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协议及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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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协议及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协议及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结算通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结算通借记卡(以下简称“结算通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结算通借记卡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结算通卡。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
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请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3.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甲方领取结算通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结算通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
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
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结算通卡。
2.甲方保证将结算通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结算通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结算通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部分自助交易功能。
甲方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自动转账、自动汇款、质押贷款、外汇买卖、证券买卖、银证转账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
对结算通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4.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
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日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
5.结算通卡的本外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
结算通卡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
通过银联网络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
甲方同意承担因而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益。
6.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结算通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7.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取现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含。
8.结算通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结算通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结算通IC卡主账户或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9.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10.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
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1.甲方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
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12.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结算通IC卡主账户。
13.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14.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如有关交易确已产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结算通卡项下产生的交易款项。
15.甲方因为结算通卡片毁损、消磁等情况可申请换卡业务。
甲方办理结算通卡换卡业务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6.结算通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结算通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结算通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7.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
联机交易是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
18.甲方使用结算通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产生账户欠款时,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乙方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对欠款额计收利息。
19.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如上述情况是因为卡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乙方免费提供换卡服务。
20.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的结算通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通过预约换卡方式换领新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内资金。
21.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产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请求办理领卡手续。
过期未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
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产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22.甲方不得以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产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23.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结算通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
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产生后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四、密码1.结算通卡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
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也可以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
采用密码信封形式的,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及时在柜台或ATM机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
采用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的,甲方领卡后须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柜台修改密码后才能激活卡片。
2.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如有关交易确已产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请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5.结算通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密码挂失后,若甲方记起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
密码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
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的自动转账、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五、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结算通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2.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可以通过营业机构、95
533、网上银行等渠道提出口头挂失申请,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
口头挂失分为临时口头挂失和永久口头挂失。
临时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可多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挂失失效,乙方不再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永久口头挂失不设有效期,办理挂失后续处理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处于止付状态。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
3.书面挂失时,甲方应按乙方请求提供卡号、甲方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进行止付。
4.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手续费。
5.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办理撤销挂失,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6.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挂失生效前产生的交易;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遗失或被窃结算通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7.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六、销户
甲方对结算通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瓜葛、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结算通卡销户申请,并将结算通卡片交还乙方。
结算通IC卡芯片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30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七、有效期
1.结算通借记IC卡有效期10年。
2.结算通卡片过期后,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结算通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结算通卡可以在上述渠道使用卡内资金。
3.结算通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瓜葛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八、结算通主要服务功能●关联账户功能
1.甲方办理结算通卡后,可在结算通卡内设立关联账户。
甲方如需新增、查询、删除、修改关联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维护”),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
2.甲方在进行关联账户维护时,设定的关联账户只能是对方在建设银行或他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包括定期账户和贷记卡账户。
甲方可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关联账户设定收款方付费。
3.甲方的结算通卡设定“一次性收款方付费”后,甲方将为所有建行系统内汇入的款项支付手续费用。
对已签约套餐的结算通卡,扣除相应的套餐额度。
4.甲方的结算通卡设定“一次性收款方付费”后,如需更改可通过营业网点、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变更后,甲方可对原有关联账户进行修改;如不修改,则原有的关联账户设定继续保留。
如产生账务性交易,乙方将根据关联账户的设定,计收相应的手续费或扣减相应的套餐额度。
●收费套餐服务功能1.收费套餐服务包括乙方提供的多种收费套餐方式,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签约收费套餐服务。
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时,需持结算通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缴纳费用后开通相关服务。
收费套餐服务的范围是收费套餐有效期间内,已签约的结算通卡名下的指定种类结算交易。
乙方根据甲方签约套餐的内容,计算套餐的交易使用量。
超出套餐有效交易量的,结算费用另行计算。
2.甲方的一张结算通卡可申请多个套餐服务,但各个套餐对应的时间段不能重叠。
套餐一经生效并使用或已过期,不能取消,所收费用不能退还。
对未生效或已生效未使用的套餐服务,甲方可回开户机构申请提前撤销并退还套餐服务费用。
若甲方套餐额度在有效期内提前用完,可以撤销该套餐,签约新套餐。
当甲方名下拥有多张结算通卡时,如需同时使用收费套餐服务,需另行签约并分别计收套餐服务费用。
3.套餐资费标准以乙方公示的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
4.甲方签约收费套餐时,可选择签约“一次性收款方付费”,或将对方账户设置为关联账户并设置收款方付费标志,当产生对方账户向甲方汇款时,乙方将从甲方套餐中扣除相应的额度。
若甲方未作相应的设置,乙方仍将计收付款方相应的手续费,不在套餐内计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设置关联账户后,可对同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收款方付费的设置。
甲方设置收款方付费后,在接收此类关联账户的汇款时,若对方没有签约套餐服务,甲方将为此笔业务支付手续费用。
在甲方签约了套餐的情况下,将优先从对应的套餐中扣除相应的笔数;若对方已签约套餐服务且有额度,则乙方优先考虑从对方套餐中扣除相应的额度。
6.甲方签约的收费套餐可选择自动展期功能,但不能与已签订的其他套餐所对应的时间段重叠,展期的套餐费用将在套餐展期时,从甲方的账户中自动扣收,若甲方的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则套餐自动展期失败,客户套餐服务自动终止,终止后的结算服务按单笔结算交易收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收费套餐到期后,未签约自动展期功能的结算通卡,收费套餐自动终止。
收费套餐终止后产生的结算费用,乙方将按单笔结算交易收费,并从甲方的结算通卡中扣除。
8.甲方可在套餐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取消自动展期功能。
9.套餐自动展期时,手续费标准以乙方公示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
10.乙方根据甲方的贡献度给予相应等级积分,甲方等级每月自动重新计算。
如甲方达到等级上调标准,按对应级别进行自动等级上调。
如甲方达不到已有等级,乙方给予甲方3个月的关注期,关注期内甲方享受原等级待遇。
关注期内只要有1个月积分达到已有等级标准即转入正常。
如甲方关注期结束后未达到已有等级标准的,按关注期内所能达到的最高等级给予等级下调。
甲方等级变化后,其所持结算通卡按等级变化后标准计收相关费用。
1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按对应级别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
当甲方达到优良评级时,可享受免费的结算服务,不能再签约套餐服务,此前已签约的套餐仍然有效。
甲方等级产生下调时,如甲方达到优良评级前的套餐设置有自动展期,则甲方前期套餐至客户降级日后一日开始自动展期,原套餐重新生效。
如下调时甲方达到优良评级前的套餐未设置自动展期,则甲方不再享受乙方提供的套餐服务。
如甲方不再签约新套餐,产生的结算费用按单笔结算计收。
●自动扣划服务功能
1.自动扣划指甲方可通过结算通卡预先定制转账汇款的账户和交易时间及交易频率,由系统定时按客户签约的交易规则自动发起交易。
2.甲方可通过结算通卡向其建设银行除贷记卡账户、定期账户之外的账户申请办理批量自动转账支付业务。
3.自动扣划的款项以甲方填写的申请凭证中的相关约定为准,约定扣划日期仅限于每月1日-28日。
4.对同一日有多笔扣划的,按甲方签约的先后顺序扣划,扣划金额包括该笔交易产生的手续费。
甲方应确保其指定的扣款账户有足够资金,因资金不足造成无法及时扣款而影响资金到账时间或引发的客户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作为付款方时,自动扣划手续费在转入方未设置“一次性收款方付费”或“未将付款账号约定为关联账户并设置收款方付费标志”的前提下,从签约付款账户扣收。
自动扣划业务中乙方只完成自动扣划过程,对扣款用途等内容银行不负责咨询解释。
6.若因乙方无过错、甲方账户和签约转入账户状态异常、甲方签约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交易异常,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自动扣划手续费存在有效套餐的情况下按套餐收取,否则,按照单笔资金结算资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8.若甲方需要取消或者修改自动扣划收款账号,必需在该签约设置收款日的至少前1天办理,如未及时办理,由此引发的客户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功能
1.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指为满足交易双方钱货两清的需求,结算通卡交易双方通过银行发起交易指令,系统对双方指令进行匹配后生效,设定确认后将划转款项扣账至银行专用账户,入账时由银行专用账户转入收款方账户的业务。
2.托管手续费标准以乙方公示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
3.结算通卡“交易资金托管”的设定申请由付款方在网点高柜、低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发起,付款方可设定交易有效期,在托管有效期内乙方未收到任何交易指令的,托管有效期到期后划转资金自动转入收款方账户。
若不设置有效期则默认为长期有效,必需由付款方做入账交易后才能转入收款方账户。
设定申请后系统随机生成资金托管编号,收付双方凭资金托管编号通过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均可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单笔交易资金托管金额和托管资金有效期均不设上限。
4.甲方作为付款方提出交易资金托管交易申请前必需确保结算通卡余额足以支付交易资金和手续费。
5.甲方作为收款方时须提供交易资金托管编号等信息,并输入收款账户密码等相关需要提供的要素,才能进行确认等相关业务操作。
6.甲方设定托管交易后,托管资金扣划到银行专用账户。
甲方作为付款方提出入账指令后,资金转入收款方账户。
甲方作为收款方提出撤销指令后,资金转入付款方账户。
7.甲方作为付款方,在收款方设定确认前,可对资金托管做取消申请,但已计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8.甲方作为付款方,在资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自动入账划款日以前,可单方面发起资金托管止付。
此笔资金将滞留银行相关账户,待收付款双方协商后,由收款方进行撤销确认或付款方进行托管入账操作才可将资金划入相关账户。
双方协商未果,可按有权机关生效裁判文书处理。
9.资金在被划入银行专用账户保管期间不计息。
如甲方的托管资金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完成交易资金托管的结算,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因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若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是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因甲方的任何其他行为所导致,需将资金由银行专用账户划回的,乙方将银行专用账户资金划回到甲方账户,但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九、其他事项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
甲方使用结算通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但上述业务规则与本协议产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结算通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必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3.通过结算通卡账户发放的个人贷款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利率浮动办法而确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4.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属甲方本人自主决策,甲方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甲方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6.甲方持有的结算通卡如连续一年未产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产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销卡。
7.结算通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
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8.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产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9.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结算通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对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10.结算通卡片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发现甲方的结算通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结算通卡。
1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结算通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2.乙方将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
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请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
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查询上述公告内容的途径或方法,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必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结算通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结算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13.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但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产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1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办理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由其监护人代办申领卡片以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