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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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一)依据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处理方式多样灵活性原则,即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与非诉协商等方式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妥当的处理方式;

(四)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诉讼手段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相关的各方面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的恰当时机;

(五)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

(六)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讼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的方式解决被诉案件。

(七)一般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原则,即对公司发生的普通案件,实行程序性管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实行重点督办和管理。

重大案件指:

(一)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五)诉讼或者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合约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公司内企业、部门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纠纷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纠纷各方也可以请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条合约法务部应当依据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应当重视合约法务部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防范或减少案件的发生、保障案件的有效处理,建全针对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工作机构

第七条 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各部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业务统一管理、指导。

投资管理部为其分管事业部及项目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海外管理部为其分管事业部及控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建设类分公司、生产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设计管理部为公司设计类分公司、生产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

控股公司、项目公司、各分公司及生产部门负责人为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合约法务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管理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整理法律纠纷案件信息及法院内部司法解释文件;

(二)负责组织对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选定或协调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

(四)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案件归档、统计分析和案例汇编;

(六)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作为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相关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企业经济活动等有关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二)负责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形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合约法务部门报告;

(三)负责督促责任人调查案件事实,提供文件资料;

(四)负责分管机构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

(五)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责任人的考核;

(六)协助合约法务部对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七)督促分管机构正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八)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十条 法律纠纷案件在处理主体上原则实行“谁发案,谁处理”原则,即公司总部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合约法务部负责处理。

控股公司、项目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法人企业处理,各分公司、生产部门发生的案件,由该分公司及生产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章处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决策机制,保证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建立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的科学决策为依据和指导。

指导公司按照统一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处理决策。

第十五条发案单位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将案件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及合约法务部。

第十六条发案单位应采取书面文件形式并随附相关文件资料。

报送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证据资料情况及法律分析;

(四)案件处理意见和初步方案;

(五)案件处理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合约法务部在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法律纠纷案件后,应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发案单位经营能力、可能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案件等,及时做出者授权处理或自行处理的回复意见,由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发案单位。

合约法务部决定自行处理的案件,对外委托法律中介机构代理的,代理费用由发案单位承担;授权处理的,由发案单位委托法律中介机构或者内部人员代理,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总部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处理方案论证制度,相关处理决策一般应以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基础。

根据案件处理需要,论证可以多次进行。

第二十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采取书面论证和会议论证两种形式。

书面论证是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律中介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等签署、提供书面意见的论证方式;会议论证是指前述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举行会议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应采取会议论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一般在处理决策前组织进行,但案件存在紧急情形需要立即进行诉讼的,也可以在采取相关法律手续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决策,即可以不进行案件处理方案论证以及决策程序,而由合约法务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发案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四章办理过程与监控

第二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公司应按照处理决策及时选聘确定案件承办人,确定案件具体处理方案,完成证据资料整理、法律手续办理等文案和程序工作,以保证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要求准时提交证据、参加法庭审理等。

第二十四条未进入诉讼程序、确定采取非诉协商等方式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除可以及时处理完结的外,一般也应指定案件承办人进行案件办理具体工作。

非诉协商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准则,以互谅互让为方针,积极促成协商解决法律纠纷。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非诉协商的同时一般不能停止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案件的准备工作。

非诉协商不能解决法律纠纷的,应及时进行提起或积极应对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部的案件由合约法务部报分管副总裁及总裁批准后,指定法律中介机构、其他法律工作人员或案件相关业务经办、负责人员等1—2名担任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对合约法务部负责和向其汇报工作。

经合约法务部同意公司其他发案单位自行处理的,由责任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并同时报合约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从事收集整理案件证据资料、制作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等基础工作,负责对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提供业务协助、配合,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合约法务部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案件承办人对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有可能危害企业权益的行为等情况及时向报告及采取避免、减少损害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可由发案单位合约法务人员和经办人代理,但单独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必须为合约法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总部案件的处理实行庭前评审制度,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由合约法务部组织对案件承办人的代理方案、思路等代理准备工作进行评议、审核。

第三十条案件承办人应于开庭前十天提供书面代理诉讼方案,合约法务部在初步审核后根据案件需要决定采取和组织书面或会议评审方式。

书面评审方式是指由相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书面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方式是指以举行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

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的,可以要求案件代理人到会说明代理方案及接受询问。

评审人员对案件代理方案的完备性、合法性、严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并可提出质疑和不同意见,必要时由案件代理人对质疑进行解释,对不同意见做出是否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经过庭前评审,合约法务部认为代理人代理方案有严重缺陷和不足,或者案件代理人拒绝按照企业意见对代理方案进行修正的,可以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决定撤换案件代理人。

代理方案不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的,一般不得随意撤换案件代理人,但对代理方案的质疑和不同意见可以提供给案件代理人,作为拓展办案思路和改进代理方案提供借鉴。

第三十二条公司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应重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提交等重要诉讼权利,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视被告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设计、审判思路的引导等诉讼技巧和方式方法,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原则,追求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第三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庭审后,承办人应当就开庭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合约法务部。

审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向合约法务部作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分析。

第三十四条案件败诉而可以采取上诉、撤销仲裁、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的,由企业决策机构按照案件处理决策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

决策除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外,一般还应遵循穷尽救济程序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

(三)公司内部有多种不同处理意见;

(四)对审理(执行)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

(五)受到比较大的外界干扰;

(六)企业内部缺乏案件处理人力资源;

(七)其他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公开原则,选聘信息向企业、向社会公开,以充分对接和利用法律中介服务市场;

(二)公平原则,法律中介机构公平竞争,以选择最优秀、最适合的案件代理机构;

(三)比较选择原则,采取在对多个中介机构业绩、工作能力、代理方案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的具体工作方法;

(四)专业选择原则,对公司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不同专业的法律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三日内,应当报合约法务部进行审核。

报审核资料应包括选择工作进行情况、法律中介机构及承办人资格证书及介绍材料、案件代理方案、代理方式、代理费用以及代理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条法律中介机构代理合同采取书面方式,应约定代理事项、代理方式和代理费用等基本内容,并应对代理人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赔偿责任以及委托人的解除权等进行规定。

代理费的支付一般不应超过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但根据案件需要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可以适当灵活处理。

第四十条合约法务部加强对案件法律中介机构案件代理工作的监督。

发案单位全程参加案件处理过程,就法律中介机构案件代理工作情况随时向合约法务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合约法务部应对法律中介机构代理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及做出评价。

第四十二条合约法务部负责根据记录数据,建立和维护法律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法律中介机构资源在公司内的共享。

第七章整理立卷、统计分析与案例汇编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合约法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并负责保管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案卷。

法律纠纷文书管理办法由合约法务部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报表和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发案单位应当按照合约法务部的要求每周五报送案件进展情况报表,每月30日前汇总分析案件成因并对发案原因、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同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合约法务部。

合约法务部与各归口管理部门互通信息。

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周报及月度、年度报告分析,并报送主管副总裁及总裁。

第五十一条合约法务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纠纷案件案例汇编。

指导相关部门学习和交流。

第九章奖惩

第六十一条合约法务部负责对归口管理部及涉案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奖惩办法。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于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有权决定终止承包合同、提高保证金及管理费用,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资料、处理方案、报表的;

(二)未经合约法务部同意,擅自确定承办人造成案件败诉的;

(三)发案单位未指定定承办人,造成司法机关缺席审理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公司合约法务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论证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谎报、隐瞒或者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

(六)利用案件处理以权谋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不正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八)因发案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损害公司及其他单位利益的;

(九)因发案单位原因,冻结、查封、执行公司财产或者其他单位财产,影响公司经营及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级企业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于制定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报合约法务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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