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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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一、背景

艾滋病母婴传播是指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在怀孕、分娩或产后哺乳等过程中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导致胎儿或婴儿感染的过程。

艾滋病母婴传播主要发生在孕期(艾滋病病毒经胎盘感染胎儿)、生产过程中(胎儿通过母亲产道时感染)和产后(艾滋病病毒经哺乳等密切接触而传播)等环节。

研究表明,在未干预情况下,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达15%~50%,在欧美为16%~20%,泰国19%~24%,非洲25%~40%。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240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生育孩子,造成每年约80万、每天约2000个新生儿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感染使全球新生儿死亡率增加75%。

国外的经验和研究证明,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如开展孕期自愿咨询与检测、预防用药、人工喂养等措施,可有效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当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相当严峻,估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总数已达84万。

感染者以年轻人为主,而且女性比例逐渐增大。

然而,我国目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较其它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对滞后。

部分地区资料显示,不同传播途径比较,母婴传播所占比例已由0.1%上升到0.6%,由母婴传播造成的婴儿和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在逐渐增加,严重威胁着儿童的健康,并由此带来沉重的家庭和社会负担。

国家在127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及15省85个地区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2年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金和技术支持下,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河南省上蔡县开展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试点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证实了在我国其他地区尽快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经验和模式,切实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提高母亲及婴儿的生活质量的必要性。

二、试点地区和目标人群

项目地区的选择考虑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趋势和重点地区,在综合地区差异和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以艾滋病高发地区为主,根据:

(1)艾滋病感染者多,出现母婴传播的可能性较大;

(2)政府领导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并且有开展项目活动的积极性;(3)有较完善的防治队伍,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能力等条件,确定项目试点地区。

(一)项目试点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广东省深圳市

云南省开远市

临沧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贺州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伊宁市

(二)目标人群

8个试点市县分布在5个省(自治区),覆盖人口1360万,共有322万育龄妇女。

根据项目目标,确定重点目标人群为项目地区所有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

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家庭为项目健康教育目标人群。

三、项目实施的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在项目地区,通过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做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

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二)具体目标

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经验、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2.培训一支具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的专业队伍,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

3.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覆盖率达90%。

4.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率达到90%;孕产妇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5%。

5.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预防措施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

6.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0%;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

四、项目活动

(一)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措施

1.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社会动员

1.1项目地区的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项目主要负责,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1.2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人应对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支持。

1.3在项目地区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积极有利的氛围。

2.健康教育

2.1在项目地区开展广泛的、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

项目地区的卫生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

利用当地媒体进行经常性的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知识的大众传播。

配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艾滋病日”等节日,开展围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主题活动。

2.2提高服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

2.2.1编写健康教育的培训教材及核心信息传播手册。

2.2.2对服务人员进行有关专业、传播、人际交流、咨询等技能培训,实现国家–省–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

2.2.3选择开展健康教育较好的项目县作为示范点,组织经验交流和现场参观学习,以推动整个项目中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2.3开发、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制作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册、自愿咨询与检测台历、VCD、张贴画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材料。

服务人员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以及村卫生室、学校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

2.4提供个性化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过培训的咨询人员,为目标人群提供面对面个性化的健康教育。

2.5在项目地区建立艾滋病咨询热线。

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3.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3.1提供咨询服务

3.1.1试点市县在妇幼保健服务基础上,建立符合地区情况的自愿咨询与检测流程。

3.1.2各试点市县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参见附件2)后提供检测服务。

对检验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

对感染者提供转诊、随访服务(流程参见附件1)。

3.1.3试点市县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咨询内容应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检测的意义和利弊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参见附件2),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参见附件1)。

3.1.4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参见附件2)。

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流产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

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以及时得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

3.1.5建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3.1.6对检测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可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并动员服用,用药前需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知情同意书(保密)”(参见附件2),同意者立即采取后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3.1.7对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阴性的孕产妇,也要进行检测后的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并提供转诊、随访服务,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3.2实验室检测

3.2.1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严格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常规检测程序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工作。

3.2.2本项目在资源相对缺乏的试点地区对孕期保健的孕妇可采用《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中的替代策略Ⅲ,使用HIV快速筛查方法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详细工作流程见附件1。

3.2.3如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呈阳性反应,相关医务人员在充分注意保密原则下,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的优点和局限性详细分析并告知受检者,按疑似阳性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建议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并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3.2.4对于已经临产的孕产妇,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用两种不同的快速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则应视为阳性,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3.2.5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婴儿应分别于产后12个月及18个月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4.孕产期预防与保健

4.1在保密的原则下,结合地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保健和随访的服务流程,提高其住院分娩率。

4.2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

4.3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本项目推荐使用世界卫生组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用药方案。

世界卫生组织考虑到药物的耐药性及毒副作用,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荐的用药方案如下,各地可根据孕妇及当地实际情况选用。

方案一(首选推荐方案):

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AZT+NVP联合用药)

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口服,每日2次,至临产。

分娩过程中每3小时AZT300mg,口服,至分娩结束。

孕产妇临产后服用维乐命(简称NVP)200mg,若孕妇服药24小时后仍未分娩,则于临产后给予重复剂量维乐命200mg。

若选择性剖宫产,应在手术前2小时服用维乐命200mg。

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维乐命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新生儿出生后服用AZT每6小时1次,2mg/kg,如果母亲用药时间满4周或4周以上,婴儿用药1周;如果孕妇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应持续6周。

方案二:

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AZT方案)

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口服,每日2次,至临产。

分娩过程中每3小时AZT300mg,口服,至分娩结束。

婴儿出生后服用AZT每6小时1次,2mg/kg,如果母亲用药时间满4周或4周以上,婴儿用药1周;如果孕妇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应持续6周。

方案三:

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AZT+3TC联合用药)

孕妇从妊娠36周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拉米夫定(3TC)150mg,每日2次,至临产。

分娩过程中齐多夫定300mg每3小时1次+拉米夫定150mg每日2次,至分娩结束。

产后产妇齐多夫定300mg每日2次+拉米夫定150mg每日2次,持续用药1周。

新生儿齐多夫定4mg/kg每日2次+拉米夫定2mg/kg每日2次,持续用药1周。

方案四:

分娩期+产后新生儿(维乐命方案)

孕产妇临产后服用维乐命(简称NVP)200mg,若孕妇服药24小时后仍未分娩,则于临产后给予重复剂量维乐命200mg。

若选择性剖宫产,应在手术前2小时服用维乐命200mg。

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维乐命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若新生儿服用维乐命1小时内呕吐,则应重复服用维乐命一次。

4.4选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用药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孕产妇自身、孕产妇及丈夫以往是否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及用药时间,可能产生的耐药性及毒副反应等因素。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选用推荐方案一;在没有条件或在孕期/临产前没有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情况下,则必须采用分娩期+产后新生儿单一维乐命预防用药方案。

4.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如有抗病毒治疗指征(CD4<250个细胞/mm3),推荐使用AZT+3TC+NVP联合用药方案。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传播危险的操作。

6.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的机会。

但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目前尚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

临产后的剖宫产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没有明显作用。

实施择期剖宫产术同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7.为住院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建立安全的符合隔离与无菌操作要求的医疗环境。

诊室与产房应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应安排在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或隔离产床分娩,严格按照隔离分娩要求操作,所有器械应单独使用,用后的产房、产床应彻底消毒。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住院时应有专用的医疗设备和清洁用具,使用过的物品应彻底消毒。

8.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9.婴儿预防与保健

9.1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定期随访和咨询。

9.2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

提倡实施人工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9.3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9.4医疗保健机构应向艾滋病病毒感染家长提供护理儿童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进行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9.5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

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参见附件1。

(二)服务能力建设

1.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服务人员及其他健康教育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的知识及服务技能。

1.1培训对象

项目地区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

项目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人员,医疗保健机构项目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实验室检测等相关人员。

1.2培训内容

介绍我国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及防治策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实施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措施,艾滋病预防和关怀,相关政策与伦理知识,以及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新的信息及进展。

1.3培训方法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

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理论授课、讲座、例会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国家-省—试点市(县)的逐级培训,尽快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知识技能,确保并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2.实验室建设

2.1各试点市县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据当地的卫生资源配置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并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ELE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

2.2暂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条件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或已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的医疗机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抗体检测流程。

通过培训,使有关检验技术人员掌握艾滋病基本知识、检测技术、生物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后预防等,申请成为“艾滋病筛查检测点”,并备案。

3.职业暴露与防护

3.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包括阴道分泌物、羊水等)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3.2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即:

安全处置锐利器具;对所有器具严格消毒;认真洗手和消毒;使用防护设施避免接触体液;安全处置废弃物。

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3.3职业暴露后应遵循以下四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报告原则,保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以获得正确的处理。

每一个得到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严守秘密。

3.4职业暴露后,应立即抽取被暴露者血样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本底检测,如为阴性,应在事故发生后第4周、8周、12周、6个月分别抽取血样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监测。

及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获得预防用药,在专家指导下正确使用,同时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五、组织管理

(一)职责与分工

1.中央级

1.1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1.1.1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规划、管理,根据项目的需要提出各类政策要求、管理规范并下发,为项目提供政策保障。

1.1.2负责与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的协调,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便利。

1.1.3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召开各类工作会议,总结项目成就和经验,并提出下一阶段项目规划和建议。

1.1.4组建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及有关妇产科、儿科、流行病学等专家共同组成,承担对项目的技术支持。

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2.1负责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技术指导手册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等。

1.2.2根据项目的进程,及时制定项目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1.2.3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进行项目的质量督导和评估等技术支持活动。

督促省级专家进行项目的监督与指导。

1.2.4及时总结项目的经验,协助各地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撰写项目进展报告。

1.2.5负责项目人员的培训。

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及健康教育材料,并培训师资。

1.2.6负责项目信息收集工作。

按时收集、汇总、整理项目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并向各项目地区反馈。

1.2.7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

2.省级

2.1各项目省卫生厅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组织成立本省专家技术指导组。

2.2专家组由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专家组成,负责对本省项目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评估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2.3省级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省内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3.市县级

3.1试点市县应成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的多部门参与的项目领导小组。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当地的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取得各有关部门的支持。

3.2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组织成立以妇幼保健、疾病控制为主的项目办公室。

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的实施方案、计划、总结,建立辖区内有效的检测、预防用药、随访服务模式。

对各实施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3.3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由市县妇幼保健部门和妇产科、疾病控制部门专家为主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市县助产单位及乡级助产单位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

3.4试点市县妇幼保健部门和/或疾病控制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助产服务的机构(实施机构)做好艾滋病咨询、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婴儿的管理和关怀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5试点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收集整理地区的信息资料,及时掌握阳性病例的情况并上报。

3.6试点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与疾病控制部门、计生、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婴儿提供关怀与支持以及各种转介服务。

3.7实施机构

3.7.1试点市县负责开展助产服务和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

3.7.2为目标人群提供健康教育、自愿咨询与检测、孕产期保健、预防用药、安全助产、婴儿喂养指导及保健随访等服务。

3.7.3为目标人群提供安全、保密的服务环境。

3.7.4项目的实施要与日常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通过提高目标人群的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确保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措施落实。

3.7.5所有开展项目的机构应建立良好的登记和记录制度。

应设项目责任报告人,负责数据整理、分析和上报。

有关数据应上报当地市县项目责任报告单位(当地市县妇幼保健院或疾病控制部门)。

(二)信息管理

1.项目相关信息管理原则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不得外传。

2.项目相关信息资料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

3.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3.1各试点市县婚前保健机构:

在婚前保健门诊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与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并详细登记,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婚前保健人群监测登记表”(附件3,表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附件3,表五–Ⅰ);于下月5日前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月报表”(附件3,表二),上报当地负责项目数据管理的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病例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

3.2各试点市县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对所有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的咨询与检测,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孕妇监测登记表”(附件3,表三)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产妇监测登记表”(附件3,表四);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附件3,表五–Ⅰ)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附件3,表五–Ⅱ);于下月5日前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完成部分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月报表”(附件3,表六),上报当地负责项目数据管理的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各试点市县负责项目信息管理的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项目实施中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并派专人负责。

每月汇总“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月报表”(附件3,表六),并收集、补充艾滋病病毒感染婚前保健妇女、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信息资料,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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