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后去哪级法院管辖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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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后去哪级法院管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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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后去哪级法院管辖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话是可以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这时候就会经历二审程序,那么要是二审改判后去哪级法院管辖执行?
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最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案件被二审改判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解释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官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偏差是影响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总是对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和人们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作出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旦制定,就不会轻易变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但客观事物总是不断地产生、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发挥法的功能作用,对社会发展作出法律评价。
作为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司法裁判时,必须对法律规定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如果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或者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难问题,或者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无配套的具体解释,均将会使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发生偏差,甚至在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中,也会发生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
(二)法官个人的整体素质与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是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因素
法官个人的素质总的来说,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其中政治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关键,职业道德素质是保证。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素质的个体差异比较大,除了极少数法官政治素质不高,违法职业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外,还有不少法官存在着影响职业正常履行的业务素质问题,即对相关法律的知识面了解比较狭窄,掌握不够熟练,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不会融会贯通、正确使用法律,法学理论功底比较薄弱,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判断证据、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司法技能不强等,这一因素制约了审判改革的深化,制约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对责任主体追究力度小成为影响案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反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对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
从上面两点可以反映出,对“错案”的性质认定、范围界定锁定在违法审判上,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受到责任追究。
被二审改判案件能否作为“错案”认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查明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是否符合违反审判纪律的几种情形,否则,不予追究责任,在大部分被二审改判的案件中,均因存在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或者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偏差等几种情形,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均不给予纪律处分。
所以,对有的案件责任人来讲,对案件质量好坏抱着侥幸心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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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