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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技工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校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校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校聘用的全体教职工。

三、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招聘与入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规划

各科室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把人员需求报到学校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及董事会人员编制要求拟订下学期人员规划报校区校长审阅,再报总校长和董事会批准,最后由办公室开展人员招聘或调整工作。

第四条招聘

1、招聘教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离职证明等合法的身份证明;

2)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持有效的资格证书;

3)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招聘流程

1)办公室根据人员规划和岗位要求发布招聘信息;

2)办公室根据岗位要求筛选应聘简历;

3)办公室通知符合要求的求职者到学校面试;

4)办公室检查求职者的证件资料并衡量求职者跟应聘岗位要求是否匹配;

5)办公室把符合要求的求职者推荐到用人科室,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岗位技能匹配面试;

6)办公室把合格者报校区校长,由校区校长组织复试并确认是否录用。

第五条入职

1、入职教职工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保证个人资料真实有据可查,入职登记表必须如实详

细填写,其内容若有更改,员工应立即通知办公室变更。

若提供或填写虚假资料,一经查实,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2、入职教职工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有效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及学历验证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等可证明身份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2)近期半身免冠1寸标准单人照片二张;

3)提交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

3、入职流程:

1)办公室通知合格者录用信息;

2)新教职工到学校办公室报到,学习学校规章制度,填写入职表并签订劳动合同(总校长作为甲方代表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交入职资料;

3)办公室安排录指纹,财务室办理校园智慧卡并充值,总务科安排住宿;

4)所在科室组织业务学习,签订工作职责、安全责任书、目标考核协议;

5)安排办公室及领用所需物品,正式上班。

第三章 离职管理

第六条辞职

1、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在学校继续工作的,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试用期教职工需提前5天,正式教职工需提前1个月。

2、教职工提出辞职时,到本科室领取并填写《人事单》,需提交上级主管、科长、办公室主任、校区校长签名确认后计算离职日期,到规定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若未到规定时间离职的必须与学校协商一致,给学校造成损失者,须补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辞退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辞退处理: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学校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经济损失);

4)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发现有兼职其它工作者),对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劝告,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和严重影响的。

2、相关科室辞退教职工时,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行政例会讨论通过后,由校区校长报董事会确认后,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接到通知后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3、辞退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自离

1、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2、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乙方单方面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离职流程

1、辞职到期时,辞职人员到办公室领取离职结算表,到本科室办理工作交接;

2、工作交接:

辞职人员应移交清楚个人的工作情况后科长签名确认;

3、到总务科办理领用物品、宿舍钥匙等退还手续,接收人签名确认;

4、到财务科办理校园卡退还手续并检查是否有其他未清账款,签名确认;

5、到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住房公积金封存并核算工资数据,签订离职协议。

第十条工资发放

离职人员依照离职协议约定的发薪日期由银行代发工资到个人账户。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考勤范围

上课、坐班、学习、教研活动、全员会议、升旗仪式、早操以及学校开展的

其他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旷工等。

2.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的各自上班时间指纹考勤,上班前1个小时内打卡有效,未打卡一次扣学期绩效考核分0.25分,并取消全勤奖,(考勤计算从第一次打卡时间开始)未打卡情况中,除因公事可补签卡外,其它一律以未打卡情况处理;超过规定时间算迟到,迟到则不计为全勤,每次扣学期绩效考核分0.25分,迟到时间达1小时记旷工半天,扣学期绩效考核分1分,并取消该月全勤奖;超过4小时记旷工1天,并取消该月全勤奖,扣学期绩效考核分2分。

如因工作原因不实行打卡管理的人员需部门申请,并经总校长审核后执行。

3.上班时间需离开校园的(因公外出除外),需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凡擅自离开校园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事假每天扣月工资的1/30,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五天以上者,取消各类奖金。

教师病假停发病假期间课时工资,职工病假每天扣20元。

(病假需提交区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证明)

5.各级各类组织的会议、活动务必按时参加,迟到或早退1次扣学期绩效考核分0.25分,迟到或早退达10分钟以上按缺席处理,无故缺席1次扣学期绩效考核分0.5分(升旗仪式未参加按缺席处理)。

6.调休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星期五下午的行政例会和教职工大会不能调休。

7、教职工当月如有加班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补休,星期五下午的行政例会和教职工大会不能安排补休,当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薪资管理方案》申请计算加班费。

8.教职工的婚假按国家规定制度执行,在规定假期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计全勤(申请假期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销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否则,作事假处理)。

9.教职工丧假按国家规定制度执行,在规定假期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计全勤(申请假期必须是直系亲属去世,直系亲属为父母、配偶、子女,销假必须提供已故亲属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否则,作事假处理)。

10.教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制度执行,在规定假期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计全勤,学校发给基本工资,待重新上岗后一次性发放。

(申请假期必须提供孕检证明;销假必须提供正规医院证明或出生证)。

11.旷工一天扣学期绩效考核分2分;旷工三天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12.学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值班,按正常上班时间打卡上班,如有异常的按考勤制度处理。

13.教职工如考勤登记不实,一经查实,当事者不实考勤部份作旷工处理。

14.各科室在作考勤数据时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扣除责任人当月安全奖。

15.值周人员如未及时到岗的,按考勤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严格履行请假手续,需请假的教职工先到本科室如实填写人事单,按请假天数不同,由学校相关领导签批。

请假半天及以内的由本科室科长签批,请假一天至三天由校区校长签批,请假超过三天的由董事长签批。

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总校长签批,超过一天的由董事长签批。

相应领导签批后,交至本科室,月底统一汇总交校办存档,作为倒查证据和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依据。

(严禁拆分假期以避开签批权限的监管,否则,扣假期签批人学期绩效考核分1分/次)

2.教职工请假1—2小时或临时需外出办事,需填写放行条,由本科室科长签批,交到门卫处,并打卡外出。

中层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临时外出一律由校区校长签批。

3.不得口头请假或带信请假。

如确有特殊原因(重大急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突然过世)无法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电话通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假满上班当天补办手续,如果逾期未办者,作旷工处理。

4.病事假不能续假,如确有特殊原因(重大急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突然过世)需要续假而又无法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电话通知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续假。

假满上班当天补办手续,如果逾期未办者,作旷工处理。

5.严格履行销假手续。

假满上班的当天到本科室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调休手续及审批权限

严格履行调休手续,需调休的教职工先到本科室如实填写人事单,科长以下岗位调休,由各科室科长签批;科长及以上岗位调休由校区校长签批;校区校长调休由董事长签批。

相应领导签批后,交至本科室,月底统一汇总交校办存档,作为倒查证据和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补休手续及审批权限

严格履行补休手续,需补休的教职工先到本科室如实填写人事单,科长以下岗位补休,由各科室科长签批;科长及以上岗位补休由校区校长签批;校区校长补休由董事长签批。

相应领导签批后,交至本科室,月底统一汇总交校办存档,作为倒查证据和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依据。

第四章工作

第十六条总则

为了使学校的办公室管理更规范、合理,以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学校经营管理成本,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第十八条职责权限

1、各科室办公室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

2、总务科负责办公室财产管理。

3、学校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具体细则

1、各科室负责人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2、按学校上下班要求按时上班,按时参加各项会议、活动。

3、上班期间认真工作,不宜大声嬉笑、高声谈论,接听电话、打电话应离开办公室到不影响他人的地方,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学习。

4、不得在外从事与本校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企业的职务。

5、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学校规定其它物品带入工作场所。

6、教师不得把学生领进办公室长篇大论,不得在办公室接待家长,(特殊情况家长来访,选择某个上室外课的班级作为交谈地点,并取得相关班主任的同意。

)不得让亲属、小孩进出办公室(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允许方可)。

7、营造健康向上的办公室文化,体现教师身份:

不说粗俗的话语、消极落后的话语、影响团结的话语。

8、按要求操作电脑,上班时间不玩游戏,不看不健康的内容。

9、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学校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0、室内及教师办公桌上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1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天上班时先做好办公桌的卫生工作。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乱倒茶叶渣等。

12、保持墙壁整洁,不乱挂衣物,不乱张贴,不乱钉它物。

13、节约用电,爱护办公室的公物,不私自将公物带走。

14、学期初、学期末与总务科核对财产使用情况。

15、不得将办公室钥匙交给学生。

16、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老师应关好门窗并反锁,关闭电灯、风扇等。

第5章待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的薪酬方案(略)

第6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管理办法

学校员工培训包括新学期培训、在职培训和其他培训。

1、学校办公室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

1.1、每年学期结束前,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下学期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报校

长审批。

1.2、各科室应于每学期最后一周之前提出下学期培训需求,报学校办公室。

1.3、培训计划包括:

培训种类、培训事项和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

内容及形式,培训教师及培训教材,培训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协助部门和负责人,费用预算,培训考核及效果评估。

2、新学期培训规定

2.1、在正式开学之前,所有教职工须参加由学校办公室组织的新学期培训。

2.2、新学期培训内容包括:

学校文化,办学理念,学校发展历史及现状,行

业状况,学校组织结构,各部门的职能和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教学经验分享,德育经验分享等。

2.3新学期培训每学期组织一次。

2.4新学期培训由内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教师、班主任担任讲师。

2.5新学期培训采用讲座、分享、座谈等形式。

2.6新学期培训教材由校办公室根据授课教师提供的教案及培训录音整理稿编制。

2.7新学期培训结束后,实行统一考试。

3、在职培训的规定

3.1在职培训不定期,原则上安排在星期六及星期日。

3.2学校全体教职工每年均需参加培训,并且每年不低于20课时,培训考试成绩将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3.3在职培训方式包括:

聘请业内深资人士到学校授课,参加学术交流,专家讲座,现场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网络远程教学,到同类领先学校研修、公开课、观摩课等。

3.4在职培训内容

3.4.1、管理类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学校发展案例,学校文件和法规的深入领会及理解,学校管理现状与发展战略、社交、公关、礼仪,管理经验分享等。

3.4.2、教师培训内容包括:

教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教育教学理念、电脑及网络技能、教育发展形势、法规学习、教学经验分享等。

3.4.3、班主任培训内容包括:

班主任一日常规、一周常规,班主任岗位职责、班主任经验分享等。

3.4.4、干事、文职类岗位培训内容:

现代秘书学、公关、礼仪、社交协调训练,电脑及网络技能培训,文字处理技能、艺术教育和形体训练,企业文化和个人的工作关系等。

3.4.5、后勤服务类培训内容:

后勤服务与学校发展的关系,后勤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仓储及采供管理,后勤服务与财务的关系,学校企业文化与个人的关系。

4、其他培训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7章调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教职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教职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须能职匹配。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前往新岗位报到。

第8章保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所掌握的有关学校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公开或个人透露。

第二十六条:

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

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学校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教职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其他教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学校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节严重的直接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九章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考核分为:

试用考核、月考核、学期考核、学年考核

1、试用考绩:

教职工试用期间(六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前本考核者写转正申请交部门主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校长批准后转为正式教职工。

2、月考核:

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学校办公室拟制,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

所有非行政人员每个月考核一次。

3、学期考核:

教务科教师和学生科班主任、干事、团委书记、兼职岗位、兼职管理岗位每学期末结束,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参考月度考核数据),根据考核目标,评出考核结果公示。

根据考核结果评定绩效奖金。

4、学年考核:

各科室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参考学期考核数据),根据考核目标,做出考核结果公示。

根据考核结果评定绩效奖金。

第三十条:

所有考核结果由办公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绩效、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激励教职工奋发进取,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实行奖惩条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要坚持批评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以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2、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防止或避免各种事故,使国家和集体财物、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有功者;

3、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学校财产和教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

4、敢于同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

5、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要关头,舍己为公,舍己救人,表现突出;

6、其它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应给予奖励者。

第三十六条:

奖励分为通报嘉奖(加1分)、记小功(加3分)、记大功(加5分)、晋升/加薪和其他奖励。

1、对第三十五条1、2的行为给予嘉奖并纳入绩效考核,加1分。

2、对第三十五条3、4的行为给予记小功奖励,涉及重要财产和利益的给予记大功奖励并纳入绩效考核,加3分。

3、对第三十五条5、6的行为给予嘉奖,突出的给予记小功、大功奖励并纳入绩效考核,加1-5分。

4、属于第三十五条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者、重大贡献者、成绩卓著,经行政会议决定可予以晋升奖励;但要依据工作需要与否和聘数限额是否允许,并需按规定办理考核、任职手续。

5、其他奖励采取定期奖励与不定期奖励相结合的方法。

一般结合年终或学年工作总结进行考核评比,给予奖励;对在学校大型活动和专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活动组委会或科室在活动结束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后,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1、对符合第二十九条情况的教职工,由教职工所在科室提出奖励建议,填写《人事单》报学校办公室审核。

2、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拟奖励人选、奖励级别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3、审批结果经公示后,兑现相应奖励。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应予惩处: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条例、命令等;

2、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罚款,或道德品质败坏、违反社会公德;

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邪教、盗窃、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活动;

4、违反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规定;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离岗、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6、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怠工或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7、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规范、“六项规范”;

8、无正当理由对抗或违反上级决定,影响工作或任务完成;

9、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教学事故、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

10、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名利;

11、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损害学校利益,或败坏学校声誉;

12、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3、滥用职权,挥霍公款,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14、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资料欺骗入职;

15、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包庇应受处分的教职工情节严重;

16、犯有其他过失或者错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九条:

处分分为:

警告(扣1分)、记小过(扣3分)、记大过(扣5分)、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对于有第三十八条1-3行为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2、对于有第三十八条4-6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小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纳入绩效考核。

3、对于有第三十八条7-9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小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纳入绩效考核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对于有第三十八条10-13行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纳入绩效考核,情节严重的撤职、留校察看、开除处分,同时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对于有第三十八条14-16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受撤职处分者,工资调为新岗位工资;

7、受开除处分者,结算工资后离校,无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情况的教职工,由教职工所在科室提出处分意见填写《人事单》报办公室审核,最后由学校领导审批,受开除处分的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应采取恰当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

2、给予有行政职务人员处分,由任命机关决定和执行;

3、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人事部门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意见,对于开除处分,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学校应当依法安排听证。

对犯错误的教职工的各种处分,由所在科室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处分意见,本人确认,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种处分除开除外的期限为:

警告半年;记小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满一年。

自处分期满之日起满一年,学校可以根据受处分者的工作表现,撤销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解除行政处分后,除上级有关文件中另有规定,晋升职务、职称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

但是,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重新计算。

解除处分须由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填写《人事单》,报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解除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并将解除处分的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在批准教职工的处分后,受处分者不服,可以自公布处分之后十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教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工资不再受原行政处分影响。

第四十三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情况的职工,在追究其责任和给予处分时,应本着严肃、慎重的原则,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与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处分或免予处分。

给予违纪人员行政处分的标准是:

1、违反规章制度和规定,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但仍可继续担任现职,从事现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

2、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不能继续担任现职,从事现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给予撤职处分。

对于不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调离教师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3、严重违法、违纪、失职,屡教不改,或腐化堕落、不可救药,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中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可从宽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时效,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处分。

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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