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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开启栏板车技术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的有关名词、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和汽车列车。

仅有翼开启功能的运输汽车和汽车列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15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1495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4785 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3842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4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JB3809 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JB3939 货车和客车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要求

  JB/Z111 汽车油漆涂层

  ZBT35001 汽车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JB/Z116 汽车、拖拉机用电路电线颜色选用规则

  JB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ZQ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JB4185 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ZBT52006 厢式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JB2131 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JB3689 货车和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3352 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3845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

  GB3846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

  JB2320 厢式车辆

  JB4199 后栏板起重运输车技术条件

  JB787 汽车标牌

3 术语

3.1 翼开启

  车厢的顶盖或侧翼、或顶盖连同翼在力的作用下能自由开启和关闭。

3.2 栏板起重

  只有起重功能的栏板在力(一般为液压力)的作用下,提升和放下货物。

3.3 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

  具有翼开启及栏板起重功能的厢式运输汽车。

3.4 栏板额定起重质量

  栏板起重作业时,承载面上装载货物所允许的最大质量。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4.1.1 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对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有特殊要求时(如保温、保鲜、防毒)应在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中补充规定。

4.2 工作条件

  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一30~40℃

  b.空气相对湿度≤95%(25℃时)。

4.3 整车

4.3.1 整车主要结构参数和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原汽车底盘的规定,如某项指标达不到时,通过验证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4.3.2 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4.3.3 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

4.3.4 照明及信号系统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4.3.5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842或GB3843的规定。

4.3.6 燃料消耗量应符合JB3809的规定。

4.3.7 制动性能应符合JB3939的规定。

4.3.8 油漆涂层应符合JB/Z111规定。

4.3.9 电气设备应符合ZBT35001的规定。

4.3.10 汽车低压电线应符合JB/Z116的规定。

4.3.11 外露紧固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表面质量符合JB2864的规定。

4.3.12 焊接质量应符合JB/ZQ3011的规定。

4.3.13 木材必须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在12%~18%之内。

4.3.14 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生产厂自制的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生产厂的合格证才能装配。

4.3.15 铆接面应贴合紧密、铆接牢固。

车厢外覆盖件搭接处及铆钉孔应涂粘接胶。

铆钉头应排列整齐、不允许有歪斜、松动、破裂等缺陷。

4.3.16 联接部位必须连接牢固、锁止可靠。

4.3.17 备胎应固定牢靠、装卸方便。

4.3.18 门梯必须推拉灵活、使用可靠。

行车时不得自行滑动。

4.3.19 半挂式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应符合JB4185的规定。

4.3.20 必须备有防火装置。

4.4 车厢

4.4.1 车厢前壁离驾驶室后围的间隙必须大于75mm,车厢纵向中心平面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位置误差不大于5mm。

4.4.2 车厢外部尺寸应符合ZBT52006的规定。

4.4.3 翼、栏板、后闪必须有关闭锁紧装置,汽车行驶时不得自行松动和开启。

4.4.4 车厢外覆盖件应光滑平整,圆弧过渡平滑。

金属外覆盖件平面度在(1000×1000)mm2范围内小于3mm,在(500x500)mm2范围内小于2mm。

4.4.5 车厢外表面不应有磕碰擦伤划痕。

4.4.6 地板上表面应光滑平整。

紧固地板用的螺栓头部应低于地板上表面。

4.4.7 车厢内应装有照明灯。

4.4.8 车厢应具有良好的防雨密封性能。

在与侧壁成45°、降雨量为5~7mm/min,历时30min的人工降雨条件下,翼、前后壁、后门、栏板边沿处不应漏水。

其他部位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注:

漏,指形成滴水或流水,或滴水和流水同时出现。

渗,指有水迹但未形成水滴或流水。

无渗、漏指不见任何水迹。

4.5 翼

4.5.1 启闭自如,无卡滞现象。

最大开启角度为60°~90°。

4.5.2 全程连续开启或关闭的时间小于20s。

启闭时纵向下边沿的斜度小于2%。

4.5.3 翼开启5000次可靠性试验后,关键零件不得损坏。

4.6 栏板起重装置

4.6.1 栏板额定起重质量按250、500、1000、2000kg分为四级。

4.6.2 起重栏板在额定起重质量下,全程连续上升或下降的时间为10~15s。

纵向上边沿的斜度小于2%,途中停留5min时,其沉降量小于20mm。

4.6.3 栏板起重装置进行30000次模拟台架可靠性试验后,关键零部件不得损坏。

4.7 液压系统

4.7.1 液压系统必须操作灵活、工作平稳,不得有卡死或爬行现象,操作手柄或按钮处有指示标记。

4.7.2 液压系统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4.7.3 液压元件应符合JB213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5.1.1 按GB1334中1~13的规定进行试验前的各项准备。

5.1.2 试验用的测试仪表、量具按其标准的规定进行校核。

5.2 试验车辆检查

5.2.1 试验车辆检查应符合4.3.4,4.3.8~4.3.12,4.3.15~4.3.18,4.3.20,4.4.3,4.4.5~4.4.7的规定。

5.2.2 检查整车质量参数,尺寸参数和专用设施性能参数,并记人附录A的表A1~A4。

5.3 整车主要结构参数和技术特性参数测量按GB1534中三的规定

5.4 整车性能试验

5.4.1 滑行性能试验

  按GB1334中四的规定。

5.4.2 动力性能试验

  按GB1334中五、六、七的规定。

5.4.3 制动性能试验

  按JB3689的规定试验,并应符合4.3.7的要求。

5.4.4 测定燃料消耗量

  按JB3352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4.3.6的要求。

5.4.5 测定噪声

  按GB1496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4.3.3的要求。

5.4.6 测定污染物徘放量

  汽油车按GB3845的规定,柴油车按GB3846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4.3.5的要求。

5.4.7 淋雨试验

  按JB2320中4.4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4.4.8的要求。

5.4.8 道路试验

5.4.8.1 按JB2320中4.6的规定。

5.4.8.2 定型试验里程为5000km,定期检查试验里程为3000km,出厂试验里程为30~50km。

5.4.8.3 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以尽可能高的车速行驶。

5.4.8.4 定型试验行车里程按道路条件分配的比例,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8.5 定型试验和定期检查试验在行驶途中和行驶完毕后,停车按本标准4.4.1进行检查的同时,并按本标准4.5和4.6的规定进行翼及栏板起重装置的使用性能试验。

5.5 栏扳起重装置模拟台架可靠性试验

  按JB4199中4.3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4.6.2和4.6.3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

6.1.1 定型检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定型检验的产品不少于2台。

  a.老产品转厂生产;

  b.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6.1.2 定期检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产品不少于2台。

  a.停产两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三年时。

  在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另抽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项目重做检验。

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6.1.3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产品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影响其产品性能时,应根据用户和工厂的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的类别。

6.1.4 出厂检验

  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各项指标经生产厂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

6.2 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2的规定。

6.3 用户可以检查产品的各部分,但不得拆检。

可以从提交验收的产品中抽检2%(不少于一辆)进行出厂检验。

如不合格,则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应由生产厂检修合格后,重新交用户验收。

7 标志、运输、贮存

7.1 标志

  出厂产品应有标牌。

标牌应符合JB787的规定。

7.2 出厂产品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及备附件;

  a.汽车底盘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附件。

  b.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附件;

  c.备品清单;

  d.产品履历表。

7.3 运输

  出厂的产品应将翼、栏板、后门锁闭。

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拖曳)方式上下车(船)。

必须使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采用专用吊具,以免损坏产品。

7.4 贮存

  产品长期贮存时,应停放在具备防雨、防晒、防潮、防火、通风条件的仓库里,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8 质量保证

  用户在遵守产品的使用、运输和贮存规则的前提下,从发货之日起一年内并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技术记录可查时,生产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零部件(不包括易损件)。

              附 录 A

       翼开启式栏版超重运输汽车性能试验记录表

             (补充件)

表A1 整车主要结构参数和技术特性参数测定记录表。

表A2 淋雨试验记录表。

表A3 翼及起重栏板使用性能记录表。

表A4 栏板起重装置模拟台架可靠性试验和翼开启可靠性试验记录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郧阳汽车改装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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