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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专车征求意见稿

交通部专车征求意见稿

【篇一:

为什么说交通部专车新规会要了专车的命?

为什么说交通部专车新规会要了专车的命?

无界新闻2015/10/1023:

53

今天下午,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作为互联网专车的使用者和长期研究互联网+法律形态的研究者,我本来对这个意见稿期望很大。

希望能在互联网+这个风口上,交通运输部能够抓住机遇,以分享经济的理念和产业转型的高度去促进专车的发展。

不过,真正得到这个意见稿后,我感到很失望,因为这个新规所反映出来的管理思维,仍停留在旧有产业的保守层面,与其说这是对网络专车的管理办法,倒不如说这是让互联网+产业形态倒退回传统产业的法规。

按照草案规定,专车如果能上路,需要至少三个证。

平台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需要《道路运输证》,从业司机需要《从业资格证》,这三个证的颁发部门都是县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平台经营所需的经营许可证实质就是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草案特别为平台经营者设立了个特别许可。

那么,设立这样的许可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截至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的明确规定,仅在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第112项保留了地方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等审批。

可以说,这个草案实际就是把专车这类新事物,在尚未形成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将其“回归”到传统出租车管理模式,强制其经营者向政府再次申请许可。

有意思的是,一个全国性的网络约租车平台,需要按照其经营地域范围,逐个进行县级政府的审批工作。

平台扩展到100个城市,那么,这一百个城市的五百个县,都需要逐个审批。

工作量之大,效率之低,再加上各地县政府的特有门槛,困难程度,可见一斑。

相比许可证来说,专车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就更加令人失望了。

一辆车,要成为专车,要过两道坎。

第一道坎,这辆车必须由民用转为“出租客运”的运营车辆。

这一转换,存在两个让几乎所有专车司机望而却步的后果:

一是车辆最多八年报废;二是要缴纳更高的运营车辆保险。

很多人说,车开八年差不多了,有的人四五年就换车了。

其实,大部分的人换车是“置换”,也就是旧车还可以抵价变现,我国对家庭用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一辆车开个五六年,转手也能卖出去百分之三四十的钱。

可是,八年报废意味着,开了五六年后,不管这辆车你保养的多好,也只能最多开到八年,然后就必须报废。

按照专车实践来看,专车市场绝大多数的车辆本来都是自用,车主就是想在业余时间赚点外快,偶尔开几次专车填补家用。

平均每个专车司机每天接单量也不到四五单,除去费用,赚的钱无论如何也弥补不了这短短八年的折旧费。

如果再加上高额的运营车辆保险,一个正常的专车司机,绝不会做赔本买卖,花了时间,却赔了钱。

所以,这个草案就这一条,就足够让专车市场萎缩百分之九十。

第二道坎,更加扑朔迷离。

那就是即便专车司机舍得赔钱做买卖,你也不一定能申请得上。

因为,按照草案规定,各地政府如果对网络约租车有数量要求的,还要按照数量管控来控制。

话又说回来了,政府如何能知道自己的城市到底需要多少出租车呢?

很多城市人口增加了上千万,出租车数量却十年不变。

打车难和黑车泛滥早已成为现实,这都反映出,政府管控车辆数量并非明智之举。

既然如此,为何政府却坚持呢。

这可能还是与利益相关,有了数量管

控,就会“人为”的形成市场供求压力,然后,牌照许可门槛也就会变成权力与利益转换的阀门。

对于司机来说,取得从业资格证还算简单。

当然,要到派出所去开具各类“证明

你妈是你妈”的证明还是免不了的。

这些证明,既包括没有撞死人的记录、没有酒驾记录、没有竞速追逐的记录、还包括到公安机关开具没有危险驾驶犯罪的记录等等。

如果这些你都开具好了,那么,还有一道神秘的坎,这道坎对于有正式工作,且想赚钱贴补家用的暖男来说,是不好过的了。

这道坎就是,专车驾驶人要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注意,这不是劳务合同,而是具有人事关系的劳动合同。

签劳动合同,这看似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里却显得非常“奇葩”。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很少有单位会允许员工在正式单位外还有一份“正式工作”。

其次,像是嘀嘀出行平台这样的大平台,几百万的司机,劳动合同的规定可能促成互联网+产业一跃变为“百万大军”。

这对平台来说可不是好事,还没盈利,就要背上大包袱了。

最后,如果一个礼拜开几单的专车司机都要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整天在网上卖东东的淘宝店主们、o2o的其他小伙伴们,是不是都要与平台签订劳动关系呢?

同时,这也就是逼着专车司机们去做选择了,是在原单位,还是“跳槽”到专车平台。

如果你要跳槽,那么,你还得去先把你的好车变为运营车,还需要再考个资格证。

真的有司机愿意这样做么?

我认为,至少是存疑的。

好吧,如果你的所有手续都办好了,也跳槽到了平台,那么,最后一项,你要在你的车上再去装一个“计价器”,这个计价器不是计算器,按照草案规定,必须是专用的“出租车计价器”,我相信,不管草案效果如何,至少生产出租车计价器的单位会很高兴,也许他们能卖出去不少。

不过,草案再次提醒你注意,你即便装的再像出租车,或者比出租车还出租车,但是,专车也不能上街巡游,也就是说,有人在路上招手,专车司机是不能拉活的。

同时,专车也不享受然后补贴。

等到草案有一天变为现实,也许,在街上会出现特别的画面,一辆专车在一个招手打车的人面前停下,并不问去哪里,而是问他,你有手机么?

请先呼叫下我,然后才能带你走。

通过以上的分析,很多人都会看出,这个草案实际就是要了专车的命。

好吧,如果还有人愿意继续干的话,在经营行为中,草案又抛出来一个杀手锏——反垄断。

当然,如前所述,草案如果不改的话,我不太相信还有谁愿意去做专车平台,如果真的有,那么平台就要担心被“反垄断”了。

一般企业都希望做大做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不过,专车领域则不然,因为草案规定,专车“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般反垄断法反对的都是垄断行为,即便是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只要不去滥用这个支配性地位,也就不受反垄断法约束。

草案却忽视了这一点,直接要求专车平台不能“做大”,这种“只管大小,不管善恶”的规定很是奇怪。

如果我们结合日前一些地方政府自己成立专车平台的举措看,这种规定似乎不是空穴来风,也许这是一盘很大的棋,预留份额=预留位置。

所以,我们反对这种立法,不仅是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而且这样的规定很可能造成日后挥之不去的借助行政对市场的垄断。

吐槽归吐槽,不论如何,以专车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如同李克强总理说的那样,是大势所趋。

在这个风口上,我们是顺势而为的行动,还是墨守成规的立法,都将成为影响我国明天互联网+模样的重要因素。

说到这个草案,毕竟仅是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大修改空间,希望最终的结果不要再让人失望。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篇二:

专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专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0日下午,在交通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之后,数家专车公司随即发声。

淘汽配张云林表示,《办法》目前还在征求意见期间,公司对此表示关注,也会继续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和反馈,“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优步中国也表示,他们会认真领会管理办法的精神,并积极参与整个办法的制定过程。

一旦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后颁布实施,会以此为标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常态,并全力配合新规的落实落地工作。

今天下午,神州租车董事局主席兼ceo、神州专车运营主体优车科技董事长陆正耀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政策对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有指导意义。

”但与此同时,他也认为政策有些偏紧。

陆正耀说,在“车”方面,《办法》规定了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的车辆的使用性质需要登记为“出租客运”,这意味着如果私家车想从事专车业务,私家车的报废年限将和出租车一样为8年。

“专车每天跑得还是比出租车少,8年报废期对于车辆的使用确实有点浪费”。

在“人”的问题上,陆正耀担心以后对专车司机是否要和出租车司机一样,实行属地化管理。

“专车司机是不是就像出租车一样,没有北京户口,不能开车?

”陆正耀认为,和出租车限定本地人驾驶不同,专车现在都有导航地图等技术的支持,对路况熟识的要求不需要这么严,司机只要通过相关的考核,应该就可以上路。

一位打车软件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制定专车管理办法是必要的,但是政策没有体现出多少互联网思维。

按照《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商同级通信、网信等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这位工作人员担心,要在每个有经营业务的市县都提交申请,通过行政许可才能开展专车业务,会加大企业成本,造成不便。

但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认为,对许可制应有准确理解,实施许可制并不意味着对数量有严格管控,许可制也可以是通过备案的形式,“此次的意见稿里对专车的门槛设置并非过高,只要符合几个条件,都可以申请”。

此外,《办法》第21条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专家对此提出疑问。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不是垄断地位,而是垄断行为。

“这意味着,企业在市场中占的份额虽然大,但如果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没有垄断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或者,企业的市场份额虽然没有占到垄断地位,但实施的行为是垄断行为也不合法,意见稿的规定有些不太合理。

”朱巍说。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王丽梅认为,《办法》是一个顶层设计,给了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很大的空间,这也符合目前国家简政放权的思路,在征集意见过程中,要听取各方声音,明确各方共识。

【篇三:

专车新规设门槛私车禁入】

专车新规设门槛私车禁入

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中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性质、驾驶人等作了要求。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私家车不许经营专车,除非转变车辆性质。

这意味着专车进入门槛大大提高。

对此,有专家指出,《草案》中对专车的规定,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只是做出了一个“昂贵版出租车”而已。

受此影响,专车市场虽然不会出现大的洗牌,但格局将会发生变化。

而从乘客用户角度看,受《草案》影响,用户乘车安全保障大大提高,不过获得的乘车补贴或将慢慢减少。

私车进入专车市场需转变车辆性质

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草案》,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性质需要登记为出租客运,这意味着专车进入门槛大大提高。

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小型出租客运车辆报废时间为6至8年。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很多私家车主“纠结”车辆报废年限,称如果改变车辆性质,将退出专车市场。

不过《草案》中还称,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一个全国性的网络约租车平台,需要按照其经营地域范围,逐个进行县级政府的审批工作,工作量之大,效率之低,困难程度,可见一斑。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交通法制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接受中新网it频道采访时表示,专车车辆性质改变为出租客运,实际上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专车行业发展尤为不利。

知名it评论家魏武挥也认为,《草案》禁止私家车进入专车市场,等于拒绝了“共享经济”,做出一个“昂贵版出租车”而已。

市场格局或迎来变化

《草案》公布后,市场上几家打车软件平台纷纷作出回应。

车辆为自营的aa租车和车辆全部来自租赁公司的神州专车对《草案》表示欢迎,称是利好消息,会促进行业发展。

易到用车表示会第一时间申请相关资质许可。

滴滴相关公关负责人对中新网it

频道表示,会对此表示关注,也会继续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

uber中国表示,会积极配合新规落实落地工作。

有专家表示,《草案》若正式实施,专车市场格局肯定会发生变化,但大的洗牌不会再出现。

“神州专车将迎来利好。

滴滴和uber受到影响也不会太大,因为可以凭借巨大的资金储备延伸至汽车产业链上游,组建汽车租赁公司或者加大资源在这方面投入。

相比上述几家企业,受影响最大的为易到专车。

顾大松认为,从企业角度看,受《草案》影响,专车市场格局会迎来震荡。

“从行业整体来看,《草案》对专车性质统一了‘规则’,性质上和出租车无异,即‘专业人干专业事’。

乘客影响有利有弊

从打车用户的角度来看,此次专车新规也带来一些影响。

首先是补贴,《草案》中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黄渊普认为,受此影响,未来打车软件将不会大规模补贴,补贴将慢慢回归理性,这也是行业趋势。

另外,打到专车难易程度或将发生变化。

目前普遍分析认为,因为专车对车辆性质提出要求,这将使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退出专车市场;而拟进入的用户因纠结车辆的报废年限,对这个市场也望而却步。

这将导致专车数量的减少,影响用户体验。

不过,黄渊普认为,主要还是看行业是否能够赚钱,如果可以的话,即便需改变车辆性质,还是会有人愿意加入到这个市场。

“不过,准入门槛的提高意味着成本的提高,受此影响,司机的收入将会减少。

”黄渊普说道。

据了解,《草案》中还规定,一车只能加入一个打车软件平台。

这或也对司机收入造成影响。

乘车用户安全性则或将大大提高。

《草案》中对专车车辆性质、驾驶人都做了相关要求。

《新京报》11日援引交通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称,这些都是在保证乘客权益的前提下制定的,在这个“红线”上非常坚决。

另外,《草案》中对专车“增设计价器”“开据发票”等行为做了规定,价格透明,乘客开具发票也更加方便。

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商同级通信、网信等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

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

(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Whenyouareoldandgreyandfullofsleep,

Andnoddingbythefire,takedownthisbook,

Andslowlyread,anddreamofthesoftlook

Youreyeshadonce,andoftheirshadowsdeep;

Howmanylovedyourmomentsofgladgrace,

Andlovedyourbeautywithlovefalseortrue,

Butonemanlovedthepilgrimsoulinyou,

Andlovedthesorrowsofyourchangingface;

Andbendingdownbesidetheglowingbars,

Murmur,alittlesadly,howlovefled

Andpaceduponthemountainsoverhead

Andhidhisfaceamidacrowdofstars.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

Isnotbetweenlifeanddeath

ButwhenIstandinfrontofyou

Yetyoudon'tknowthat

Iloveyou.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

IsnotwhenIstandinfrontofyou

Yetyoucan'tseemylove

Butwhenundoubtedlyknowingthelovefromboth

Yetcannotbetogether.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

Isnotbeingapartwhilebeinginlove

ButwhenIplainlycannotresisttheyearning

Yetpretendingyouhaveneverbeeninmyheart.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

Isnotstrugglingagainstthetides

Butusingone'sindifferentheart

Todiganuncrossableriver

Fortheonewholoves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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