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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泥岭合同jsp

云山街道黄泥岭工业功能区管道及平整土石方工程

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参照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兰溪市云山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兰溪市云山街道黄泥岭工业功能区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云山街道办事处黄泥岭村

工程内容:

DN1500雨水管(压力管)480米,DN400污水管500米;16米宽道路长355米;8米宽道路长350米;土方工程量约4.7万立方米,石方工程量约18.7万立方米。

本工程土石方平整(包括土石方挖、运、填、压平整)工程量设计图纸中已明确,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方量、管道长度以实际测量验收数字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街道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兰溪市云山街道黄泥岭工业功能区项目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8月16日

竣工日期:

2010年11月26日

合同工期总日期天数10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

伍佰叁拾玖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正。

(人民币)

¥:

539.2160万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询标记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

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8月16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办事处

本合同双方约定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请各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6、施工图纸、竣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联系单;7、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8、相关标准、规范;9、工程量清单;10、询标纪要及承诺书;11、中标后经双方对帐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除上述合同顺序外,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任何不列在其上的其他文件,皆不影响合同文件,除非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施工图明确的标准、规范为准。

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相关详细内容。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标准、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标准、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订合同后5天内提供5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龚顺旦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①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进度的确认权;②与施工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③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签发权;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的检验权;⑤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权;⑥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⑦对工程违约事件的确认权;⑧对施工方不称职人员调换的建议权;⑨在保修期间对施工单位的维修具有监督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③⑥⑦⑧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职权:

①所有外部关系协调权;②对分包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权和否定权;③工程图纸的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权;⑤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⑥对5.2条中最终确认权与签证权;⑦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名:

职务:

7.4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

不允许

7.5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

发包人如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不称职或违背职业道德,则随时有权要求无条件更换该项目经理(建造师),并要求提供更佳工程经验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经发包人考核同意批准、市公管办备案后方可上岗,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工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天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好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七天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另行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提供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每个月底前提供本月的有关统计表。

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均为一式三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维修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金华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必须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安全保卫,同时派出一名专职保卫人员,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地保卫组工作。

所需费用已列入投标措施费内,发生时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计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及兰溪市有关规定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对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特殊措施保护的,防护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工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兰溪市有关建筑工地文明管理规定执行,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并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净",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工程。

3)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兰溪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图纸会审纪要后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计划后七天内书面答复批准或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合同通用条款13.1(4)条在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增加引起造价的调整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款不超过整个工程合同价款的20%时,不签证增加工期。

2、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延期申请,如遇下列情况,应由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本合同约定,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执行:

(1)甲供材料未按双方确认的供货计划及时供应导致关键线路连续停工7个工作日以上的;

(2)因发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全面停工7个工作日以上的;

(3)停电停水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负责;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不可抗力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3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各节点工程量的,按35.2条执行。

14、工程竣工

14.1工期计算方法:

投标工期即为本合同工期,考核以合同工期为准。

(1)开工日期:

以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日期:

符合竣工条件、获得发包人签具的竣工报告之日为准;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具体见协议书第4条)。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5.3通过验收:

经监理人组织竣工预验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具体见协议书第4条)后,通过有关部门核验合格并备案完毕。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施工中,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事件),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公司,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发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但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和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对该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和监督与指导,严格按照“兰溪市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5、对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或影响工程质量、严重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发包人有权给予经济处罚、停止施工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

23.1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

2、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规费费率、税金税率、工伤保险费费率;

(2)其他项目费中的承包人部分的费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包干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已自行考虑,均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2.1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有误(多项,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

其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经发包人、监理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凡因各种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与清单项目比较)造成合同价变更的,单价按合同最终单价计算,工程量按变更后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计算方法与清单相同)。

23.2.2因各种变更等引起的造价变更的,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由于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或工程部分内容发生变更的,仅就变更部分子目调整子目单价;

(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工程新增项目(包括暂定综合价项目和暂定工程项目)]的计价规定: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暂定综合价项目和暂定工程项目),其相应项目执行以下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

①《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

②《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③《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结合《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金市建建[2009]58号)。

④《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

⑤材料价格套用顺序:

《金华市信息价》、《浙江省造价信息》。

以上信息价均为造价信息正刊价格;在《金华市信息价》、《浙江省造价信息》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的,该材料价格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三方签证确定。

⑥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与有关造价政策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中未提供但招投标图纸中已含的项目按本合同23.2.2条执行,除此外的新增项目(包括暂定综合价项目)的工程单价按上述规定①~⑥条计算后,按投标人的中标造价相对标底造价的下浮率〔(标底造价-中标造价)/标底造价(经财政审定的预算价)×100%〕下降后结合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即为新增项目的工程结算单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定后执行。

23.2.3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允许调整的内容。

23.2.4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根据合同通用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规定处理。

但属于应该预防的因素,而因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23.2.5本工程其他项目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包括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23.2.6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金华市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3.2.7以上所有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造价调整,需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实际完成的进度及产值和下月计划完成进度及产值。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以形象进度支付,按兰政办发【2009】58号《关于印发兰溪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即时扣除发包人垫付款项等,且在满足支付条件后10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的编制、核对工作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清单、预算确认工作,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3、本合同第29条确定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到工程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

专用条款本条中补充以下条款:

26.2承包人应编制月度报告,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1)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承包人在现场人员,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

(4)施工机械的记录;

(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6.3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叁份的申请付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结算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26.2款中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其他证明文件。

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发票(在支付至决算款95%时需同时提供至100%的地税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划帐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承包人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

承包人如某一节点未按时完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

26.4以上各款项凡合理滞留在发包人处的,均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有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用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或实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

水泥采用金园、科华、立马、红狮牌;钢材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优质品。

若使用劣质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方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

无论发包方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负。

28.2若工程原来规定使用的材料因技术因素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人可提交使用替代的材料或技术建议给发包人。

在批准前,替代的方案或建议不能实行。

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假如批准代替的材料或技术的价格低于原材料单价,则应在单价内作出相应的降低;假如替代物的价格高于原材料单价,则承包人须负责额外的费用,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8.3所有暂定价材料价格最终确认办法:

由承包人报发包人询价后确认,以联系单签证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发包人可按需要更换产品品牌)。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工程设计变更是发包人的权力,只要是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予执行,变更价款按23.2条规定确定。

29.2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

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人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30、其他变更

30.1工程联系单管理:

30.1.1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到返工、隐蔽工程、新增单价和工期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系单下发之日起14日历天提出经济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绝签复,其余变更费用,一并在竣工决算时上报。

30.1.2承包人提出来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片、照片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的审核;资料不清楚或不详尽的,发包人有权予以退回或拒绝接受。

31、确定变价款

31.6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项目、或暂定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按23.2条执行;

以上工程量变更及新增签认按兰政办发[2007]149号文件执行。

九、竣工验收和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供竣工图和技术资料各5套。

32.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约定:

(必须达到以下全部程序和条款)

1)通过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验收并完成整改;

2)通过有关部门核验(发包人原因除外);

3)承包人施工队伍退场,作业及施工场地腾空、移交完毕;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实际需要另行协商确定。

33、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审核时间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9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本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和结算书并须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签收,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结算资料提供齐全后发包人应将结算资料在15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咨询人应在90天内完成审核初稿;正式结果在发包人、承包人在结算定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送达造价咨询人后14天内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

34、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保修期自全部合同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双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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