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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如何获得案源谈起

作为一个律师,没有案子可办,没有业务可办,没有人请,没有钱可赚,无疑是一种悲哀,一种失败,一种耻辱。

作为我来说,我就是这种榜样。

因为,我也有过这种情景。

勿庸置疑,作为律师,这是一种事实。

没有什么可以自卑的。

做为一个人,这可是生命的一种危机。

人人需要生存而不是生活。

说到生活,人人有自己的生活法则。

作为一个律师,生活,远远不是一种需求。

而是一种责任。

具统计,世界上平均二十万人中,才有一个律师。

那个,全世界有七十亿人,律师,只有三十五万人,想一下,上帝就是几十亿,律师,不是更显的珍贵吗?

因为,物以稀为贵。

而且,律师和上帝是亲戚。

上帝办不成的事情,只好推给律师来办。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就是上帝的钦差大臣。

而且是白人、黑人,黄人各自上帝各自的钦差大臣。

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说,律师,有什么好自卑的。

上帝说,要有天,律师说,要有法律,上帝说,要有地,律师说,要有法律,上帝说,要有人,律师说,要有法律。

上帝可以说,律师不可以说,因为,律师聪明,律师知道上帝说的天地人,就是法律。

而法律,是不可以乱说的,于是,律师只有一种声音,那就是法律。

法律如何说,律师如何说。

不管这个法律是不是上帝创造的,但是,律师就是律师,只要律师按照一个声音说话,那就是上帝的声音。

所以,我在办案时,只说一个声音。

法律就是法律。

对,法律就是法律。

这是我办案中的一个表现。

只有在这种坚定的信心下,我的案源,就建立在我以法律为声音。

法律告诉我,不要说超越法律的语言。

我就不说。

哪怕我知道这天上帝与海伦去幽会了,我也会为上帝值班,

这就是坚持法律的声音。

然后。

我根据法律的精神说话。

到了一个地方。

就要根据这里的罪人。

上帝说,人生来就有原罪。

于是,我就按照上帝的不同语音,观察不同的罪人。

具有如何的原罪。

这个原罪,就是各种人性的贪欲。

好了,不胡扯了。

中国人没有读过《圣经》,也没有读过《三世因果经》,也没有读过《道德经》,也没有读过《孝经》。

所以,中国人基本上没有法律的《心经》。

这里,我所说的,一切经,只是一种精神。

也就是说,中国人没有精神。

于是,中国的法律就十分的复杂了。

法律一复杂,各行其是是不可以的。

于是,就需要来统一法律。

统一法律,就需要有宪法。

有宪法,就需要有一些为了大房间能够通往中房间,小房间,房间群的建筑中。

那么,通往这些房间,要有许多的路径。

有的人,知道路径,有的人,不知道路径。

于是,有了一个工作,也叫打工的,起个名字,叫“律师”。

律师是干什么的呢?

就是领导一些盲目的人和问路的人走时这些房间,或者参观,或者购物,或者行窃,或者建筑新的房间和道路。

好了,也再不胡扯了。

我在这二十多年中,在律师的路上,走的多了,见过人,见过神,也见过鬼。

其实,无论人,还是神,还是鬼,都是人间烟火。

离开了人,一切都不存在。

所以,律师这个领路人、导游、钦差大臣都是以人为本的。

以人为本,不是我们今天提出来的,而是全世界这个地球上生命体的需求。

需求的是什么呢?

是各自为了自己的上帝而奋斗的利益。

刚才我说了,上帝,是由不同的肤色的形象而建成的一种精神。

这种精神,就是人类的需求。

做为律师,自身也有需求。

律师的需求,是办案。

办了案,才体现律师的存在。

没有办案,律师也就不成其为律师。

这是一个世界法则。

虽然不同的政治世界和经济世界,道德世界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世界就是世界。

世界是由人组成的,人是由思想组成的,思想是由利益组成的,利益是由欲望组成的。

这就是一种共识,于是,我在办案中,一般来说,解决律师最关注的话题,是如何解决案源。

一、盲目期:

一九七九—一九八八年

这一时期,是律师的草创时代,有幸的是,我赶上了这个时代。

这个时代,是一九七九年开始到一九八六年时期。

这一时期,如果没有人划分,我想,作为一个同行,我就吃第一只螃蟹。

我的划分是:

一、等待期

这一阶段,是人民法院为律师(法律顾问处)的办案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这时期,律师,不发愁律师业务,也就是律师案源。

一有案子,因为律师数量少,而由法院直接指定。

这一时期,我的办案数量,在一年六十件左右。

二、渗加期

致一九八五年起,律师工作证施行,人民法院限制社会一般代理人参与案件。

只为律师工作者打开绿灯。

但是,由于法律工作者数量较少,人民法院依然遵循法律规定,以当事人请求为理解,同意社会法律工作者参与办案。

这一时期,我的办案,一年为六十件左右。

三、规范期

一九八八年始,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始后,人民法院逐步调整意识,较多案件,特别是传统的刑事案件辩护和民事、经济代理由法律顾问处人员出庭。

此时,以法律顾问处出函人员出庭,均为律师名义参与代理。

为什么此时期称为“盲目期”?

因为,自一九五八年反右后,中国取消了律师制度,便再无律师可言。

对于律师制度,一切人,一切意识,均为神圣、严肃态度。

因此,以律师名义出庭的代理人和辩护人,享有律师待遇。

当然,一般而言,在阅卷方面,一般的代理人,与律师待遇不同。

这一时期最大的特征是律师业务,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提供。

但是,在这一时期,律师面临的问题是,业务不熟练,法庭上的一般用语,程序,法庭纪律理解不一。

往往会产生一些自我意识或者相当于公务员的相处态度。

法庭人员、公诉人、律师之间态度和谐。

没有起到法庭的论辩艺术效果。

这时,我的办案量为六十件左右。

请同仁思考,六十件,是什么概念。

二、经济期(一九八八—一九九八)

一九八八年后,律师收费标准开始明确。

在律师队伍中,尚有部份没有取得律师资格,但因为当年一批兼职律师在各次“严打”中表现出律师素质的公职人员参与法律事务,人民法院在明知司法部对于律师建制和制度开始调整态度中,依然顾及贡献,准其参与刑事辩护。

在中国,能否参加刑事辩护,是律师和人格的一种光荣。

我便具有这种光荣。

光荣,是一种身份,可以在法庭上,任意的发表自己的观点。

也可以任意的表现自己,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些小小的个人得意。

这可能就是基本的律师心态。

但是,我们进入经济期后,遇到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律师一定是高收入,有贪污嫌疑的。

这在检察官的极左意识中,尤其强烈,只要看一下他们的沙威眼睛,就知道了,律师,你应该注意什么,是冉阿让的准备,还是德那地的复杂。

不过,我是不怕的,因为,我没有理由怕,我有自己的工资,律师只是一个国家法律工作者,但是,尽管这样,对于检察官来说,律师的收入,亦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在不少地方,就是检察官与律师就收费问题上纠缠不清。

经济期的第二个现象,是律师地位和律师队伍的变化。

律师地位的变化,是说律师在这一时期,地位发生了提高,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案件的增加,律师水平的提高,和律师业务的复杂而引起人们对律师的重新认识。

这种地位提高的认识,使的律师对于案件处于了一种垄断。

其他不操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在法律事务中,渐而退出法庭。

除了公民代理,和企业内部有自己的法务人员以外。

在律师队伍变化中,律师的收入,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这种变化,是律师收入的表现不同。

这时,在律师队伍机制中,有国办所律师,有合作所律师,有合伙制律师。

还有相继产生的司法行政队伍中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这种司法队伍的复杂化。

也是一个一方面为了更大程度的发展了法律结构,另一方面,是律师队伍的准备。

不但法律队伍变化在形式上,在地域上,也出现了律师队伍“孔雀东南飞”现象,大量的律师从中小城市向沿海城市和大城市集中。

小型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发展。

律师收费制度也开始向市场化引进。

不再是以司法部财政部规定的收费为唯一依据,而是根据律师业务而发生了议价行为。

三、理论期(二000—至今)

律师的理论期发展,是近年来,拥挤在律师业务收费中的一个讨论。

这虽然不是律师业务的业务,但是,这种讨论,已经影响到了律师的具体开展。

也就行成了律师收费的市场化。

由市场调节进入律师服务。

这是一个极不规范的市场行为。

对于律师的收费,也带来了更多的思考。

这样,律师收费,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当事人不再把律师当做法律顾问,而是当成了雇佣。

也就出现了律师之间在收费上,进入了竟价服务的局面之中。

这种局面,不能不说是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的是引发了法律管理中对于律师收费没有法律的保护。

从一些案例可见,律师的协议收费,成为了律师为了代理费而对簿公堂或者人民法院介入了律师收费的审理活动。

并且,借《合同法》《民法》理论来调整关于中介范围内的律师收费。

同时,为了更大程度的限制律师收费,刑法体系也或多或少的介入进来。

律师收费,成了一个法律服务的敏感的话题。

下面,我就本人是如何在各个时期收取律师代理费的经验中,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对于律师收费认识之管见。

一、律师收费应该高报价

名正言顺,是律师获得律师业务的重要保证。

我在多年来的律师生涯中,从事过兼职律师,也从事过专职律师。

从事兼职律师的多年中,我没有收取过一分钱律师业务费用。

那时,我们依托的是法律顾问处和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业务上,是律师,但是,在个人所得上,我有自己的一份固定工资收入,没有收取过律师代理费。

对于律师费,虽然只知道如何收取,但是,不是为自己的个人所得为用,而是为了律师工作。

转为专职律师队伍后,对于律师收费标准,在实际中,开始研究。

因为,这关系到自己的收支和生活。

这部分收支,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

开始中,对于律师的立案费,代理费、差旅费、其他费用,并不了解,往往是一刀切。

这样,也省了自己去费心在收费上斤斤计较。

一心办好案子为要。

但是,自从进入了个人收入时期后,这一切,需要与当事人核算了。

就开始进入了一个重新学习阶段。

这时的重新学习,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阶段。

收多收少,在于自己的一句话,也就是说,只能报高,不能报低。

这种收费,也包含了原始的协议收费形式。

为什么应该高报价呢?

律师收费标准,不是我们个人律师规定的收费形式,而是国家给予律师的一个为国家收取收入的一个水平。

并且,在诸多的律师收费规定项目中,有人民法院收费标准为参照。

可以理解为律师在收费上,与人民法院的收费,同是国家收入的部分。

另外,律师收费,体现了律师的身份价值。

律师是以法律知识和法律形式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化高层次职业。

知识的积累,是律师之间自然形成的一种价值取向不同。

如果一个律师没有一定的生活积累,只有法律书本方面的认识,在复杂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中,律师的实践功能,将不能与劳动所得成正比。

这就体现了当事人付费的心理差异的必然态度。

在高报价中,也可以结合一定的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的服务进行优惠性的服务,如,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必要的支出而努力。

二、律师应该某一领域和诸方面知识相协调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的一个制度。

今天,中国的律师数量,较律师初期阶段有了一个较大的数量变化。

但是,多年来,律师队伍在不断的稳定在一个十一二万人的数量状态。

不少律师工作者,因为各种原因,不再执业,但是,这些律师,虽然在名义上不再是律师,但是,法律的队伍在不断的扩大,这就是律师的内含在发展。

根据律师队伍的变化,也反映了律师内在的业务需要,随着律师面对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而变化。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不少律师事务所有了专业化律师业务要求,房地产、金融、证券、婚姻、涉及等名头出现,这些名头,更加趋向于市场化需要。

但是,通过分析,这种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化分,是一种对律师业务和队伍的误导。

其误导性在于,律师是经过参加了所有成文法律知识的考试而取得的一种资格。

不是一种职业的考试。

只有参加了律师执业机构行使律师业务的人,才可以称之为律师。

现状中,我认为,没有一个参加了几年律师执业经验的律师,就可以担任起一个行业中需要十多年专业实践的能力。

比如房地产律师,这种提法,给人的意识是,此律师,在大学本科中参加了五年的全部工民建大学本科或者工民建专业学的硕士以及更多的此专业的律师,而且,加上依此类推的律师专业出身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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