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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职业学院筹财务管理制度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No.:

0000000000000105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院属各部门)。

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经济实体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财务管理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建设高水平财经职业学院服务。

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办学资金;加强预算管理,科学配置资源;深化财务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第五条本制度是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学院及院属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对财务规章制度、收入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具体业务按事权划分,实行分工负责、权责结合。

除二级财务机构的经济业务外,其他部门的所有经济业务均须纳入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

第七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院计划财务处作为负责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院财经决策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学院在计划财务处之外不设置同级财务管理机构。

院属各经济实体经学院批准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院属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学院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院属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学院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学院和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级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

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院属各部门应努力增强财务管理创新意识,探索建立激励创收、提高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

(一)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各经济实体、各系(部、中心)为主体,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配置机制。

(二)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的运行成本,建立资源有偿使用的成本分担机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

(三)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实现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通过制定具体的预算管理办法,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

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预算。

学院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预算的组成

(一)根据管理层次的不同,学院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院内预算两种文本。

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和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院内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

部门预算和院内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二)院内预算由院级综合预算和院属各部门预算组成,各级预算均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院属各部门预算必须自求平衡,院级综合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预算的编制

(一)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和院内预算均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编制。

(三)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法编制。

院内预算中的院属各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院级综合预算由院属各部门预算汇总而成。

第十六条预算的审批

(一)部门预算的审批。

学院一上预算须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学院根据省财政厅一下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再上报省财政厅,学院按照省财政厅正式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院内预算的审批。

院内预算经教代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批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的执行

(一)院级综合预算一经确定,在院内具有强制约束性,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将预算执行的责任分解到院内各单位(部门)。

(二)学院按预算类别和项目进行预算控制,原则上公用经费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预算,人员经费预算可以用于公用经费预算,项目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三)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按月向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预算的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院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学院应及时报请财政部门调整已批复学院的年度预算。

(二)学院在预算执行中,院级综合预算和院属各部门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报批程序为:

各单位(部门)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请示报院长办公室;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计划财务处按学院批示意见追加预算。

除经学院按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以外,财务处无权审批和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用款。

第十九条预算的监督

学院纪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报学院,作为学院制定和调整政策的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学院鼓励院属各单位(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教学、科技资源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开办科技产业、接受委托培养和课题研究、开展继续教育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有偿服务,筹集办学资金。

第二十二条学院及院属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落实教育收费责任制,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的所有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收入分配办法,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适时制订和调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包括:

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学院及院属各部门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和运行费用支出,要把节能指标列入院内各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院按照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职能部门有效管理的原则划分审批权限。

经费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财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监督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效益性,审批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

第二十八条院属各部门按学院批复的预算项目、用途和金额统筹安排支出。

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九条院属各部门实行经费报销“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开支范围、经费预算办理报销手续,定期检查、分析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应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专业课程建设经费、图书资料购置经费、校园网络、实验室建设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基础设施(大型)更新改造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学生资助经费等的管理办法,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二条学院要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学院计划财务处应负责经济合同中有关经济条款的审查、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财务风险。

 

第六章 基金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基金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三十四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各类基金都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防止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各项基金。

第三十六条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和学院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收支有计划,支出按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事业结余包括专项经费结余和正常经费结余。

专项经费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正常经费结余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全额转入学院的事业基金,用于学院以后年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各经济实体上缴学院相关收入后的经营结余,归企业投资者所有。

权益的形成和管理按照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办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控制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学院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财政联网的资产管理系统,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对资产进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院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集中管理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各二级财务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其他部门均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按规定使用现金和各种转账结算方式;计划财务处和各二级财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银行对账单财务及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的管理。

学院按“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办法管理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计划财务处和各二级财务机构应按年度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存货的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和院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的管理,尽可能降低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三)学院及院属各部门自制或自建、外购或调入、融资租入、盘盈固定资产,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赞助,改建、扩建使固定资产原值增加,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加的,都必须办理建账建卡,增加固定资产。

(四)学院各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固定资产。

凡要出租、出借和转让的,必须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出租、出借和转让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计划财务处或二级财务机构,按学院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已有。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和盘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学院或财政部门报批后核销。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额上交学院,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学院资产,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造成学院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学院和院属各部门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学院权益不受侵犯。

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学院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学院应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各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性。

(三)学院通过加强和规范院办产业管理,防范院办产业风险,促进院办产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学院任何部门不得从事股票、基金、风险性债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筹资管理,合理选择资金来源和筹资数量,降低筹资成本。

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做好还本付息计划,承担还贷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学院贷款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

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实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严禁学院各单位(部门)为任何组织(含院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院应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学院的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定期编报学院综合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财务管理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二级财务机构必须定期向学院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三条学院接受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学院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五十五条学院的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

(一)计划财务处要对本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院属各部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会计稽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审计、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院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三)院属各部门要按照学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学院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学院计划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院属各部门财务管理岗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五十七条 学院通过教代会、学院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和财务民主,自觉接受社会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一章财务信息化和财会队伍建设

第五十八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要全面推进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第五十九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要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院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财务信息共享程度。

第六十条学院逐步改变传统的资金收付方式,借助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先进手段,大力推行资金收支业务的电子划转,最大限度减少现金流动。

第六十一条学院重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学院加强财会人员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吸引、保持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和人事处要坚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

学院财会人员必须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学院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或同类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学院的财务监管。

第六十五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学院的财务监管。

第六十六条学院工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会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在组建“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完成后执行。

编号:

2020040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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