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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则劳工处LabourDepartment

 

安全管理工作守則

 

勞工處

職業安全及健康部

 

安全管理

工作守則

 

勞工處

職業安全及健康部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2002年4月初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辦事處免費索取。

其內文亦可於勞工處網站(網站:

http:

//www.labour.gov.hk/public/os/manage)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詳細位址及電話,請致電25592297查詢。

歡迎讀者複印本工作守則,但作廣告、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如需複印,請注明錄自勞工處刊物《安全管理工作守則》。

目錄

頁次

1.引言6

2.释义7

3.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11

4.发展、实施和维持一个安全管理制度18

4.1怎樣發展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18

4.2怎樣實施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24

4.3怎樣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26

4.4用以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28

4.5應用管理模式於安全管理制度的個別元素上29

4.6應用管理模式於安全審核或安全查核上30

5.安全管理制度的元素31

5.1說明東主或承建商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的安全政策32

5.2確使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得以實行的架構35

5.3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41

5.4為達致安全管理的目標而提供指示的內部安全規則46

5.5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48

5.6藉以找出工人可能遇到的危險以及確定該等危險對工人的危害的計劃,該計劃並且提供適合的個51

人防護裝備作為在工程控制的方法不可行的情況下的最終解決辦法

5.7意外或事故的調查,以查究有關意外或事故的成因,並發展即時應變安排,防止意外或事故再次57

發生

5.8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以發展、傳達和執行就有效管理緊急情況而訂明的計劃62

5.9對次承建商的評核、挑選及管控,以確保次承建商完全知悉其安全責任並實際履行該等責任64

5.10安全委員會69

5.11評核與工作有關的或潛在的危險,並發展安全程式74

5.12提高、發展和維持在工廠內的安全和健康的意識81

5.13為在工人面對任何惡劣工作環境之前控制意外及消除危害而設的計劃83

5.14使工人無須遭受職業健康方面的危害的健康保障計劃87

6.安全审核92

6.1甚麼是「安全審核」?

92

6.2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97

6.3須為安全審核提供協助、方便及資料101

6.4當安全審核員是東主或承建商的雇員時所須遵照的事項105

6.5就安全審核報告作出的行動106

7.安全查核109

7.1何謂「安全查核」?

109

7.2委任安全查核員進行安全查核113

7.3須為安全查核提供協助、方便及資料116

7.4當安全查核員是東主或承建商的雇員時所須遵照的事項119

7.5就安全查核報告作出的行動120

7.6交出安全查核報告或計劃以供查閱的責任122

参考123

资料查询127

1.引言

政府於1995年就工業安全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檢討,旨在規劃香港長遠的安全策略。

該次檢討的結論指出,香港的企業要達致高水準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必須奉行自我規管及安全管理制度的理念。

檢討建議,政府應提供一個架構,協助公司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從而達到自我規管的目的。

在這個背景下,政府引進了一個包含14個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並藉著推行試驗計劃、發佈職業安全約章、組織研討會和宣傳探訪,以及印發《安全管理指南》,推廣該制度。

這個制度現已納入1999年11月24日通過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下稱《安全管理規例》〕。

在《安全管理規例》下,某些工業經營的東主或承建商須為其工業經營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包含若干主要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他們也須定期審核或查核該制度。

本安全管理工作守則〔下稱本工作守則〕是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A

(1)條發出的。

目的是為有關工業經營的東主及承建商提供遵照上述法例規定的實務指引。

本工作守則在第4部闡明東主或承建商應如何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而在第5部則提供了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14項元素的實務指引。

本工作守則在第6部及第7部亦提供了安全審核和安全查核的實務指引。

然而,東主及承建商首先應參考本工作守則第3部的實務指引,以瞭解他們於《安全管理規例》下所須負責任的程度及範圍,而所指的責任是與其工業經營的工人數目及工程價值有關的。

本工作守則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雖然未遵從本工作守則所列舉的指引行事,本身不是罪行,但在刑事訴訟中,該未遵從指引的行徑可被法庭接納為有關的決定因素,用來確定某人是否已觸犯指引中有關《安全管理規例》的條文。

本工作守則中所述或引用的法定條文,均屬於2002年4月1日有效實施的條文。

2.釋義

在本工作守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文本”(copy)就任何檔而言,包括該檔的正本;

“安全委員會”(safetycommittee)指根據《安全管理規例》第10條設立的安全委員會;

“安全查核”(safetyreview)任何具下述目的的安排一

(a)查核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規例》附表4指明的該制度所包含的元素)的效能;及

(b)考慮該制度在效能方面的改善;

“安全查核員”(safetyreviewofficer)指根據《安全管理規例》第19

(1)(a)條獲委任進行安全查核的人;

“安全查核報告”(safetyreviewreport)指安全查核員在完成安全查核後編制的報告;

“安全計劃”(Safetyplan)指為實行安全政策的計劃;

“安全管理”(safetymanagement)指與經營某工業經營有關連並關乎在該工業經營中人員的安全的管理功能,包括一

(a)策劃、發展、組織和實施安全政策;及

(b)衡量、審核或查核該等功能的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safetymanagementsystem)指提供工業經營中的安全管理的制度;

“安全審核”(safetyaudit)指任何具以下目的的安排-

(a)收集、評估和核證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艦例》附表4指明的該制度所包含的元素)在效率、效能及可靠性方面的資料;及

(b)考慮對該制度的改善;

“安全審核員”(safetyauditor)指進行或擬進行安全審核的人;

“安全審核報告”(safetyauditreport)指註冊安全審核員在完成安全審核後編制的報告;

“危險”*(hazard)指一種來源或情況,具有潛在危害,能引致人體傷害或健康受損、財物或環境受毀環或其某一組合;

“風險、危害”*(risk)指某危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兼嚴重性;

“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指估量風險的程度及決定風險是否可容忍的全面程式,並包括確認危險存在及確立其特性的程式;

“風險控制”*(riskcontrol)指發展、實施及維持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的全面程式,並包括對該些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的檢討;

“有關工業經營”(relevantindustrialundertaking)就《安全管理規例》附表3指明的某東主或承建商而言,指該附表中就該東主或承建商(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指明的工業經營(不論如何措詞);

“事故”(incident)指非經安排,而可能引致意外的事件;

“建築地盤”(constructionsite)指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以及緊接該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擬用於建築工程的物料或工業裝置的附近範圍;

“指定經營”(designatedundertaking)指涉及以下任何活動的工業經營-

(a)電力的生產、變壓及輸送;

(b)《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2條所指的煤氣或石油氣的生產及輸送;或

(c)貨櫃處理作業;

“計劃”(scheme)指將任何人訓練為安全審核員的計劃;

“計劃營辦人”(schemeoperator)指營辦或擬營辦某項計劃的人;

“健康受損”*(ill-health)指由於工作活動或工作環境引致或惡化而判定使健康受損;

“船廠”(shipyard)指任何進行建造、重建、維修、修理、重裝、終飾或拆毀船舶或船隻(浮於水上的船舶或船隻除外)的露天工廠或乾塢(包括其場地範圍);

“註冊”(registered)指根據《安全管理規例》第6

(1)條註冊為安全審核員或計劃營辦人;

“註冊安全審核員”(registeredsafetyauditor)指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人;

“註冊計劃營辦人”(registeredschemeoperator)指註冊為計劃營辦人的人。

注:

除附有“*”者之外,以上各項均為《安全管理規例》第2條規定的釋義。

3.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在《安全管理規例》下,附表3指明的東主或承建商須在其有關工業經營中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須包含附表4指明的若干或所有元素在內的安全管理制度。

附表3分為下列4部(每部各包括一組別的東主或承建商):

第1部

1.負責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單一個地盤工作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

2.負責涉及合約價值$1億或多於$1億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

3.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單一間船廠工作的船廠業務的東主。

4.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單一間工廠工作的工廠東主。

5.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單一個工廠工作的指定經營的東主。

 

第2部

1.負責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單一個地盤工作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

2-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單一間船廠工作的船廠業務的東主。

3.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單一間工廠工作的工廠東主。

4.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單一個工廠工作的指定經營的東主。

第3部

1.負責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地盤工作的建築工程承建商。

2.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2間或多於2間船廠工作的船廠業務的東主。

3-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2間或多於2間工廠工作的工廠東主。

4.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工廠工作的涉及本規例第2

(1)條提述的“指定經營”定義中(a)段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活動的指定經營東主。

5.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工廠工作的涉及本規例第2

(1)條提述的“指定經營”定義中(b)段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活動的指定經營東主。

6.在一天內有總數不少於100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工廠工作的涉及本規例第2

(1)條提述的“指定經營”定義中(c)段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活動的指定經營東主。

第4部

1.負責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地盤工作的建築工程承建商。

2.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間或多於2間船廠工作的船廠業務的東主。

3.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間或多於2間工廠工作的工廠東主。

4.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工廠工作的涉及本規例第2

(1)條提述的“指定經營”定義中㈨段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活動的指定經營東主。

5.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工廠工作的涉及本規例第2

(1)條提述的“指定經營”定義中(b)段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活動的指定經營東主。

6.在一天內有總數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個或多於2個工廠工作的涉及本規例第2

(1)條提述的“指定經營”定義中(c)段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活動的指定經營東主。

附表3第1部或第3部指明的東主或承建商,须根據《安全管理規例》就有關工業經營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包含附表4第1部及第2部指明的10項元素在內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規例》第8

(1)及⑶條〕

附表3第2部或第4部指明的東主或承建商,须根據《安全管理規例》就有關工業經營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包含附表4第1部指明的8項元素在內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規例》第8

(2)及(4)條〕

附注:

當局會在《安全管理規例》生效一年後檢討其實施情況,以決定實施附表4第3部的其餘4項元素的適當時間。

有關情況可用下圖表達:

第1部

東主或承建商

安全政策

1.說明東主或承建商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的安全政策。

組織架構

2.確使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得以實行的架構。

安全訓練

3.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

內部安全規則

4.為達致安全管理目標而提供指示的內部安全規則。

視察計劃

5.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

危險控制計劃

6.藉以找出工人可能遇到的危險以及確定該等危險對工人的危害的計劃,該計劃並且提供適合的個人防護裝備作為在工程控制的方法不可行的情況下的最終解決辦法。

意外/事故的調查

7.意外或事故的調查,以查究有關意外或事故的成因,並發展即時應變安排,防止意外或事故再次發生。

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

8.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以發展、傳達和執行就有效管理緊急情況而訂明的計劃。

對次承建商的評核、挑選及管控

1.對次承建商的評核、挑選及管控,以確保次承建商完全知悉其安全責任並實際履行該等責任。

安全委員會

2.作為探討、建議和不時檢討有關措施,以改善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的安全委員會。

工作的危險分析

1.評核與工作有關的或潛在的危險,並發展安全程式。

安全和健康的意識

2.提高、發展和維持在工廠內的安全和健康的意識。

控制意外及消除危險

3.為在工人面對任何惡劣工作環境之前控制意外及消除危害而設的計劃。

職業健康的危害的保障計劃

4.使工人無須遭受職業健康方面的危害的健康保障計劃。

第2部

東主或承建商

安全政策

1.說明東主或承建商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的安全政策。

組織架構

2.確使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得以實行的架構。

安全訓練

3.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

內部安全規則

4.為達致安全管理目標而提供指示的內部安全規則。

視察計劃

5.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

危險控制計劃

6.藉以找出工人可能遇到的危險以及確定該等危險對工人的危害的計劃,該計劃並且提供適合的個人防護裝備作為在工程控制的方法不可行的情況下的最終解決辦法。

意外/事故的調查

7.意外或事故的調查,以查究有關意外或事故的成因,並發展即時應變安排,防止意外或事故再次發生。

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

8.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以發展、傳達和執行就有效管理緊急情況而訂明的計劃。

第3部

東主或承建商

安全政策

1.說明東主或承建商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的安全政策。

組織架構

2.確使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得以實行的架構。

安全訓練

3.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

內部安全規則

4.為達致安全管理目標而提供指示的內部安全規則。

視察計劃

5.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

危險控制計劃

6.藉以找出工人可能遇到的危險以及確定該等危險對工人的危害的計劃,該計劃並且提供適合的個人防護裝備作為在工程控制的方法不可行的情況下的最終解決辦法。

意外/事故的調查

7.意外或事故的調查,以查究有關意外或事故的成因,並發展即時應變安排,防止意外或事故再次發生。

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

8.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以發展、傳達和執行就有效管理緊急情況而訂明的計劃。

對次承建商的評核、挑選及管控

1.對次承建商的評核、挑選及管控,以確保次承建商完全知悉其安全責任並實際履行該等責任。

安全委員會

2.作為探討、建議和不時檢討有關措施,以改善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的安全委員會。

 

工作的危險分析

1.評核與工作有關的或潛在的危險,並發展安全程式。

安全和健康的意識

2.提高、發展和維持在工廠內的安全和健康的意識。

控制意外及消除危險

3.為在工人面對任何惡劣工作環境之前控制意外及消除危害而設的計劃。

職業健康的危害的保障計劃

4.使工人無須遭受職業健康方面的危害的健康保障計劃。

 

第4部

東主或承建商

安全政策

1.說明東主或承建商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的安全政策。

組織架構

2.確使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得以實行的架構。

安全訓練

3.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

內部安全規則

4.為達致安全管理目標而提供指示的內部安全規則。

視察計劃

5.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

危險控制計劃

6.藉以找出工人可能遇到的危險以及確定該等危險對工人的危害的計劃,該計劃並且提供適合的個人防護裝備作為在工程控制的方法不可行的情況下的最終解決辦法。

意外/事故的調查

7.意外或事故的調查,以查究有關意外或事故的成因,並發展即時應變安排,防止意外或事故再次發生。

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

8.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以發展、傳達和執行就有效管理緊急情況而訂明的計劃。

 

其他有關的責任

除了根據《安全管理規例》须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之外,附表3第1部或第3部指明的東主或承建商亦須履行一

(a)第9條有關安全政策的責任1;

(b)第10至12條有關安全委員會的責任2;及

(c)第13、14、16

(1)及17條有關安全審核的責任3。

除了须根據《安全管理規例》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之外,附表3第2部或第4部指明的東主或承建商亦須履行一

(a)第9條有關安全政策的責任1;及

(b)第19、20、22

(1)、23及2

(2)條有關安全查核的責任4。

1參閱本工作守則的第5.1部有關安全政策的說明 

2參閱本工作審則的第5.10部有關安全委員會的說明 

3參閱本工作守則的第6部有關安全審核的說明 

4參閱本工作審則的第7部有關安全查核的說明

東主、承建商及次承建商在大型計劃中的責任

《安全管理規例》所採用的方法是在大型企業或大型計劃中實施不同層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因此,舉例來說,一間建築商號若在不同地點經營建築地盤,該建築商號的東主或承建商(只要他是《安全管理規例》附表3所指定者)便須在其企業層面及其經營或地盤內的工作地點層面上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再舉另一例子說明這點:

例如一間由數個承建商號組成的聯營公司正參與一項大型的建築工程。

該聯營公司須實施其安全管理制度並營運由各承建商號的組員所組成的安全委員會。

與此同時,這些承建商號,按照其規模大小,須各自在所屬的工程地盤內組織其本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委員會。

在這些承建商號的母公司內,按照其規模大小,亦須各自有其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委員會,以監督轄下的地盤。

必須注意,若次承建商屬附表3指明的東主或承建商組別的其中一組,則該次承建商亦須建立本身的安全管理制度。

無論如何應注意,某東主或承建商已就附表3第1、2、3或4部指明的某有關工業經營遵從第8條第

(1)、

(2)、(3)或(4)款的規定,不得視為他已就該附表中同—部或另一部指明的其他有關工業經營遵從該款或該條中另一款的規定。

〔《安全管理規例》第2(3)條〕

4.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有關工業經營的東主或承建商須在其工業經營中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而該個制度須包含適用於其工業經營的元素。

〔《安全管理規例》第8條〕

4.1怎樣發展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的發展包括策劃和發展兩方面。

4.1.1策劃

策劃是指預先決定應達到甚麼目標的過程。

策劃階段解答了「我們現處於何種情況?

」和「我們欲達到甚麼目標?

」的問題。

(1)在這個階段,有關工業經營東主或承建商須:

(a)預先確認在《安全管理規例》下適用於該有關工業經營的安全管理制度應達到甚麼安全及健康目標;

(b)將安全及健康目標列出優先次序,並制定方法及途徑以達到目標;以及

(c)估計要達到這些安全及健康目標所需的財政及其他資源。

(2)就上述第4.1.1

(1)部分而言,東主或承建商應:

(a)分析初始的狀況,以審度現有的安全及健康管理措施;

(b)進行風險評估,用以在消除危險及控制風險方面,決定優先次序和目標;

(c)制定表現的標準,用以監察表現;以及

(d)對實行中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定期狀況分析。

(3)有關進行初始狀況分析、定期狀況分析及風險評估的指引如下-

(a)初始狀況分析

初始狀況分析是找出工業經營內安全及健康管理現狀的程式。

當東主或承建商在其工業經營首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時,便應進行初始狀況分析。

這分析應回答「我們現處於何種情況?

」的問題。

得出的結果應與

-有關工作安全及健康的法例規定;及

-最好的行業常規和行業表現

作出比較,以顯示「我們現處於何種情況?

」及「我們應達到甚麼情況?

」之間的「差距」。

有關法例的規定是要達致的最低標準,而最好的行業常規和行業表現則提供持續改善的方向。

在進行這項分析時,東主或承建商應確保分析充分涵蓋在《安全管理規例》下適用於他們的每一項元素。

(b)定期狀況分析

在進行初始狀況分析之後,東主或承建商應確保對運作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類似的狀況分析,使之持續不斷地改善。

東主或承建商應考慮以下因素:

-安全審核或安全查核的結果/建議;以及

-組織架構的轉變、法例和新科技的引進,

然後根據有關工業經營的需要,訂立定期狀況分析的範圍和次數。

(c)風險評估

為了策劃目的,風險評估是用作估量某工業經營的整體風險狀況。

得出的結果將提供一個基礎,讓東主或承建商制定風險控制策略、訂出安全及健康目標,並訂出標準及優先次序。

風險評估的基本步驟包括:

(ⅰ)找出危險

這過程是找出所有關於每一項工作活動的主要危險,並設想誰可能受到傷害和怎樣受到傷害。

(ⅱ)確定風險

這過程是假設策劃的或現有的控制方法在運作的情況下,對每一項危險所關聯的風險作出主觀的評估,並設想控制方法的成效及其失敗所引致的後果。

此外,必須決定風險是否可以容忍。

在決定風險是否可以容忍時,東主或承建商須考慮有關情況是否處於法定範圍及/或符合法例或國際認可的標準。

唯獨有關情況符合這些範圍及標準,而風險處於或已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可能程度,這風險才可被視為可以容忍。

在進行風險評估後,應採取下列行動以消除或控制已找出的風險:

(ⅰ)發展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

應為不能容忍的風險發展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

(ⅱ)實施及維持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

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應適當及全面地實施。

除此之外,這些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應適當地維持,以確保其效能。

(ⅲ)檢討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

當有理由懷疑安全程式及風險控制措施不再有效,或如果在有關事宜有明顯改變時,便需要檢討。

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在本守則第5.11部詳述。

(4)東主或承建商應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員進行狀況分析及風險評估。

合資格人員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一

(a)由東主或承建商指定,以確保有關職責得以執行;及

(b)因其所受的實質訓練及實際經驗而有足夠能力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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