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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

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

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对企业实施本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

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

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 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

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

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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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商品名称、评价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

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容、评

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

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

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

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

指标验收值等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

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容、查验

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

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

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

业、生产日期、查验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

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

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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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

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 3 个月至少选择 5 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

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

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

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 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

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

点、环境要求、虫鼠防、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

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 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

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

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

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

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

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

置。

第十二条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

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

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

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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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监控日 期、监控人等信息。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

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

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

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

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

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

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

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

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容;

(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

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容;

(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

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容;

(四)大料投料岗 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

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

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容;

(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

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

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

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

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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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

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

业记录等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

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

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 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

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

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

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

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

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

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

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

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

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

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

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

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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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

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

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

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

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

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

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

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

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

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 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

更改、传递、使用等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

管、使用、销毁等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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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 添加比例小于 0.2%的原料进行预

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

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

实验记录

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

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 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 6 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

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 1 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

记录。

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

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

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

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

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

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

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 期、

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

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 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

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

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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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

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容、巡查频次、异常

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容、异常情况描述、

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

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

等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

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 5 个批次的产品

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

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

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

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容;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

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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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

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

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

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 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601、GB/T602、GB/T603 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

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 5 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

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容、

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

录等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

质截止日期、观察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

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 1 个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

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 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

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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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

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 期、处置人等信息。

 

第五章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

环境要求、虫鼠防、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

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 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

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

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

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

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

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六章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

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

录等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和地址、产品名称、生

产日期、投诉容、处理结 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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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

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

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 1 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

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

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第七章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

工进行至少 2 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 围、培训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

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

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

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容。

除本规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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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

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工

作,指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农业部令 2014 年

第 1 号,以下简称《规》)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实施《规》是提高饲料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的

迫切要求。

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

当前,饲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生产效益和增长速度,忽

视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仍然突出。

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促使企业重视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质量安

全管理工作,把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实施《规》是消除风险隐患,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选择。

饲料产品原料来源广、加工环节多、精度要求高,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十分复杂。

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促使企业对其采购、仓储、加工、品控、

运输等环节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

安全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三)实施《规》是强化日常监管,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

依法

行政是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进一步明确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容和重点,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

权威性。

必须把实施《规》与行政许可、市场监测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事

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相互补充的饲料行业管理新机制,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思路

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为主线,以促进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促进饲料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促

进饲料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促进饲料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

12

著提升为目标,坚持发挥企业实施主体和基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主体作用,

坚持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协同推进,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障饲料

产品质量安全,为建设现代饲料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监督执法。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把实施《规》作为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

要以《规》实施日为起始点,

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逐一对辖区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全面掌握企业执行

情况。

对于实施进度滞后的企业,要约谈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

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回访。

要制定《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步开展监

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服务指导。

创新管理、强化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容

和要求。

要畅通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技术和管理

问题。

要组织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活动,借鉴经验、

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要创新服务思路,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

入社会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

使生产者、管理者充分认识理解实施《规》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在监管

和企业两个层面都培养一支熟法规、懂《规》、善管理的队伍。

要加强与媒

体的沟通配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让行业和社会各界了解《规》实施工作

进展,提升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和科学认知水平,努力营造实施《规》

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推进示创建。

要把示企业创建活动作为推进《规》的重要抓手,

尽快启动省级示企业创建活动。

要充分发挥示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以

示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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