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政策法规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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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政策法规摘要
2014年公益慈善政策法规摘要
全国
《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
2014年1月,民政部印发《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提出规范招募注册、深化教育培训、加强记录管理、完善评价激励、加快平台建设、推进服务开展等六项主要任务。
(一)规范招募注册。
1.规范人员招募。
建立经常性招募与应急性招募相结合、社会化招募和组织化招募并举的招募机制,规范志愿者招募组织资质、招募信息发布、招募工作流程,吸引各阶层、各职业、各年龄段人员自觉自愿加入社会志愿服务。
2.实施注册管理。
全面推行社会服务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鼓励参加志愿服务人员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社会服务志愿者注册,有效整合现有注册服务资源,实现各领域志愿者信息注册系统有机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深化教育培训。
1.完善培训体系。
实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能力提升工程,以加强社会服务志愿者能力建设为根本,将志愿服务基础培训和特定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相结合,志愿者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志愿者分级分类培训体系。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针对当前社会急需和群众急盼,重点加大为老服务、扶幼助残、扶贫帮困、减灾救灾、社区服务等领域志愿者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志愿者专业服务水平。
2.加强基础建设。
支持各地依托高等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建立社会服务志愿者培训基地,研究开发社会服务志愿者培训课程与教材,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理论型与实务型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质量评估,提升培训效果。
(三)加强记录管理。
1.规范服务记录。
深化志愿服务记录试点,全面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记录行为,建立专人负责、流程规范、监管严格的工作机制,将志愿服务记录贯穿于社会服务志愿者管理与服务全过程。
推动各地将志愿服务记录与社会服务志愿者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完善志愿服务记录运用机制。
2.强化服务管理。
引导志愿者参与组织化、规范化、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
建立社会服务志愿者使用主体和使用过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使用社会服务志愿者的行为。
按照专业特长、服务意向、服务区域等分类管理社会服务志愿者,逐步健全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和志愿者配置机制,实现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志愿者与服务岗位的最佳匹配。
(四)完善评价激励。
1.完善评价机制。
建立志愿服务统计体系和志愿服务成效评估体系。
完善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的社会服务志愿者评价制度。
培育志愿服务评估监督机构。
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在促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会志愿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2.健全激励保障。
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社会服务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升学、就业、享受社会服务挂钩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人员,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人员提供优惠与优先服务。
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制度,明确志愿者保险的责任主体、涉险范围和风险承担机制,为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实施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与回馈制度,形成志愿服务互助循环发展机制。
(五)加快平台建设。
1.支持组织发展。
鼓励各地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放宽登记条件、加快成立各类行业性、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建构覆盖面广、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志愿服务网络体系。
实施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工程,鼓励支持各地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为进驻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基本民生领域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提供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等服务。
扶持发展一批富有特色、治理规范、服务优良、作用明显的志愿服务组织。
2.加快信息化建设。
要改善志愿服务管理设施,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优化管理与服务流程,创新志愿服务记录手段,促进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
加强中华志愿服务网和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国志愿者基础信息管理和志愿者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逐步整合全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资源,不断提高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六)推进服务开展。
1.推进基地建设。
鼓励广大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志愿服务标识和必要工作设施。
加快建设有专职人员、有稳定服务岗位或服务项目的规范化志愿服务基地,为人民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2.加强项目开发。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机制。
鼓励各地立足实际,紧贴民生需求,自主开发灵活多样、社会认同度高的志愿服务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菜单式”志愿服务,增强志愿服务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3.建立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组建团队、发现需求、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策划等方面专业优势,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格局。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志愿者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进一步丰富社会服务人才资源,拓展社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服务效果。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
2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
一是要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二是加强志愿者培训管理;三是要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四是要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五是要完善政策和法律保障。
1.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
志愿者的招募和注册,是组织引导人们参加志愿服务的重要环节。
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根据群众的实际需要,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及时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根据标准和条件吸纳社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依托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有意愿、能胜任的社区居民进行登记注册。
2.加强志愿者培训管理。
做好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是提高志愿者素质和志愿服务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要坚持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使他们成为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
3.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统一的内容、格式和记录方式,对志愿者的服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