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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初稿

yy农村s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提请yy农村s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yy农村s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体系,全面加强财务监督和成本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

以实现股东价值和职工利益最优化为目标,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加强成本核算,促进财务资源合理配置。

(二)全面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活动贯穿于各项业务活动的始终,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必须做到事前有成本效益分析、事中有预算控制、事后有监督考核,最终达到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三)规范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金政策以及本行统一的规章制度,严禁开展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四)明确划分权责范围。

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财务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及时提供财务信息。

提供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满足经营管理需要。

(六)重大财务支出实行招投标或统一采购。

本行必须遵循效益性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支出实行招投标或统一采购,降低财务成本。

第三条本行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授权审批、统一核算、定期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

总行统一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按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

(二)预算控制。

总行于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预算,报董事会审批。

财务预算的核批与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

确因不可预见的因素使业务收支受到重大影响时,各有关行或部门应对引起预算调整的政策和事项、影响程度、采取措施等进行深入分析,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财务预算的申请。

财务预算调整的程序与编制的程序相同。

(三)授权审批。

本行严格执行财务支出授权审批规定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各种财务支出必须按权限规定经财务管理部、主管财务的副行长或行长(董事长)审批。

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中心应加强各项支出审核控制,未经审批的财务支出项目,不得列支。

(四)统一核算。

总行财务管理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对本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五)定期考核。

总行定期对各支行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和财务资源分配挂钩。

第四条本行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有效使用各项资产;依法缴纳税金;做好财务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规范财务行为,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各级行的负责人应加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支持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并向上级机构负责。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本行应当及时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七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按月(季)度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

(二)以货币计量,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三)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四)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

(五)表内科目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记账,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记账。

第八条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会计计量属性包括:

(一)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额计量。

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允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九条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要更改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性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一十条资产是本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本行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

(二)该资源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十一条本行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两大类。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

贷款、应收款项、投资、存拆放款、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一节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一十二条本行初始确认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与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较小的,可以按重要性原则,计入当期损益。

本行取得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本制度所指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各类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各类款项、调出调剂资金、各类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第一十四条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一十五条各类贷款包括贷款及垫款和贴现。

第一十六条贷款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发放时予以初始确认,按实际发放金额入账。

第一十七条初始确认贴现时,按照票面或合同金额入账,票面或合同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并作为备抵项目与贴现轧抵反映。

第一十八条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使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核销。

已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第一十九条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使用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核销。

已确认并核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可收回的金额恢复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并转回坏账准备,在此基础上再按收回应收款项的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投资

第二十条本行的投资分为一般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一般性金融资产投资是指本行持有的各类债权性有价证券,包括购买的国债、金融债和银行债等。

按照持有目的与性质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投资。

本行对债券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债券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项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投资;其他类投资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符合条件的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及可供出售投资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符合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二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五条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节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或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该将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本行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取得固定资产时,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等有关税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确定。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接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八)因债务重组,收到的用以清偿债务的固定资产,对其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所有固定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下列情况除外:

(一)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转入在建工程;

(二)划归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三)提前报废;

(四)已提足折旧;

(五)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二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技术更新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按季逐项计提。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净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全行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由总行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确定。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等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四)运输设备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后续支出有处理原则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二者中孰短期内进行摊销。

第三十六条本行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年底以前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作为当期差错处理,在有权部门批准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八条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九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材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期末,本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40%。

第四节抵债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一条抵债资产是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在取得和处置时的账务处理:

(一)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公允价值入账,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抵债资产相关的直接相关税费也应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抵债资产入账后,应冲减相应的贷款,并按比例结转贷款损失准备。

(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取得的处置收入扣减相关费用和冲抵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后,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

如确需自用,应作为购买处理,并按照购买该类资产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办理。

第四十二条其他资产是指本行拥有或控制的除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之外的其他非金融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第四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行实际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预付的租赁费、广告费、电子化经费、开办费等。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十五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发生时合理预计摊销期限。

一般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原则确定摊销期限。

有合同、协议期限而没有受益期的,按合同、协议期限摊销;没有合同、协议期限,但受益期限明确或能合理预计的,按受益期限摊销;确实无法合理预计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3年的摊销期限摊销。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本行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四十八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四十九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我行采用成本模式。

第五节准备金

第五十条准备金是指本行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等计提的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本行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期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本行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一般准备由总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赔偿的准备金。

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

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标准法是指本行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标准风险系数为:

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第五十二条总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发放贷款和垫款,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五十三条本行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

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

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本行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

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本行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四章负债

第五十四条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应划分为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负债和初始确认时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所有公允价值的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

(二)其他负债。

主要包括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同业存入和拆入款项、应付次级债券、金融债和混合债券等。

第五十五条交易性负债,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变动及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损益,后续计量时仍采用公允价值,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五十六条其他负债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五十七条存款、同业存放、主动性负债资金存入或拆入资金到账时,按实际存入或拆入款项入账。

第五十八条发行债券或债务初始以历史成本计量,其后以摊余成本法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于该债务的合约期间摊销成本直至赎回价值。

(一)长期次级债务。

按照上述原则确认计量。

(二)可转换债券。

初始确认时,应当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应当确认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五十九条应付款项按应支付金额入账,其中应付利息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六十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银行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银行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六十一条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所募集的资金,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可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公积和公积金转增等渠道增加。

第六十二条股本由总行统一注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三条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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