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偷税漏税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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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偷税漏税案例
2021年十大偷税漏税案例
篇一:
盘点典型案例剖析偷税手法
盘点典型案例剖析偷税手法
204-2-86:
16:
22本站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金税工程开通以来,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行为得到了较好控制,发案率与前几年相比有明显的下降。
但也有资料显示,当前违法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其他手法偷逃国家税款,其花样不断翻新,手法多种多样。
前不久,记者在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采访时,该局的工作人员把他们在去年查办的几个颇具典型性的案子做了一番盘点。
会计失真做假账———制造虚假的财务会计凭证,少列收入,多列支出
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去年破获一起某鞋帽服装厂“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企业通过编造假账,虚设账面借款,企图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3年初,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福州仓山某鞋帽服装厂涉嫌于201年6月至7月取得两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深入调查,初步查清该厂系一家村办集体企业,主要生产沙滩鞋供外贸出口,该厂于201年3月至11月间共取得21份有虚开嫌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这些发票所载业务均采用现金结算,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付清100多万元货款,而该企业注册资金仅为30万元,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经营规模不相符,且以现金方式支付巨额货款也违反了会计制度规定。
从该企业取得21份发票票面上的“货物”名称来看,内容基本包括了生产沙滩鞋的所有原材料以及辅助材料等,但购货单位只集中在两家;从发票的票面金额、号码来看,每一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都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因为5万元以上的进货,税务机关要发协查函调查),号码大部分也都是连号。
最后检查人员通过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从资金往来中找到突破口,查出该企业编造假账,虚设账面借款300万元。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潘某承认了自己以发票注明的价税金额3%作为手续费,叫他人为自己虚开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企业主要经营者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钻信息化空子———利用网络、电子软件加密等技术隐匿收入,企业财务的各种凭证、报表都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利用网络或财务软件加密等技术记载其经营活动和交易信息,做假账或账外经营
去年年中,根据群众举报,莆田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对莆田市某公司202年度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
当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公司纸质的账簿凭证后,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打开计算机并输出相关数据,但公司负责人称会计己请假多日暂时联系不到,电脑的密码由会计专人负责,且公司刚成立不久,电脑上也无与经营有关的数据。
检查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请来了局里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解密。
经过将近2个小时的努力,技术人员终于破获了开机密码,并在自带的便携机上安装了企业的应用软件,把企业的管理数据备份导入到便携机,收缴软件加密码,同时收集企业备份电脑数据的磁盘等资料并进行了拷贝。
回到稽查局后,技术人员马上运行安装在便携机上的企业应用软件,提取出企业销售收入、材料采购、进出仓、供销商等与经营纳税有关的资料,计算出企业各月的销售收入。
检查人员将企业纸质账簿上列示的销售收入与技术人员获取的数据逐笔进行核对,发现电脑显示的销售收入额大于企业纸质账簿体现的销售收入。
经过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企业纸质账簿凭证上少申报销售收入达84611582元,该局依法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补税14383969元的处理决定及罚款14383969元的处罚决定。
以假当真,以少抵多——利用虚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203年4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偷税罪依法判处漳平市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该公司的案发源自群众举报。
根据漳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漳平市某煤炭公司1997年至20年的经营纳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人们可以看到,自1997年1月至201年6月,该公司的煤炭主要销往三明市某国有企业。
结算方式均为三票结算,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
该公司通过开具假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且在结算时,只把增值税货款这一部分记入公司的财务账目,其余二种发票均在账外经营,其目的就是为了偷税。
最终税务机关确定该公司共从犯罪分子手中非法购买使用伪造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3097份,其中假票3079份,涉案金额高达25196万元,偷税980万元。
个体私营企业不做账,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不如实申报应税收入
203年11月,安溪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从事开采销售石灰石的业户白某和安溪城厢龙禹水暖设备厂两起定额户偷税案。
这两业户已开业经营多年,只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对超过定额部分未申报纳税,且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
经检查共追缴增值税7437万元,滞纳金1291万元,罚款4346万元,合计13074万元。
目前该局已按有关规定,将这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从查处的情况来看,目前的税收管理存在着重视按实征收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定额户管理,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定期定额征收业户的管理力度,不让定额成为不法分子偷税的“避风港”。
《中国税务报》陈光平;郑旭田;魏文中
篇二:
税务检查中常见的60种偷税漏税行为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
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
其表现为:
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
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
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
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
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
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
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
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
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
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
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
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
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
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特别是年实行各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
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篇三:
稽查偷税案例分析
稽查偷税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情况
按照专项检查计划,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年3月6日至3月26日对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独
立核算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液氨、碳酸氢铵、甲醇、甲胺、多聚甲醛、甲醇等化工原料,主管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是提前进入“角色”。
接到检查计划后,检查组根据被查单位的行业特点,重点学习了相关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提前进行相关稽查业务的“充电”准备。
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地了解了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纳税等情况,并结合实际,明确了主查人员、拟定了检查方案、明确了工作分工、提出了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是账内检查“查深、查透、查细、查实”。
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内部往来等收入构成、各种涉税凭证及发票多等特点,坚持不放过任何与税收有关的细节,做到“疑点必查、
循序渐进、由表及里、逐步深入”,以尽快发现深层次的偷逃税问题而“切中要害”。
三是注重“账内检查”与“账外侦察”相结合。
检查人员入户后,注重询问,多方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首先听取被查单位主管财务人员的情况介绍,重点了解其主要业务及财务核算方式。
在此基础上,结合账簿检查,从中寻找出各种疑点问题。
进一步核实与查对各种信息,对各种疑点问题进行逐一排查,检查实施全面细致,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透、不留死角”。
四是经过账面检查及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发现企业取得按揭贷款收入未按规定入账造成少缴各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营业税(租赁业)6487.2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专家产品评审费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9380元;6606665.03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64518.39元。
3、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4.11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4、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94.62元。
5、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29.75元。
6、调增项目:
贴现息、高温费、安全经费等共计1709620.49元记入财务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1709620.49元。
专家产品评审费共计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
定,调增计税所得额46900元。
调减项目:
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7265.74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7313.6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查补税额总计518477.62元。
(二)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1、专家产品评审费共计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
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690元。
2、应付职工薪酬6606665.0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2259.20元。
3、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该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不缴少缴,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470.69元。
4、对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437313.69元,属于纳税人不进
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不缴少缴,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8656.85元。
罚款总计259076.74元。
以上税款518477.62元、罚款259076.74元、滞纳金150408.09元,合计927962.45元已全部缴纳入库。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
(一)案例分析
一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的检查要注重多方位开展,对账内、账外全面开展检查。
在检查中注重对关联性的问题、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确保查深查透。
二是注意提高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落实“首查责任制”等考核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检查人员的稽查“压力”,从而也极大提高了检查人员的稽查“动力”,在检查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执法尖兵”作用,严肃查处,大胆执法,进一步发挥出检查人员查处案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稽查建议
一是找准稽查突破的“切入点”。
通过对典型案例评析和研讨,注意收集整理当前偷逃税的“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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