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未删题 无概述无专门机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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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未删题无概述无专门机关

第四讲

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1、概念

诉讼参与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2、分类

A、当事人B、其他诉讼参与人

3、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实体条件:

与案件最终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程序条件:

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诉法》第82条的规定。

4、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诉法》第82条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究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被告人”

区分的实质意义:

(1)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

(2)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条件。

(3)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A、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B、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防御性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救济性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定,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消的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B、及时获知指控权和诉讼权利;

C、辩护权;

D、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

E、参加法庭调查权;

F、参加法庭辩论权;

G、最后陈述权;

H、反诉权

(2)救济性权利

A、申请回避权

B、申请复议权

C、控告权

D、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E、申诉权

F、上诉权

(3)此外,还享有诉讼程序保障方面的权利。

(4)诉讼义务:

A、在法定条件下,承受强制措施的义务

B、接受侦查的义务

C、承受起诉,出席并接受审判的义务

D、执行和协助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义务。

等等。

三、被害人

1、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本节所说的“被害人”专指刑事诉讼中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其地位表现如下:

A、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B、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C、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D、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2.被害人与公诉人的关系

公诉人能否代表被害人的利益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关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权利探讨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与其他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A、控告权

B、申请回避和复议权

C、参加法庭调查权

D、参加法庭辩论权

E、申诉权

F、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2)特有的诉讼权利:

A、委托代理人

B、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要求立案

C、直接向法院起诉

D、自诉权

E、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

(3)诉讼义务

A、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B、接受人身检查

C、接受传唤

D、接受询问和回答

E、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四、单位参与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回答:

能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

国外:

采取由单位授权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方式,或者由法人单位自由确定诉讼代表人。

我国:

《刑诉法》无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的关系(讨论)

四、单位参与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回答:

能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

国外:

采取由单位授权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方式,或者由法人单位自由确定诉讼代表人。

我国:

《刑诉法》无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

(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A、诉讼代表人在单位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从事的诉讼行为,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

B、有权行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C、没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

D、应承担伪证责任。

2、单位被害人

(1)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A、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事诉讼的进行使它的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

B、单位被害人拥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2)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

A、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有身份。

C、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

五、自诉人

1、概念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刑诉法》第88条规定。

2、诉讼权利:

P52

3、自诉人责任:

举证;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亲自参加诉讼。

另外,《刑诉法》第171条规定。

六、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

1、原告人:

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偿的人。

通常为:

被害人或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继承人、单位。

2、被告人:

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通常为:

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单位

3、共同的诉讼权利:

P55

七、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包括: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

2、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第82条第5项规定。

3、证人

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第五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特点:

A、往往包含了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B、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C、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D、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义:

(1)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指导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合法、及时的进行。

2、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A、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B、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C、依靠群众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F、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G、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H、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I、审判公开

J、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K、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L、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M、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N、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诉法》第三条规定的理解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检法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是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意志的约束。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

(一)法律规定

《宪法》第126条规定、第13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自己的独立意志决定行为的程序和方式,并独立地作出结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内容

1审判独立。

(1)法院独立。

(2)法官独立

2检察独立

本质上不具有独立行使的特点,因为检察机关的构建和组织是按“检察一体原则”进行的。

但我国强调检察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检察权。

3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共产党领导关系;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主要探讨个案监督)

(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关系。

•四、依靠群众

《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

依靠群众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

具体体现在《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

但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这项原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刑诉法》第6条规定

2、我国《宪法》规定: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3、坚持这项原则,是为了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4、这里的平等,仅仅是指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其权利、义务的完全对等。

•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刑诉法》第7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2、分工负责:

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3、互相配合,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能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4、互相制约:

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对其他机关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司法腐败。

•八、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我国《刑诉法》第8条规定,《宪法》规定。

2、实行法律监督的意义:

(1)为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提供了一种制约和监督。

(2)为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提供途径。

3、法律监督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立案侦查、执行逮捕)

(2)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3)对刑事执行的监督。

•九、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刑诉法》第9条规定。

2、这一原则的理解:

(1)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等。

(3)语言文字不通,指派划聘请翻译。

3、意义:

A、贯彻民族平等原则;B、保证刑事诉讼;C、为其他诉讼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D、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

•十、审判公开

(一)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刑诉法》第11条规定。

(二)含义

审判公开:

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允许旁听,也允许采访和报道。

(三)、审判公开例外情况: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

(四)意义:

审判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的关键措施。

•(五)实践要求

•1法院应在固定的易于知晓的地方公告

•2为旁听提供必要的条件

•3不应当限制公众进入法庭

•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宪法》第125条规定和《刑诉法》第11条规定。

2、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意义:

(1)确保其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2)确保各专门机关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3)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

•十二、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一)含义及法律规定《刑诉法》第12条规定

1、疑罪从无2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3沉默权

(二)我国是否确立这一原则有争议(认为吸收合理内核):

1、《刑诉法》第12条规定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2、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两种称谓

3、明确控诉方的举证责任

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5取消免予起诉制度

•6.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做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7.法院有权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十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14条规定。

2、此项原则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保护。

(2)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

(3)权利受到保障,并不意味可以放弃义务。

3、意义:

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公正和文明的标志。

•十四、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刑诉法》第15条规定

2、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五、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刑诉法》第16条规定。

2、此原则明确了:

我国刑事诉讼对外国人的效力,是《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作业:

一、简述题

1、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2、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二、论述题

1、论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2、论述审判公开原则。

3、论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容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六讲

管辖

•一、概述

1、管辖的概念

(1)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3)实质上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4)管辖范围(5)管辖权

2、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依法管辖

(2)准确及时

(3)便利诉讼

(4)维护合法权益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管辖的意义与分类

(1)意义

A、明确权限和职责,有利于依法行使职权。

B、明确管辖范围,便于控告、检举。

C、正确、合理确定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2)分类

A、我国《刑诉法》的规定:

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审判管辖。

B、国外规定:

一是,按照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如法国、德国。

二是,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如英国、美国、加拿大。

三是,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

如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诉讼理论上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确定原则:

是根据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刑诉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2)法律的除外规定:

《刑诉法》第4条和第290条。

•(3)涉税案件,经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规定的犯罪,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公安机关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刑诉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2)“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

(3)检察院直接自行立案受理的案件主要有:

A、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件、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第九章)

滥用职权案

玩忽职守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枉法追诉、裁判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私放在押人员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环境监管失职案

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非法低价出让国家有土地使用权案

放纵走私案

商检徇私舞弊案

商检失职案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证件案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

虐待被监管人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

D、另外,《刑诉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容易混淆的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骗取出口退税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非法拘禁案

•报复陷害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自诉案件)

公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刑法98条的理解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非法侵入住宅案

C、侵犯通信自由案

D、重婚案

E、遗弃案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G、侵犯知识产权案

H、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注意根据《高法解释》以及《六部委规定》

对上列八类案件,被害人有选择权,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公安机关控告,法院受理后,因证据不足或可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

具备三个条件:

A、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B、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

•4.立案管辖交叉的规定

•《六部委规定》第6条

•原则上还是按立案管辖的分工管辖。

•思考题:

1.刑事案件为什么还允许自诉?

•2.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划分依据:

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刑诉法》第19条的规定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刑诉法》第20条的规定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刑诉法》第21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刑诉法》第22条的规定

(4)级别管辖的变通《刑诉法》第23条的规定

《高法解释》第15,16条

2、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诉法》第24条规定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4)特殊情况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

A、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解释》第14条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解释》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C、涉及港澳台的。

《解释》第3条。

D、在境外犯罪的。

《解释》第12条。

E、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

《解释》第13条。

记忆1.根据我国缔或参加的条约所进行的管辖

2.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航空器内的犯罪

3.中国公民在驻外中国使馆内犯罪

4.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5.服刑罪犯判决宣告前的漏罪、服刑期间犯罪、脱逃期间犯罪

3、指定管辖

(1)《刑诉法》第26条的规定。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两类:

一是,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2)《解释》第19条、第22条规定。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经及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1)《刑诉法》第27条规定。

(2)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10章规定的犯罪)。

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争议问题。

处理:

按《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

(3)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注意重点掌握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现役军人王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现役军人入伍前的犯罪

•退役军人回家后发现服役期内的犯罪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的犯罪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

•陈某二人故意伤害案

•  陈与李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陈某文质彬彬、孩子幼小,李某身强力壮,对陈家常有欺负现象,遂形成多年积怨。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

  某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

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索赔,李不肯。

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拦住,向其索赔。

李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冒火,合力对李进行毒打,致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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