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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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方案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唐广庆

(《招投标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原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总工程师)

二〇〇六年制

目  录

本教材主要讲述:

依据《FIDIC》编制的1999年第一版和1987年第四版施工合同条件,结合国际规则和惯例,以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福建省水口水电站、四川省二滩水电站和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为案例,讲解《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前 言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

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面的WTO基本规则

三、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地位和责任

第一节概况

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

二、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业主

一、业主的地位

二、建设业主(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三、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三节业主在合同管理中的各方关系

一、业主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二、业主与贷款单位的关系

三、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四、业主与工程师的关系

五、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六、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

七、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八、业主与指定分包商的关系

九、其他关系

第四节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一、业主(项目法人或称发包人)

二、承包商(也称承包人或承建单位)

第二章 建设监理概论

第一节概述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概念

二、当前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工程师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项目招标

二、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节 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工程师的作用

二、工程师的地位

第四节 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和权力

一、工程师的职责

二、工程师的权力

第五节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注意的问题

一、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一节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二节提供施工条件和检查承包商进场情况

一、为承包商提供进场条件

二、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

三、核查承包商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第三节 控制工程进度

一、项目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的制定

二、承包商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审批

三、工程进度控制

四、审核承包商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五、合同规定的主要业务程序进度控制

六、合同工程进度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审核承包商施工技术措施,监督和管理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一、设计图纸提供

二、承包商提交施工方法说明

三、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四、核查承包商施工临时性设施

五、主持生产例会

六、负责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第五节 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质量检查

(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二)工程质量检查的方法

(三)工程质量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费用合理分担原则

二、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

(二)分项工程验收

(三)部分工程验收

(四)缺陷通知期限终止前的检验

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节 检查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七节 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费用支付

一、编制合同投资控制性目标

二、各种主要费用的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二)材料(包括永久设备)预付款

(三)保留金

(四)合同价格的调整

(五)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

(六)每期进度付款

第八节 研究和处理项目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

三、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处理原则

四、合同变更工作程序

五、合同变更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节 处理合同索赔

一、发生索赔的原因

二、索赔的类型。

三、索赔程序和时限

四、索赔案例

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六、处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节 处理合同风险

一、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

二、风险的类型

三、合同风险的分析

四、施工保险

五、风险损失的补偿原则

六、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第十一节 处理合同违约

一、承包商违约

二、业主违约

第十二节 研究和处理合同争端

一、工程师的决定

二、争端裁决委员会评审

三、友好解决

四、仲裁或诉讼

五、关于处理合同争端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节 协调各合同承包商的关系

一、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工程师做协调工作的原则

三、协调工作的费用处理原则

第十四节 其他管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前言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从1983年云南鲁省布革水电站的发电引水系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开始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的历史。

在这段时间里,由于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逐步实现了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进一步适应了国际竞争和挑战,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当前项目合同管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业主和工程师或承包商往往不能按项目合同规定处理合同问题,仍然按计划经济体制下自营制的惯例和依靠上级行政命令解决合同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合同法人之间,为实现某种目的,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履行不当,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项目管理一个最大不同点即是是否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因此,合同双方都要以合同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将造成合同管理失控,项目合同的总体经济效益不高。

(二)招标人在招标时没有选择通用的、有权威性的标准合同条件,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风险和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了不平等条约。

这样的合同是搞不好项目合同管理的。

(三)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人员一般不参与项目合同管理。

而工程师只参与项目合同管理,一般不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因此,我国把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人为的分割为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即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与合同管理脱节.所以合同执行初期管理合同的人员不熟悉合同文件,使业主和工程师处于极为被动局面.另外由于招标人员不参与合同管理,无法知晓自己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无法提高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水平。

而且低水平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又会给项目合同管理带来困难。

这些都对业主的总体利益是极为不利的。

(四)某些业主只授予工程师检验质量的权力,这不是合同管理。

由于没有经济制约手段,是不能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的.

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用以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和投标,业主选择了项目承包商。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协议书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承包商可进入现场做施工准备工作。

此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开始进入合同管理阶段。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重要工作,因为它涉及到能否实现项目成本、质量和工期整体最优的完成项目建设,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业主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应通过工程师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面的WTO基本规则

我国加入WTO后,处正在过渡时期,于2006年底结束。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各系统的事业和企业单位,面临许多挑战.为与国际经济、WTO规则和惯例接轨,以及迎接挑战,政府部门和施工企业既要熟知WTO规则和强化规则意识,也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规,让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到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方面的有关WTO规则有:

1、公平竞争规则(即市场准入规则):

是指给予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即不歧视规则;

2、国民待遇规则:

是指外国承包商享有本国人相同的国民待遇;

3、透明度规则:

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透明,并具有稳定性和预见性;

4、权利和义务平衡规则:

合同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

三、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项目管理:

是为限期实现一次性特定目标,对有限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合同目标为目的,对资源投入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

第一章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地位和责任

第一节 概况

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

(一)存在的问题:

1、政企不分,削弱了项目法人的中心地位;

2、不承担投资风险,还在吃国家的“大锅饭”;

3、应进一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发展的方向:

通过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并应与国际接轨。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形成了国际规则和惯例,已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一种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方法。

它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纳入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

做到了高效、严格、科学、经济。

二、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由投资方选定的代表—-项目法人,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是策划项目、筹集资金、组织建设、生产经营、还贷付息的五位一体的建设管理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投资建设领域实际运行的重要基础。

三、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1、明确了项目法人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承担投资风险。

2、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即可防止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干预,也可防止项目法人什么事都申请主管部门批准,而推卸责任。

3.强化项目法人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中心地位,赋予项目法人充分的组织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同时也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

从而较好的克服基建管花钱,生产管还贷,建设与生产经营脱节的弊端.

4、项目法人要受《招标投标法》和责任制的约束,既要节省项目投资,也要限期实现建设项目目标。

第二节 业主

业主是投资方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集团,也称雇主或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称招标人,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阶段称业主。

一、业主的地位

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

他处于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者。

业主可以是政府组建或通过招标选择的法人集团,也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法人集团等.由业主任命项目经理,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多种组织形式:

1、单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建设公司,并直接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2、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合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为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开发公司,并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的代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3、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集团)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

首先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法人集团作为项目法人进行投资或集资,以及组织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还贷付息。

4、原有企业投资进行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

三、业主的主要职责

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以整个建设项目而言,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发目标、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和建设条件。

2、筹集建设资金,并承担投资风险。

3、业主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经理。

4、通过招标选择各阶段建设项目的勘测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勘测和设计咨询合同,依此组织勘测和设计工作。

5、组建或招标选择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6、业主通过建设项目的招标和评标选定承包商,并与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7、在项目建设期间办理移民征地、开通对外交通和通讯等,以及与当地政府联系,为项目实施提供施工场地,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8、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定项目设计(修改设计)、审查工程概算(修订概算)、编制集资规划、编制贷款和用款计划、编制归还贷款计划等。

9、在国家宏观计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之下,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编制整个项目的年度、季度和月进度计划。

10、控制项目总工期,并通过工程师不断修订项目进度;办理承包商的每期付款、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决策重大合同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索赔;授权工程师主持项目竣工接收验收,接收后运行管理;项目全部竣工后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接受国家对项目的验收。

11、对完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生产经营,逐步归还贷款,并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12、接受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呈报各种报告和报表。

13、批准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各阶段的工作报告。

14、其他事项。

第三节业主在合同管理中的各方关系

一、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业主与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

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主要是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等,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业主有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但也应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二、业主与贷款单位的关系

业主与贷款单位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三、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关系。

四、业主与工程师的关系

业主与工程师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关系。

五、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工程师与承包商虽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有业主对工程师的授权,所以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是代表业主按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合同关系,是通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所确定的。

七、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分包商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一般合同规定,承包商对部分项目进行分包,以及选定分包商必须事先经工程师或业主同意.

八、业主与指定分包商的关系

业主在招标时或工程师在合同实施时,为能在项目上使用特殊工艺与保证工程质量,以及确保工期,有权指定分包商分包这些项目.在国际上无论在招标时或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商未对指定分包商有异议时,合同中的任何问题都是通过承包商解决的。

即业主不直接对分包商,也不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但国内有些项目规定,在合同实施时,即使承包商未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有异议,由于分包商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九、其他关系

业主还与货物供应商、永久设备制造商、履约担保的担保人、保险公司、税收单位和地方政府等有一定关系.不再赘述。

供货商

分包人

承包商

设计单位

工程师

项目法人

(业主)

上级主管部门

贷款单位

 

隶属             贷款协议       

协商

争端裁决委员会

 

协   项目承包合同              设计咨询合同   

商   

监 理       监 理

 

咨询合同         供货合同

 

项目合同各方关系图   图1-1

第四节 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项目合同是缔约双方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其主要内容是: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工程师对合同问题的处理原则(该部分请见第二章)。

依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归纳如下:

一、业主(项目法人或称发包人)

(一)业主的权利

1、有制定计划的权利;

2、有权同意或拒绝承包商转让或工程分包和选择分包商的要求,有指定分包商的权利。

批准履约担保,批准各项保险;

3、批准合同规定以外的征占施工用地;

4、批准合同以外承包商提出新的施工条件的权利;

5、批准修改项目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

6、批准重大的变更(包括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7、批准备用金的使用;

8、办理每期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材料(工程设备)预付款、索赔、调整合同价格和物价、竣工结算和合同最终结算;

9、如果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有向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10、有决定罚没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权利;

11、如果承包商违约时,有解除承包商全部或部分合同项目的权利;

12、但发生争端时,业主有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协调或要求仲裁的权利;

13、业主有对工程师授权或扩大授权或限制授权的权利,以及有撤换各级工程师的权利.

(二)业主的义务

1、提供施工用地;

2、提供部分施工条件和施工准备工作;

3、移交测量基准点及有关资料;

4、提供必需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5、提供施工图;

6、协调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上述义务的大部分是通过工程师进行的.

(三)业主的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自身引起的法律责任;

2、支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

3、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统一管理整个工程的文明施工;

5、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6、环境保护;

7、业主参与(或主持——我国的惯例)施工期运行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缺陷通知期检验。

验收后接受各项工程,并及时投入运行管理.

(四)业主风险

1、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风险;

2、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风险;

3、除合同规定以外,由于业主使用或占有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造成的风险;

4、由业主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所造成的风险.

(五)业主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方法

在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的行为准则是:

恪守合同规定,尊重工程师对合同双方的关系进行协调,通过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在按期获得合格工程的前提下,允许承包方得到合理的报酬。

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的工作方法如下:

1、为确保合同项目顺利实施,业主应给予工程师充分授权,至少应把标准合同条件(如《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列明的工程师管理合同的权力授予工程师。

2、在合同范围内,业主和承包商的全部联系,应通过工程师进行,以避免合同管理的混乱,否则易造成对承包商下达的指示、指令和通知等的误解。

3、对于按合同要求工程师在发布指示、决定、确定价格、同意工期延误等之前和业主协商的一切事宜,要正确理解,并应立即做出反应。

4、业主对工程师的能力,行为和职业道德等进行监督.

5、依据上述咨询服务合同,业主的义务应认真履行,为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创造良好的合同管理的外部条件.

二、承包商(也称承包商或承建单位)

(一)承包商的权利

1、有要求业主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用地、施工条件和施工通道;

2、有要求业主或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水文、地质和测量网点等勘测资料以及施工图纸的权利;

3、如有合理的理由,有权反对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

4、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和控制性工期的控制下,承包商有制订和修改工程施工进度的权利,但应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5、在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控制之下,承包商有权选择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权利(国内项目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6、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要求业主调整合同价格的权利;

7、业主或工程师不按合同规定强行干预承包商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或苛刻检验,或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给承包商造成工期拖延或经济损失时,有向业主索赔的权利;

8、当发生争端时,承包商有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定或仲裁的权利。

9、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承包商向业主和工程师事先发出通知的条件下,有降低施工速度、或暂时停工、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10、当发生业主风险时,已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人对此进行索赔。

(二)承包商的义务

1、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之后,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准备,并及时开工;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书和保险单;

3、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商负责的施工图纸.这种审批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任何义务;

4、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从施工图纸或技术质量要求中发现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有义务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5、承包商必须给与在同一现场进行作业的其他承包人合理协作,为进行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

(三)承包商的责任

1、承包商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承包商应认真执行工程师发出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

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3、承包商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4、承包商应按国家规定文明施工;

5、承包商应严格按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6、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7、承包商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环境、保护工地及其附近居民区,使其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8、.应保障业主和他人的财产与利益以及使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9、业主未接受工程项目前,承包商应负责管理和维护。

承包商移交后还应承担缺陷通知期限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10、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验收的工程资料;

11、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四)承包商的风险

在所有标准合同范本中,都列明业主风险,暗指承包商风险。

笔者认为承包商有如下的风险:

1、项目资金的来源和额度的可靠程度,以及国家经济状况给承包商带来的风险;

2、工程设计水平、工程水文和地质条件的风险;

3、业主选择的标准合同范本对承包人风险的影响;

4、对工程师的授权、独立处理合同争端的能力和公正程度,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协调能力等方面对承包商风险的影响;

5、工程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的风险;

6、承包商自身能力、施工和管理水平的风险;

7、其它风险。

以上风险仅供参考。

(五)承包商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方法

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的行为准则是:

恪守合同规定,主动接受工程师对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按期移交令业主满意的合格工程,从而获得应得到的报酬.

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的工作方法如下:

1、承包商应主动接受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恪守合同准则,用合同规定的费用、质量和工期约束自己的行为.按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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