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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村的新农村建设困境

历史文化名村的新农村建设困境

——以浙江省郭洞村为例的考察

韩振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文学院,北京100089)

 

【内容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过程中,历史文化名村是一类独特的存在,其面临的保护与发展的二难困境,以及深藏在表面困局之后的管理体制、权责关系等问题,值得认真探讨。

本文以浙江省武义县郭洞村为例,考察历史文化名村的新农村建设困境,揭示困局的复杂性及其纽结点所在。

【关键词】郭洞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开发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会后,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总体目标,各地农村开展了较大规模的造势宣传,一大批新农村建设典型得以树立起来。

然而,新农村建设并不是由旧换新的“一刀切”工程,除了因地制宜的地方性因素以外,还有一类农村因村落性质的特殊,这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之复杂性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所谓村容整治方面更需多方斟酌。

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历史文化名村就是这样一类特殊的存在。

“历史文化名村”是由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确立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主要指的是由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

历史文化名村负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在新农村建设中遭遇到的问题有其共同性。

而依此类似性,由省市县各级建设及文物保护部门确立的位于农村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亦应列入我们的考察范围。

这里以笔者对浙江省武义县郭洞村所作的调研为例,尝试揭示历史文化名村(含农村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在新农村建设中遭遇到的发展困境与转型难题,分析困境成因及问题纽结点,以促进对新农村建设复杂性的思考。

一.郭洞遭遇的发展困局

郭洞是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城南十公里群山环绕中的一个村落,依山傍水,风景宜人。

因村东西各有龙山、虎山夹峙,“山环如郭,幽邃如洞”,故有“郭洞”村名。

又因宝泉、漳泉双泉汇注合一成龙溪穿村而过,遂有“双泉古里”之雅号。

有着六百多年历史的郭洞虽不大而形制丰富、完整,至今村内仍保存有明、清、民国古建筑六十余幢,古建筑面积达2.3万平方米;村中人口主要由聚居的何姓家族构成[2],整个村落建筑的布局以一祠(何氏宗祠)四厅(内厅、中厅等四厅)为骨干,依血缘房派关系规划建设,这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物化证据。

何氏家族崇文重教,明清两代曾考取过百余名秀才以上所谓“有功名”的人才(包括两名举人),这些都显示了村落深远的人文历史。

可以说,郭洞是一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双佳的所在。

现在的郭洞,身披六大光环,分别是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997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98年)、省级风景名胜区(1997年)、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2000年)、中国民俗文化村(2002年)、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003年)。

郭洞声名鹊起,与之相伴随的是旅游业的迅猛发展。

旅游业带来了村民物质生活的改善,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兴旺的旅游业带来的是村落内、外更为深刻的矛盾。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称号为郭洞带来了络绎不绝的游客,但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特性又仿佛为村落的现代转型、村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升设置了障碍。

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

(1)郭洞获得的一系列名誉,尤其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省、县两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称号,使得对村落原始风貌的保护居于首要地位,这与村民发展经济、建设新住宅形成了矛盾。

一方面按照《文物保护法》(2002年)、《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条例》(1999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等法规,历史文化名村内无法进行大规模新的住宅及商业性建筑建设,以维护古村的原真性与整体性。

而另一方面,根据2006年6月的一份调查统计,近年村内盖过新屋的已达57户,现急需盖新屋的有52户左右,想住新房的有60余户,想结婚而没有住房的又有20余户;同时,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又势必要求建设一些商业性建筑(如饭店、宾馆)。

可见,法律要求的保护村落古风貌确与村民改善生活质量(尤其是改善居住条件)、发展生产的愿望形成了某种紧张关系。

现有的情况是,旅游开发十年来,村落内外已建起了大量与村落风貌严重不符的新房子,特别是村口处由文化旅游局建设的新售票房和大停车场直接破坏了村口风貌,“洞天福地”的村落肌理已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以至于重返故地的古建专家为此伤心落泪。

(2)在当前有利条件下,郭洞抓住机遇发展旅游业以增加政府和村民收入是正当的要求。

但是,按照古建专家的意见,郭洞应限制游客数量,并把旅游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拿出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与村落基础设施的改善。

在渴望致富的基层政府和村民看来,尽快从旅游业中获得收益和好处是最重要最迫切的。

而在一些有远见的专家及民间人士看来,村落内的一系列情形是触目惊心的,整治变得刻不容缓:

村内62幢古建中急需修理的达35幢,成为危房而面临倒塌的达20余幢,有95%的古建筑物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村内的街路石板、石子巷道、排水设施都有较严重的破损。

而事实上,村落旅游收入用于古建维护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少之又少。

(3)优美的古生态系统是郭洞成为历史文化名村和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条件,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古村的生态系统遭到了较大破坏。

现在小小的郭洞每年有十万游客,双休日及“五一”、“十一”长假每天有两、三千人进村参观、吃饭,给环境造成的污染是触目惊心的:

村里的两道名菜是炖土鸡、竹筒饭,村边的龙溪(由宝泉、漳泉及大湾水库的水合流而成)过去是村民洗衣、洗菜,儿童玩耍游乐的地方,如今却成了村口众多饭店宰洗土鸡的场所;而做竹筒饭需要消耗大量毛竹,这还在其次,要紧的是做竹筒饭需要用炭火烧烤半个多小时,由此造成的炊烟既污染了古村的空气,炊烟的熏染又殃及了近在咫尺的古树[3],已有多棵几百年树龄的古树受此影响而生病、枯萎;尽管村内设立了多个垃圾箱,但游人制造的垃圾仍有一些堆放在路边(郭洞没有集中的垃圾处理场),而饭店产生的大量污水,直接通过地面沟排进溪河,亦对河道下游造成污染。

相对来说,因为村集体经济不发达,村落在整治污染方面并没有得力措施。

(4)伴随着自然生态的破坏,村民的精神生态也有恶化趋势,集中表现为:

村民的旅游业收益严重不均,由此影响了山村民众淳朴的家族性格,导致民心不顺、人心涣散;“风物是秦馀”的乡风已然不再。

据调查,从旅游开发中直接获利的只占村民的10%,主要是开饭店、宾馆的几户,但他们制造了大量垃圾,却不交卫生费、停车费,其他村民对此意见颇多。

而有的村干部只顾开店赚钱,“带头”建造违章建筑,面积达400多平方米,村两委形同虚设,已在村民中丧失了公信力。

另外,旅游开发中受益的主要是郭下村,同属何氏家族的郭上村却无利可图,两村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经常产生纠纷,两村在历史上已有矛盾,现在矛盾进一步加剧。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考虑到郭洞目前各方面的情况,已经不仅是断送祖宗丰厚遗产的问题,而更扩及威胁到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历史文物保护等根本问题了。

最早带队考察郭洞建筑并在郭洞“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誉申请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清华大学楼庆西教授,2006年4月重返郭洞,发出了“救救古村”的吁请;而清华大学陈志华教授2007年4月第三次到郭洞时,更为郭洞遭受的严重破坏痛心疾首,禁不住潸然泪下……

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决策以后,郭洞村所在的武义县2005年在全县开展了“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的农村建设工程,其细化标准是“外墙粉刷、拆除‘三房’、道路硬化、卫生洁化、水体净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公园和广场建设等”。

而对历史文化特色村,则主要采取保护修建的办法实施整治,政策有所倾斜,相应补助款也多于一般农村[4]。

2006年4月武义县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新农村建设任务,强调“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调要做好规划,而且规划应因地制宜,“要突出不同地方的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形成类型多样、特征鲜明、风格各异、多姿多彩的新农村”。

应该说,这些政策还是充分顾及了历史文化名村的独特要求的。

郭洞属“百村整治”之列,村里为了保护古村风貌,提出“外墙粉刷”只把红砖和水泥墙刷白,而把村里少量老房的泥土外墙保持原状并不刷白;“道路硬化”也不用水泥路代替村内原有石板路和卵石路;“卫生洁化”要求的铺设污水管道也不能破坏原有路面……[5]但郭洞在各方面离县里的整治要求仍有很大距离,例如村里除少数饭店自己打深井用水外,大部分村民仍需到分布在村内的七口古井或溪河中打水用水;而全村铺设污水管道并在村外建设污水处理场,以及建设全村统一垃圾处理站,在经济上都是村里暂时无法承受的。

事实上,郭洞遭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别的。

据笔者了解,在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并公布的7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其他省市县级历史文化名村中,郭洞遭遇到的问题有其代表性。

在这些村中,往往是名誉一来,旅游开发迅速跟进,继而大量棘手问题纷纷涌现。

某些问题陈陈相因,解决起来更是困难重重。

二.现有问题的根本症结

表面看来,旅游开发是促生历史文化名村众多问题的“罪魁祸首”,但在实际上,旅游开发并非造成困难现状的充分条件。

问题的形成有更深的理念、制度、管理等层面的原因。

从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来看,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土改等政策的实施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传统建筑、生态赖以存在的传统农业社会已经不复存在,历史文化、传统的文脉隔断了;“文革”前及“文革”中的一系列政治运动破坏了大量文物,在今天如果脱离经济刺激而单纯保护文物、维持古村风貌,只会寸步难行。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大潮引发了多次建设大潮,部分农民经济实力的增长也导致旧房更新,这也使得自然旧民居的面貌难以为继。

除了时代大背景这一宏观因素外,还有一些微观因素也是极为重要的。

如果说时代潮流难以改变的话,那么这些微观因素的形成则往往是人为的,实际上是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改善的。

这些微观因素主要有:

(1)理念上的认识误差。

误差之一:

历史文化名村走向旅游名村是必然的趋势(事实上相当一部分特色村落申请“历史文化名村”称号时即立意先扬名再发展旅游,最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但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赚钱或吃历史的老本,而更重要也更恰当的目的应在于,将保留至今的历史物证提供给世人,以作为认识传统文化丰富性和复杂性之场所。

也就是说,以长久的眼光来看,发展和参与历史文化旅游的重要宗旨首先应是感受的、认识的,而不是像官方所看重的“拉动内需”或平民百姓留意的休闲玩乐。

只要历史文物存在一天,就有体验、认识真实历史、完整历史之可能。

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保留的是传统人们,尤其是古代农民生产、生活的真相和生命智慧,而不是帝王将相、达官贵人这些少数历史人物的生活情境。

基层领导干部和农民文化上的苍白尚不能认识历史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真实性价值,而“文化上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必须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历史文化修养的提高、艺术欣赏能力的提高,才可逐步提高”[6]。

误差之二:

村落获得的一些称号,按其本义是以“保护”为首要任务的[7],但在一般主事者及大部分村民心目中,“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却与开发旅游直接相关联,增加旅游收入成了当地人民的“粗壮”神经,而“保护”则落入第二义。

打开“天窗”的当地农民发觉了当地生产、生活条件的落后,自然期望通过增加收入过上现代生活,这是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和文物方面我们一直缺乏足够认识,也缺乏实际经验,广大农民的相关意识比较薄弱。

“轻保重用”的观念甚至也蔓延到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研究人员中间,例如2007年6月9日召开的“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上就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一位副所长宣称:

目前国内历史文化街区之所以保护不力,“主要是因为我们重保轻用”[8]。

(2)制度层面仍不完善,以致实践中无章可循,有章难循。

首先,2002年通过的《文物保护法》至今仍是历史文化名村各项工作的最重要依凭,其确立的“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亦应指出,这部法律多的是原则性规定,而缺乏清晰具体的界定和利于操作的细化措施。

例如,《文物保护法》未对各种违规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也没有说明违规行为发生后的执法一方,并且没有可行的处分及补偿措施,这样法律条文就显得形同虚设。

尤其是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一般仍是居民区,大量人口聚居于内,与单体的保护性建筑很不同,具体实践中会产生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相关法规的制定要么滞后(如长期酝酿的专门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迟至2008年4月29日才正式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至于无法可依,要么缺乏操作性,有法难依。

其次,《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郭洞所在的浙江省也在1999年7月30日公布施行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并协调、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

各级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和规划、文物、建设、计划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与这些法律条文形成对照的是,有些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既无具备资质的、可行的保护规划,也没有成立保护委员会。

规划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当然容易滋生各种问题,以至于这些问题陈陈相因,到最后乱作一团麻。

即如郭洞,也没有成立保护委员会;这还在其次,关键之处在于郭洞旅游开发十年来仍没有合理、合法的保护规划[9],无此法规性文件作为保护、建设、旅游的依据,各种问题随之纷至沓来。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而现在距郭洞被批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已过去了接近六年!

(3)管理混乱,权责不清。

已有多位专家、学者指出,郭洞现在遭遇的发展困局在某种程度上是由管理体制的不合法不合理引起的。

按照相关法规的约定(如《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村的合法管理者是建设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合法管理者是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但郭洞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者却是武义县文化旅游局下设的景区管理处[10]。

旅游局首先是一个旅游开发和旅游经营单位,关注的是让历史文化名村吸引以及容纳更多的游客,而非保护村落历史风貌和各类文物。

由文化旅游局来管理郭洞,可以想象各项政策和措施肯定是“重用轻保”的;事实上,前述由文化旅游局牵头为郭洞编制的第二次、第三次旅游规划就是“重用轻保”的规划,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带有破坏性的“用”,而非保护性规划。

同时,文化旅游局为“包装”郭洞以事招徕,将大量以假乱真的信息附会到郭洞身上[11],这也违背了历史的真实性,不但不能帮助游人正确认识历史,反而起到了混淆历史真面目的反作用。

而建设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在这个过程中则被“悬置”起来了。

应该说,文化旅游局在接管郭洞景区以后,在景区宣传、旅游促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郭洞旅游业能够迅猛发展,文化旅游局功不可没。

但是,文化旅游局的经营在郭洞却几乎是丧失民心的,村民对旅游局的经营存在强烈不满,从2004年以来多次联名“上书”,要求将郭洞景区的经营权还给郭下村。

村民的不满主要有:

其一,《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家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用来经营谋利,而村民认为,文化旅游局把郭洞作为景区来经营,却不怎么关心文物和古生态保护,已带来严重后果。

例如,村内重要燕翼堂(明代古建筑)多年失修,行将倒塌,2000年“6.23”洪灾时郭洞回龙桥坝和护坎被冲坏,文物旅游局皆不管不问;景区管理处违章建设了有碍历史风貌的票房和停车场,之后不听文物和古建专家“票房应该移走”的建议,相反在2003年10月票房被大火烧毁后扩建了新票房,而且不赔偿在大火中被烧伤的古棵珍贵古树。

村民认为景区管理处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较多资金进行景区建设,而只是吃郭洞老本,有违村民意愿和初衷。

更严重的是:

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申请编报2006-2010年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建设局、文物局联合上报申请材料,郭洞村的材料却仍由文化旅游局申请;让人瞠目结舌的是,申报材料中提供的仍然是由浙江省建设厅退回的不合格的“保护规划”,而且竟将迁建旅游饭店、商店、游人服务中心的预算1500万作为“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将建造“生态旅游停车场”、新桥、集散广场等的300万预算作为“历史街区环境整治”项目。

这份申请报告未通过县建设局和文物部门而是由县发改局经县政府上报北京,这种从程序到内容都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当然被建设部否定[12]。

其二,村民在旅游收益分配问题上与景区管理处产生严重分歧。

1999年双方订立最初合同时,合同规定管理处每年支付郭下村4万元,以后每年以10%递增,有效期为十年。

但郭洞旅游门票收入增长迅速,到2003年已达100多万,而村里只得到其中6万元,双方分歧渐深。

经县政府调解,景区管理处本着“让利不让权”的前提于2004年9月与郭下村签订了《郭下风景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补充协议》,重新决定收益分配为固定数额,每年由文化旅游局给郭下村65万,其中一半为郭下直接收益,另一半为景区建设费用于景区建设及管理,这“另一半”仍由景区管理处掌握使用(事实上几乎没有投放于景区保护;与之相对,村里还要负责安全、环境卫生、商业管理等事务)。

2005年票价上浮后,旅游收入达到200万元,2006年达到300万元左右(此处依村民和专家学者的估算;景区管理处声称2006年收入不足200万元),但村里的实际收益还是32.5万元,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村民要求归还管理权的呼声又一次高涨。

尽管村民认为新合同仍是“霸王条款”,但新的协议签至2009年,且依新合同约定,2009年协议期满后,仍将由文化旅游局下设的景区管理处经营管理郭下旅游区。

总之,在景区管理中,文化旅游局的有权不管、建设局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无权难管这一管理错位,共同造就了郭洞文物保护工作的严重缺位。

旅游局与村民之间的经济矛盾,事实上也是文化旅游局这一政府部门违背新农村建设“多予、少取、放活”精神,违背农民意愿,与民争利的表现,理应得到纠正。

管理层面的问题还包括郭洞村两委基层管理的办事不力,拈轻怕重,难孚众望,两委班子建设未见起色。

且某些村干部见钱眼开,只顾个人好处,不管集体利益、不为百姓谋福。

由此造成村集体收入微薄,集体经济发展十分滞后。

村民中旅游收入分配严重不均,这也成为对乡风民俗产生负面影响的重要因素。

三.路见何方?

郭洞的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然而在众多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中,郭洞的问题是典型而有代表性的。

在改造、新建之风冲荡之下,完整而有特色的古村落正在华夏大地上迅速减少。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决策提出后,部分主事者简单地认为乡村建设就是拆旧房盖新房,并拿有些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村庄的“排排坐”村落布局当作“村容整洁”的模板,到处帮农民找贷款拉赞助,以多快好省地建成新农村。

古建专家们早已提出,历史文化名村是先人们创造的完整物质生活环境,全面记载着我国农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是古代历史的物化见证;它所包含的物质文化遗产(如乡土建筑、文物古迹、街巷空间、聚落形态、田园景观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宗教礼法、民俗民风、传统技艺、名人轶事等)一经破坏,就无法再生。

破旧立新的思维在面对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时无疑是错误的,以这种思维统领新农村建设,只会使旧村改造变成一种“建设性破坏”。

很多地方一方面在义无反顾地推倒老房,建设“排排坐”的新房,制造着“千村一面”的新农村建设“奇迹”,另一方面又斥巨资建起一条条仿古街道,拿这些文脉不通的“假古董”来吸引眼球;一方面是对既有古村落保护不力,另一方面又在新建古村古宅……这些举措实在既让人扼腕叹息,又让人皱眉侧目。

那么,历史文化名村在新农村建设中、在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如何发展?

笔者以为,除了要对历史文化名村中的建筑、街巷、文物、环境做必要的维修和整葺(而且必须修旧如旧)外,村落的整体风貌应该保持原真性。

历史文化名村的存在,本身就是以古色古香的原始风貌参与现代性进程:

它以深刻的历史性品格和丰瞻的人文性内涵,点示传统文化的真实,同时以物化的传统智慧(生态的、人文的)启迪现代性发展的多种可能性。

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是对历史上曾有的人的生存、生活的尊重,也是对当下人生存、生活的尊重。

在这个意义上,不尊重历史,也就无法尊重当下。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识逐渐成熟,古村落的珍贵价值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承认和尊重。

我们近来从各种媒体看到、听到的保护历史文化的报道多了起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这一光荣事业中来。

关于郭洞,笔者最近也听到一则让人稍感安慰的新闻:

在古建专家的呼吁和有识之士的奔走下,武义县2007年6月19日召开了郭洞景区拆违动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郭洞景区环境整治活动的通告》,将派由街道和县国土、城建、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驻景区开展工作,集中一个月对郭洞景区的非法建筑、违章搭建和广告牌等进行专项整治拆除。

亡羊补牢,其未晚乎?

然而,如果整治只是停留在拆违,那么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一时之举。

只有在完善各项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执法,真正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尽快为历史文化名村编制出切合实际的保护规划[13];理顺管理关系,合理分配旅游收益,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农民意愿,在保证古村保护投入的前提下,多予农民实惠,让全部村民都能从古村旅游合理开发中获得好处。

只有这样,“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方针才能切实落到实处。

也只有这样,一个充满活力而又富有多样性的新农村发展局面才能最终形成。

[1]至笔者撰文时为止,“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已公布了三批,凡72处,分别是2003年10月8日公布的包括郭洞村在内的第一批12处、2005年9月16日公布的第二批24处、2007年6月9日公布的第三批36处。

[2]郭洞在元代以前仍是十余个姓杂居的村落。

元代至正年间,清源何氏后裔何寿之始迁居到郭洞,其后人蕃衍兴旺,而村内其他姓氏则相继衰没,最终形成了何氏家族占村民绝大多数的局面。

[3]郭洞东西两面分别为龙山、虎山,两山植被繁茂,树种丰富。

尤其是东面的龙山,山体下半部有各种乔木和灌木计42科101个品种,其中乔木约占三分之二,且大多数是常绿乔木。

许多古树的树龄在四、五百年以上,村内亦常见直径一米以上的苦槠、甜槠、红枫、樟树、罗汉松、红皮树、虎皮楠、红豆杉等,其中红豆杉被称为植物活化石,是国家一类保护树种。

龙山是千百年来天然自生的原始古木林,具备原始生态特性。

大量古树保存至今,何氏族规发挥了重要作用,族规对保护龙山树林作出了严厉规定:

“上山拾柴拔指甲,砍一小树断一指,砍一大树断一臂,”还要跪在祠堂前向祖宗请罪立誓永不再犯。

”丰富的植被使得龙山古林中空气特别新鲜,且富含负氧离子,也对调节郭洞的气候产生了巨大作用。

[4]《武义县农村“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实施细则》(2005)。

[5]这些是郭洞村根据自身特色提出的措施,因为资金等方面的限制,这些措施还没有推行到实践层面。

此一小节的撰写,部分参考了楼庆西教授的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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