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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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717804719/2011-02946

主题分类:

综合管理

办文部门:

财会部

发文日期:

2010-12-0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68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现将《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土建、水电、装修、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安装等与房屋建筑物建设有关、并能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专业工程。

具体项目类型包括购置、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等。

购置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建筑物,并获得该建筑物相关产权的建设项目。

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

对原有规模小,经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不含)以上的建设项目,视为新建。

改扩建是指通过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而实施整体改造或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扩充规模而增建的建设项目。

装修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改、翻修和装饰,以保障使用安全和提高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交流干部周转住房除外)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项目总投资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

其中:

建筑工程费包括土建、装修、道路、绿化等费用。

安装工程费包括水电、空调、采暖、智能化、消防、电梯及各种通用及专用设备的安装等费用。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包括设备购置费用和工具、器具购置费用。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监理费、市政配套费、招标代理费、工程咨询费、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项目总投资在项目建议书中体现为投资初步估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体现为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中体现为设计概算。

第六条 对自有产权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项目总投资低于其原值10%但超过300万元(含)的装修改造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委托代建、合建执行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置换、定向开发以及交流干部周转住房的购置执行购置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单独的网络工程和机房建设(不含单独的设备维护和更新)执行装修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职责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实行“统一规划,逐级申报,归口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各级机构的财务会计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九条 银监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的相关建设标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级机构建设需求,统一制定银监会系统基本建设规划。

(四)负责对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审批或报批。

(五)负责对已批准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申报、批复。

(六)负责对拟建项目立项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批。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类型、项目初步意向、项目初步方案、初步设计图、招投标基本方案、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建设工期等方面。

第十条 银监局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拟建项目的考察、排序,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上报。

(三)根据银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拟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审查及上报。

(四)负责对已批准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预算进行编制、审查和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银监局本级及其辖属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制度,具体编制和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和申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对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要求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预算。

(五)及时上报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

(六)办理与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其他各种手续。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须符合立项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条件:

(一)购置、新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自有产权办公业务用房;

2.现有办公业务用房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被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加固维修不具备经济性;

3.现有办公业务用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面积一半以上;

4.现有办公业务用房需按城市规划强制拆迁或拆除;

5.现有办公业务用房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并且已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6.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扩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有办公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2.现有办公业务用房功能区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相关的结构、消防等验收规范,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3.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装修改造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购置的办公业务用房为毛坯房或简装房,必须进行再次装修改造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2.现有办公业务用房部分功能区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功能区域的改造调整;

3.现有办公业务用房因年久失修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坏,需要进行必要的维修;

4.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交流干部周转住房购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没有自有产权周转住房。

(二)自有产权周转住房无法满足现有交流干部使用需要。

(三)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建设立项条件由银监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银监局审查后上报银监会。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项目类型;

2.项目提出的背景、必要性和依据;

3.单位概况及现有人员和办公业务用房等设施的具体状况;

4.项目建设初步意向,包括新建、购置项目的选址初步意向,功能区构成以及总建筑面积、人均面积,改扩建、装修改造项目的具体范围,建设工期及进度设想,投资初步估算,资金来源等;

5.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危房鉴定报告、规划拆迁通知等;

6.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获得银监会批准后,

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深度分析和科学论证,确定该建设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银监局审查后上报银监会。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提出的详细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

2.建设项目需求分析,从机构规模、人员情况、工作量等角度分析规模需求和选址要求;

3.建设项目初步方案,包括建设方案比较、拟建项目概况(地址、规划部门意见、占地面积、建筑平面图、建筑层数、功能分配、装修标准、项目实施计划等);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消防和节能、防疫等情况;

5.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包括建筑单方造价、投资估算以及土地、主体工程、公用设施及配套工程、装修等的分项投资额;

6.建设工期(即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的时间周期)和建设进度(即各项工程实施计划安排);

7.招标、投标基本方案;

8.拟购置建筑物建设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屋质量等级认证;

9.装修改造的具体范围、装修和增加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

10.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报银监会批准。

(三)编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由银监局审查后上报银监会。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包括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部署、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建筑规模、总占地面积、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建设工期等;

2.初步设计概算,包括投资概算编制说明、概算总表和分项概算明细表;

3.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4.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初步设计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报银监会批准。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项目投资估算10%以上的,该建设项目应重新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分别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可作适当合并、简化。

(一)购置、新建、改扩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经银监会批准后,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合并,但申报材料内容应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深度。

(二)置换、交流干部周转住房购置以及装修改造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合并,其中:

置换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应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申报;交流干部周转住房购置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500万元以下的装修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内容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50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内容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进展,按立项审批机构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立项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派出机构原则上应于当年一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或以后年度建设规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导致建筑物毁损,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出现其他特殊紧急情况,经银监会认可的。

第二十条 对当年申报的项目建议书未获批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于下一年度继续申报。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建筑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征地标准、面积标准、造价标准和装修改造标准。

银监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标准。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其他附属建筑物及交流干部周转住房建设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由银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节 办公业务用房征地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办公业务用房征地标准根据规定的办公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确需配套的道路及绿化等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和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土地价格等因素具体核定。

第二节 办公业务用房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办公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其中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图书室、医务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开水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行政值班室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特殊业务用房包括监管档案库房、监管视频会议室、公众教育服务用房、监管会谈用房、信访接待室以及银监会认定的其他监管专业用房。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为:

银监局人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银监分局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第二十六条 需要建设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车库(场)等设施的,应根据办公业务用房需要进行建设。

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管档案库房、监管视频会议室、公众教育服务用房、监管会谈用房、信访接待室等特殊业务用房的面积标准根据各级派出机构实际工作需要(考虑人员数量、监管区域特点和监管工作量等因素),参照发展改革委已批准的同类机构特殊业务用房面积标准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筑规模,应对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可适当考虑人员增长因素,增长比率控制在10%-25%),并加上第二十六条中按规定需要建设的其他用房以及第二十七条中按规定需要建设的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后所计算的总建筑面积核定。

第三节 办公业务用房造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办公业务用房综合造价,是指建设项目总投资(含装修改造费用)扣除该项目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费后的金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公业务用房单位综合造价(即综合造价/总建筑面积)银监局不超过4000元/平方米,银监分局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

第三十条 购置办公业务用房档次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购置高档商务楼和城市标志性建筑;购置每平方米单价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商务楼市场均价。

第四节 办公业务用房装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派出机构的建筑物装修改造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美观大方原则,严禁相互攀比、追求豪华。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指标要求。

第三十二条 装修改造包括室内一般装修改造、外墙装修改造以及电气系统(含强弱电、照明灯具、通风管道等)、消防系统(含消防、喷淋等)、给排水系统、采暖系统装修改造等。

装修改造标准根据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装修改造项目的实际需要,结合项目所在地建筑市场价格行情具体核定。

第五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如下:

(一)银监局的购置、新建、改扩建项目由银监会审核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银监分局的购置、新建、改扩建项目由银监局审查后报银监会审批或由银监会报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各级派出机构的置换项目,拟换出资产原值超过800万元(含)的由银监会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原值低于800万元的由银监会审批;

(四)各级派出机构的装修改造项目由银监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可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实地评审。

第三十五条 银监会根据本系统总体建设项目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项目评审结果,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做出排序,分批次、分年度审批或上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的编报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确定工程建设期和各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银监会。

年度投资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重要基础。

上报的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

(二)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等。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申报单位即可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将已确定的每年度投资计划编入相应年度的部门预算,由银监会审核后报财政部申请建设预算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各级机构应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违反本办法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立项的;

(二)未经立项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化整为零,规避立项审批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的;

(五)建筑规模和项目总投资严重超过批准数额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辖属机构3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规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自有办公业务用房300万元以下的装修改造项目,其装修改造标准应比照300万元(含)以上装修改造项目执行。

对租赁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改造标准原则上应低于自有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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