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3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用于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或处理措施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或不能确诊,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会诊的情况。

主要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4.4院外应急医疗处置常用措施

4.4.1心理危机干预。

使用支持性和解释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

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转移。

4.4.2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

经患者监护人(家属)同意,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携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4.4.3快速药物镇静。

为迅速控制患者情绪,经应急医疗处置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处方,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等,或加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快速镇静。

用药后,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4.4持续性药物治疗。

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应及时制定和调整长期药物治疗方案,以巩固治疗效果,控制并缓解病情。

4.4.5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

必要时,请医院相关科室会诊或协助诊疗。

5.几种常见危害行为的处置原则

5.1暴力攻击行为

5.1.1评估患者危险性。

根据患者病史及目前的状况,评估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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