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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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标准制定流程(见附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决策机构,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为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管理机构,团标委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团标委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提案和立项
第四条协会每年初在网站发布征集团体标准提案的通知。
第五条有意向的相关社会单位可随时向团标委秘书处发起提案申请,鼓励非会员单位需联合会员单位发起提案申请。
发起提案申请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
(二)标准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论证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参与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团标委秘书处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并报团标委评审,评审结果应于30日内向申请方反馈。
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建议获得团标委评审通过后,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批准后,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并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标委秘书处与团体标准制修订主编单位签订团体标准项目合同书。
团标委评审未通过或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八条签订团体标准项目合同书后,团体标准编制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编制计划实施。
第三章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九条主编单位对标准技术内容和质量负总责,参编单位对所承担内容部分负责。
主编单位不超过2家,参编单位不少于3家。
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参与标准编制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不超过25人。
第十条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二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形成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团标委秘书处,团标委秘书处审阅通过后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有关单位、企业、专家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单位、专家总数不少于20个。
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期一般为1个月。
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
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审查
第十四条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
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团标委秘书处。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六条标准送审资料经团标委审核后,团标委秘书处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5人的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团标委委员担任,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
会审时,应当在会议前15日将团体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审查专家组成员,会审结束后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审查结论,并附参加会审专家签字表。
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4)。
第十八条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
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
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九条通过审查的标准,需经团标委专家委进行表决,获得四分之三赞成通过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对已通过表决的标准,团体标准编制组一般应在审查会结束后(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1个月内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已立项的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出现不再适宜标准编制的因素(如政策变化、技术难题等),或两年内未完成发布的,经团标委批准,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五章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
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团标委审查。
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5);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三条团标委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资料进行批准前的最终审查。
审查通过后,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统一编号并发布。
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六章复审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
第二十六条标准复审后,团标委提出复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结果汇总表。
复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复审报告;
(二)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三)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
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
团标委秘书处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7)。
第二十八条团标委秘书处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团标委审议通过后,将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九条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程序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图1: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附表1: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标准名称
(中文)
标准名称
(英文)
(可选项)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编号
标准类别
□基础;□产品;□方法;□技术;□管理;□其他:
标准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邮箱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标准起草参加单位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1.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如有,阐述标准项目与之对比情况,以及对采标问题的考虑;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阐述标准项目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4.明确指出标准项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项目经费预算及来源
项目编制组人员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
项目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意见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计划编号: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承办人及电话:
序号
标准条款号
意见内容
修改依据
提出单位或人员
处理意见
备注
说明:
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2.回函的单位数:
个。
3.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4.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3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函审单总数
本单编号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意见
赞成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审查专家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盖章)
填写说明:
①表决意见在选定的框后划"√",选划两个以上或没有选划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算为有效的函审单数);
②没有回函者,按赞成票计;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表4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函审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统计
发出函审单总数
共 个
赞成
共 个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共 个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共个,其中标准编制组采纳建议或意见后改为赞成个,不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不赞成为个。
弃权
共 个
不赞成
共 个
没有回函
共 个
函审结论:
组织函审单位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电话
工作机构签字
年 月 日
电话
团标委审批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5
团体标准报批表
标准名称(中文)
标准名称(英文)
国际标准分类号
国家标准分类号
起止时间
项目编号
制订或修订
□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归口工作机构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名称
“采标”程度
□IDT□MOD□NEQ□无
采标号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标准起草参加单位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及份数:
送审稿审查方式及基本情况说明: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公章)
编制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公章)
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附表6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归口工作组
复审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复审简况及内容:
复审结论:
□继续有效□修订□修改单□废止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附表7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报送单位:
联系人/电话;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复审结论
建议修订年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