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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安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民(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香江·黄金时代》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来安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香江·黄金时代》(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来安县国土资

源和房产管理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号《香江·黄金时代》

幢单元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

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

》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

为人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

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

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

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

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00%(包括3.00%),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00

%(包括-3.00%),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

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结构封顶。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

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

、帐户名称、帐号:

)。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

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0.00%,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

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详见补充协议。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0天

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叁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承诺

在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12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00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30天,乙方

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乙方不退房,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0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0天内,会

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交接书签订。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

该房屋用途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滁州市房屋质量保证书》和《

滁州市房屋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

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

产证)后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0天内,由乙方依法向来安县房地

产监理处办理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

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

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

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0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金额为总房价款的0%,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

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

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0天内,向按第三十二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

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

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

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

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临时管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

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滁州市来安县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

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

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

(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0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

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

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办理预告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来安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

按时间付款

付款方式:

贷款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约,并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元;

(大写):

2、乙方于年月日前应支付房款计人民币元;

(大写):

备注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公共部门:

结构: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或框架结构;

屋面:

保温屋面、水泥砂浆地面;

外墙:

外墙涂料;

门窗:

塑钢门窗配钢化玻璃,防火门为钢制防火门;

首层大堂:

地面、墙面抛光砖、造型天花刷乳胶漆;设不锈钢信报箱;

电梯厅:

地面铺抛光砖、墙面抛光砖、天花墙面乳胶漆;

电梯:

配置电梯,轿厢装修;

楼梯:

梯级面水泥砂浆,墙身、天花白色腻子;

消防设备:

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消防设施。

室内部分:

墙身:

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抹平,其他房间混合砂浆抹平;

天花:

室内房间均为结构面;阳台天花白色外墙涂料;

地面:

混凝土结构面;

入户门:

定制入户门,配防盗门锁;

厨房:

成品烟道;

卫生间:

防水砂浆处理;

空调:

预留空调机位与冷凝水管;

室内给水:

厨房位置预留水龙头;

强电:

配强电电箱,强电箱内装总开关;

弱电:

电话、电视、宽带信号引入弱电箱,不预留接线装置;

燃气:

管道天然气铺设至厨房并预留接口(具体按当地规定);

智能化:

户内安装可视对讲系统。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

房屋土地状况

地号

使用期限

批准用途

总面积

共用面积

使用权来源

产权信息

权利人

权证或证明号

共有人与共有情况

房屋坐落

受理日期

核准日期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

补充条款

-------------------------------------------------------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文本,乙方予以认可。

第二条关于花园的约定(商品房附带有花园的适用本条)

该商品房附属花园范围由甲方在与该商品房毗邻的周边地块中划定。

该花园不能办理产权证,但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乙方在该商品房坐落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内拥有该花园的使用权;乙方除可进行经甲方批准的庭院绿化工程外,不得在花园内再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将花园挪作他用,否则,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如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及设备、设施等需要维护、维修时,乙方同意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维修完毕,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乙方愿意接受该房屋交付时花园的现状。

第三条关于按揭贷款的补充约定

3.1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向甲方指定的按揭银行咨询,清楚了解在现行按揭贷款政策下应支付的首付款和能够申请到约定的贷款额度。

3.2乙方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交银行需要的全套资料、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支付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并向甲方出示相关合同和票据。

否则,乙方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第3种方式第

(2)点约定的期限(以下简称按揭付款期限)内付清剩余房款。

逾期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按揭付款期限届满后第2天起,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3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交银行需要的全套资料、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支付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并向甲方出示相关合同和票据,但仍不能在按揭付款期限内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乙方同意在按揭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付清剩余房款。

逾期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的按揭付款期限届满后第91天起,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4根据甲方与按揭银行的约定,甲方将对乙方的按揭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若乙方逾期还贷导致银行从甲方的账户中扣款用于为乙方偿付全部或部分按揭贷款的,甲方有权选择:

3.4.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2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银行扣款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返还银行所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向甲方赔付银行所扣款项50%的违约金。

第四条关于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4.2.乙方逾期付清任何一笔款项的,除按照第1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以外,每逾期一日,甲方还有权推迟交楼两日。

第五条关于层高的补充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的该商品房层高数据为甲方根据施工图测算数据,可能存在误差,不是商品房交付的标准。

如存在误差时乙方同意层高以实际测量的层高数据为准。

第六条关于商品房交接的补充和变更约定

6.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种条件中“经验收合格”是指该房屋已

通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个单位的验收。

6.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交接书签订。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滁州市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滁州市房屋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变更为:

甲方在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接受甲方提前交楼,乙方同意按《收楼通知书》通知的收楼时间到甲方处办理收楼手续和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6.3甲方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条件是: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瑕疵发生时的处理方式的约定:

不构成甲方逾期交房,但甲方应及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修复,该商品房的交付期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的交房期限或甲方通知的交房期限。

6.4若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乙方没有前来办理收楼手续的,视为乙方认可该商品房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双方同意以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作为该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日和保修期的起算日。

自该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由甲方转移给乙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6.5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或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商品房,乙方无权追究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从该日起算。

6.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该商品房视为从甲方通知的收楼之日起,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给乙方,且乙方应从该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承担房屋的风险,房屋保修期从改日起算。

乙方在按期收房时发现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在保修期内要求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予以解决,维修期间不视为逾期交房,乙方不得以此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

6.7如甲方对外展示与该商品房同类的样板房的,乙方理解该样板房的装修系装修单位自己的风格和品位,仅供乙方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的示范和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但甲方明确样板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外。

该商品房交付标准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

6.8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到该商品房现场实地考察,清楚知道该商品房的楼层、朝向、景观、阳台及窗户的位置与数量、室内空间间隔、外立面造型等情况。

乙方不得以涉及到上述情况的理由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或提出解除合同。

6.9《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

”变更为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装饰、设备价格与实际交付标准价格的差异进行补差或由甲方维修达到附件三的交楼标准。

第七条关于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的补充和变更约定

7.1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影响香江·黄金时代项目总体功能及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香江·黄金时代项目总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

除非乙方因布局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2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影响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乙方。

除非乙方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

甲方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8.1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乙方支付办证费用(如契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证费等)的时间或交付办证资料的时间迟于商品房交付时间的,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期限变更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所有费用全部交清、办证资料全部提交后的720日。

8.2如乙方按揭付款的,应委托甲方办理权属登记;乙方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乙方可不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甲方仅负责乙方所购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的递交事宜,具体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应由登记机关确定,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按揭付款的乙方取得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给按揭银行。

第九条关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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