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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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配套政策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

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新建道路及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

(二)优先土地供应。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对于单独选址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实行公开出让。

(三)税费优惠扶持。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扣除65%比例拆迁补偿费后的缴纳土地出让金起征契税;

2、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

3、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4、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费。

6、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拆迁补偿费返还,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时按100%的比例收取保证金,并在3日内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在15日内按65%的比例返还,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四)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建管委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一)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清房补交的超标价款和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按照上一年度收益核定,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机制。

政府投入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政府配套资金的使用,并建立资金到位及使用考核机制。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一)编制建设计划。

规划部门要编制2009—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县(市)政府每年至少安排10万平方米左右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二)加强项目统筹平衡。

城市新建道路、公共建设、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要与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采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拆迁费集中统一管理,用于建设回迁安置房。

要按照“统筹平衡”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布局、改造时序和平衡建设方案。

(三)加强项目储备。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地、市政等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库,确保项目的滚动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上报年度10万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用地的申报和征地补偿工作。

(四)规范项目运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中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作,可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确定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或以项目法人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相应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对于项目土地按规定需要公开出让的,以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组织实施。

(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原则上采取集中新建的模式,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

规划、房地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需求,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或成规模的进行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市市政局组织实施。

(六)建立绿色通道。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等手续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建管、规划、财政、房地、国土等部门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制度。

申报手续除公示时间和省核准项目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以项目申报方案的合理性确定规划指标为原则。

(七)加快建设进度。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未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停工和处罚。

对于疏于管理、资金不到位造成进度缓慢的,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八)加强建设管理。

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做到超前规划、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四、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供应和价格管理

(一)和谐拆迁。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拆迁力度,规范拆迁程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拆迁、改造过程中各类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并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严肃处理。

(二)建立规范的供应机制。

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审核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的摸底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五、明确目标责任,强化推进力度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市、县(市)政府为主、城区政府配合的责任制度。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指导。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综合协调和督察督办及其它日常事务。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主体的责任,负责组织好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拆迁安置、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履行拆迁资金监管、拆迁方案审核、拆迁过程的协调监管、建设手续办理的协调跟进、建设过程的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和谐推进。

各城区政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征地补偿、项目拆迁以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等方面的职责。

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

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每月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设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种统计数据和工程进展信息动态。

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每月组织召开二次工作例会,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对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由市监察局下督办函进行牵头督察、督办,限期整改。

对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配套政策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

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组成。

(二)确定土地政策。

单独选址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按规定100%缴纳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按65%的比例返还。

(三)落实优惠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费。

(四)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建管委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

(五)确保土地供应。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税收优惠支持。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扣除65%比例拆迁补偿费后的缴纳土地出让金起征契税;

2、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

3、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4、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1、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清房补交的超标价款和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按照上一年度收益核定,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2、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投入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政府配套资金的使用,并建立资金到位及使用考核机制。

3、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周转。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返还,市国土局在项目、土地合并公开招标时按100%的比例收取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缴纳的保证金,由市国土局在开标后的第二天退还,中标单位缴纳的保证金,由市国土局在3日内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在15日内按65%的比例返还,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1、编制建设计划。

规划部门要编制2009—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县(市)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上报10万平方米左右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优先安排供地。

2、加强项目统筹平衡。

城市新建道路、公共建设、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要与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采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拆迁费集中统一管理,用于建设回迁安置房。

要按照“统筹平衡”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布局、改造时序和平衡建设方案。

3、加强项目储备。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地、市政等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库,确保项目的滚动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上报年度10万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用地的申报和征地补偿工作。

4、规范项目运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中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作,可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确定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或以项目法人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相应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对于项目土地按规定需要公开出让的,以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组织实施。

5、加大廉租住房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分散配建和集中新建的模式,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

规划、房地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需求,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成规模的进行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市市政局组织实施。

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新建道路、公共建设、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项目中成规模配建,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管、规划、国土、市政、房地等部门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廉租住房配建面积较小、不能单独成幢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配建。

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廉租住房项目的用地规划、土地划拨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建设的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

廉租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并可建设适量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住房,超出5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由保障对象按成本价购买。

6、建立绿色通道。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等手续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建管、规划、财政、房地、国土等部门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制度。

申报手续除公示时间和省核准项目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以项目申报方案的合理性确定规划指标为原则。

7、加快建设进度。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未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停工和处罚。

对于疏于管理、资金不到位造成进度缓慢的,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8、加强建设管理。

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做到超前规划、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四、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供应和价格管理

1、和谐拆迁。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拆迁力度,规范拆迁程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拆迁、改造过程中各类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并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严肃处理。

2、建立公开透明的供应机制。

要健全和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供应机制。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审核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的摸底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五、建立目标责任,强化推进力度

1、建立目标责任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市、县(市)政府为主、城区政府配合的责任制度。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指导。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综合协调和督察督办及其它日常事务。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主体的责任,负责组织好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拆迁安置、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履行拆迁资金监管、拆迁方案审核、拆迁过程的协调监管、建设手续办理的协调跟进、建设过程的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和谐推进。

各城区政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拆迁资金监管、拆迁方案审核、拆迁矛盾的协调处理等方面的职责。

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

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每月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设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种统计数据和工程进展信息动态。

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3、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每月组织召开二次工作例会,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对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由市监察局下督办函进行牵头督察、督办,限期整改。

对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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