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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案例讲义

2010年度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与招标师案例考试的基本思路

1.招投标制度的基本目的与原理

招投标是目前较为先进的缔约遴选制度,通过招标过程,可以实现对于缔约方进行优选的目标。

与其他制度相比,招投标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并将成为该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制度设计的背景理念。

了解并掌握该思想与理念,是回答相关问题的关键。

●优选中标人——必然存在或营造竞争的环境;招投标的核心思想是竞争,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择优的过程。

因此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是招投标工作的最根本问题,凡是违背该原则的任何做法,都是错误的。

●避免招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避免缔约双方直接接触,割断双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避免腐败的发生,是典型的阳光采购;招投标的核心是优选与盲选,任何指定行为都是不合理的。

任何行政权力的介入都是不合理的。

●诚信与约定——事先约定有关事宜,避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各种混乱与纠纷;招投标是合同的缔结过程,合同强调缔约前的约定对于履约过程的约束性,不能出尔反尔,不能事后随意变更。

●招标人为投标人“出题”并确定“评分标准”,投标人“答题”,由招标人“评分”并确定优胜者的过程。

2.对于招投标制度的简单理解——体育比赛

体育比赛的特点:

●规范性——所有体育比赛的评价标准、竞赛过程规则都是公开的,在比赛之前就确定的,而且是必须依据的

●公平性——所有体育比赛都要有一个基本的、对于所有选手都一致的起点;

速度比赛,强调统一的起跑线;对抗性比赛强调级别;除了对于选手比赛能力的限制之外,不允许其他不合理的限制,如身高、种族、国籍等。

●竞争性——除非特殊情况,几乎所有体育比赛最终都会有胜负,但对于胜负的评价标准是统一的,对于所有参赛者都是一致的;

●公开性——体育比赛都是在裁判监督下进行的,是在观众面前进行的,原则上没有暗箱操作的过程。

招投标的与体育比赛的差异

●招投标更加复杂——招标规范的制定显然比任何体育比赛更为复杂,而对于参与者的规范也更加困难;

●影响因素多——周期更长,绝大多数体育比赛是在较短的时间年内完成的,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小;而招标过程一般持续数十天,项目建设过程可能持续数年;

●专业化程度更高——招标过程与招标项目的专业化,使得相关监督十分困难;

●公开性有限——保证其公平性更加困难,由于现代体育的观赏性,使得体育比赛的公开性毋庸置疑;但受其各种因素的制约,招标的过程的公开化相对困难;

因此,在招标制度的设计上,就必须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公平是竞的最终目的,公开是公平的基本保证,而公正则是关于公平的判断标准。

因此在招投标的体制设计中(包括工程项目、机电设备与政府采购等),均体现出对于有效的公平竞争的把握上。

3.招投标制度的核心——竞争与公平性

●招标的核心思想是公平——为所有的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价过程、公平的评价结果;保证公平需要必要的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对于公平的最终评判需要公正。

招投标的公平性体现在:

●初始公平,招标方要为投标方构筑一个相同的竞争环境,使投标方可以获得相同的并完善的信息;

●过程公平,保证投标人投标过程不受干扰,以保证其自身实力的实现;

●结果公平,通过设定对于所有投标人均相同的评价标准,保证投标人得到公平评价。

初始公平:

●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保凡是有意参与的投标人,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机会。

●不得限定非检验投标人是否可以完成预期项目能力的特殊条件,即该条件的设定,不能以此来判断投标人完成预期项目的能力,如果设定,则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除非特殊需要,不采用邀请招标。

但如果采用,也将保证其竞争效果,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参与,且对于项目、货物或服务的特点均有着严格的限制;

●保证所有参与投标者均可以获得相同的信息,使其投标的初始点相一致。

过程公平:

●保证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独立性,互不相识,互不往来,以自身的实力而不是比较信息获得投标的优势;

●各参与方,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沟通均视为违背招标的基本原则;

结果的评价公平:

●投标设定绝对的截止日期;

●投标截止当众开标,避免时间差所可能导致的不公;

●密封性;

●评价标准的预设性;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无利益关系,专家库随即选择,不受各种因素干扰,保密性

●对于投标变更与评价的严肃性,不允许二次投标,不允许超出招标范围投标等。

4.招标师案例考试的核心——对于招标制度的设定与理解

●由于招标对象可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建设项目、机电设备等,因此一般不会围绕具体项目的专业化操作来出题;

●对于招标制度的理解与规范性操作应该是核心;

●较少可能具体的规则设定性题目、或方案制作性题目,在合法的前提下,具体方案一般较为多变,缺乏唯一性答案;

●具体题目以回答标准化的简单问题、判断对错与改错居多;

●重点在于相关法规的理解:

[1]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招标师案例考试的要点

●招标项目的确定:

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社会影响、项目规模。

[1]投资主体——政府或政府背景,透明与公开。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控股,或国际组织资金(以政府信誉作担保),必须透明与公开。

[3]社会影响——公共利益相关的项目,公共安全相关项目,防止私人权力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以上三方面的核心是公平,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

[4]项目规模——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的单体或整体项目,才需要实施招标。

该点的核心是效率,招标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效率,因此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求的平衡。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私人投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选择招标的方式选定缔约相对方;但招标的过程必须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特殊项目可以不招标——军事工程、抢险项目、自建自营项目、农村扶贫项目等;

●招标人的确定:

招标文件的编制能力、招标过程的控制能力、投标文件的评审能力

[1]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来实施。

[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不同的机构所能够承担的项目不同。

[3]不得指定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与政府部门无利益与隶属关系。

[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问题。

●招标形式的确定: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中以招标为重点。

[1]公开招标——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特殊情况是邀请招标的基本前提,或技术复杂、或地域特殊、或缔约相对方有限、或从效率的角度的特殊需要等。

[3]必须招标的项目,实施邀请招标,必须经审批后实施,且受邀人不得少于3人。

[4]竞争性谈判,招标失败后的补救措施,无法计算价格或无法说明约束条件(没有招标的核心要素)。

[5]询价采购,供应大量,价格、规格统一,一般为低值易耗品,或标准化商品。

[6]单一来源采购,或供应商相对垄断,或情况紧急,或受原有设备设施的约束

考试核心一般为邀请招标,其他模式在出题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不是招投标的主流形式。

●招标的过程:

发布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现场的踏勘与答疑、投标人的资格,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标底,投标、开标。

[1]所有的招标过程都必须满足时间的基本要求,这一时间的确定,要满足投标人需要的充足的时间,当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时间不满足时,经审批后,应予以顺延。

[2]招标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

[3]所有的招标文件都是购买的,该资金是投标的风险之一。

[4]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投标的截止日期、地点、联系人等。

[5]招标文件不是邀约,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改写,以投标人的名义反投回来(投标是邀约)。

[6]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致使投标不平等。

[7]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条件,联合体的构成满足要求。

[8]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受约束,可以任意撤回——但招标人不能随意终止招标,也不能随意变更招标文件。

[9]所有对于投标的技术方案、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评标的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为投标人搭建一个舞台。

[10]资格预审之后所确定的投标资格,不属于邀请招标,不打少于3人,该资格不具有约束力,可以自由退出,但不具备资格者不得参与投标。

[11]答疑会与现场踏勘需要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任何投标人不能单独接触,任何投标人的问题,其解答均必须向所有投标人公开,答疑会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现场踏勘是防止索赔的重要手段

[12]招标文件可以更改,但必须送达所有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人具有充足的时间。

[13]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指定供应商。

[14]标底不是招标所必需的,如果有需要保密、需要参考。

可以设定公开的招标控制价。

[15]投标的基本要求:

限时、密封、签章、投标地点,不满足则不是投标人;

[16]保证金的额度、形式必须满足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撤标,可以收回保证金。

[17]可以采用保证担保形式,招标人可以指定担保方。

[1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有效,保证金与保证文件的时效要长于投标有效期。

招标期延长时,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

[19]开标公开进行,有效投标人参加(无效投标人不属于投标人),截止即开标,当众检查并开封。

●评标与中标的过程:

评标委员会、定标、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鉴定、备案。

[20]评标委员会的来源,省市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人员回避。

[21]评标委员会的构成,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22]投标人利益相关者、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人员、有过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3]评标标准的起草者、制定者不宜继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保密。

[25]评标委员会成员权力相同。

[26]评标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权力,经授权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权力的实施。

[27]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不受干扰。

[28]评标必须依据事先公布的标准,不得设定后续标准。

[29]评标委员会可以质询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修正与澄清,但不得进行实质性的变更,不得低于成本投标。

[30]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该排序确定中标人。

[31]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缔约细节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或变更,或以此作为中标的附加条件。

[32]中标通知书为承诺,送达时合同成立。

[33]具体缔约过程、书面合同必须在中标通知书送达30日内签订,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的过程需要备案;

[34]缔约合同与招标合同应该相同,不得签订与招标合同具有实质性区别的合同。

●与招标有关的其他问题:

联合体、分包、合同的选择、标段的划分、技术标准的确定、违法行为、投诉等。

[35]联合体,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必须具有联合体协议,不能参加其他联合体或独自投标。

[36]投标人的分包人必须在投标时明示,我国法规不支持指定分包,分包可以同时参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37]建筑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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