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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题干

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倦镜片”创造专利申请。

后来,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似专项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出了创造专利申请,同步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文献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导致眼疲倦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镜片相比,不论在详细构造、技术解决,还是在技术效果上所有是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创造专利申请。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加入国》)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根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创造专利申请优先权为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专利,只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提交了必须文献,就享有公约规定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局限性以对抗公约规定优先权,因此,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华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她和付春花生有一子事实,以逃避应承担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1.王华石代理律师通过邮寄办法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离婚诉讼?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办法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办法送达司法文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法院,可采用外交办法送达。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

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题干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

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

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祈求予以补偿。

根据美国老式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合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

由于,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补偿责任。

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后,法院决定合用纽约州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规定损害补偿。

 问:

 

(1)纽约地办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合用?

  

(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哪个原则?

  

 (3)本案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答:

(1)考虑因素:

从该案实际状况看,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本次旅行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

因此,和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取纽约法律进行合用是合理。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侵权行为自体法学

题干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和广州市丙公司订立了合伙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伙经营资金,乙公司和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订立贷款合同,合同中商定,贷款合同合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规定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

乙公司应诉,并且批准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否有管辖权?

 2)法院解决本案进能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管辖权。

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订立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取内地法院管辖书面合同,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但乙公司获得贷款投入了在广州合伙公司,甲公司向广州市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乙公司在合同中商定争议合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但在诉讼中,双方批准合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取解决合同争议所合用法律”规定,本案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

题干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公民俞某和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婚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批准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规定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规定将儿子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她抚养。

问:

本案应合用何国法律?

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

“扶养合用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

俞某和山口儿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她出生后,始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这表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

“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爸爸俞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日本法律,本案也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于某,1990年和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和一西班牙女子结婚,依照天主教典礼举办了婚礼,依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办结婚典礼为双方缔结婚姻形式要件。

,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某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

有关遗产继承问题,于某和前妻所生子女同她在西班牙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子女以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她们一无所知,于某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因此于某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继承人。

问:

1.于某在西班牙婚姻与否有效?

请阐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合用法律?

阐明理由。

答:

于某在西班牙婚姻是有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合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在境外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近年,在西班牙,天主所有徒以在教堂举办结婚典礼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法律,因此应认定她们之间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有关法律规定。

题干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献,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形式作出,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规定。

依照英国法,甲死亡时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有关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允许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由于它为获得这种允许。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问题是:

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与否有效?

审理此案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指引,对上述问题解决合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步指出:

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当像比利时法官同样去合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

“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外国人所立遗嘱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拟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合用英国建议拟定其他4份附录书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后合用英国法拟定其他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法律时,英国法官合用是比利时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合用法律做法有无道理?

为什么?

答: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案例。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以乙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却应合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成果甲国根据乙国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拟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有效性时,所根据是比利时实体法;而在拟定其他4份附录书有效性时,英国法官合用是比利时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合用比利时冲突规范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有关“遗嘱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拟定”苛刻规定,以尽量地拟定反映该事人意愿遗嘱在形式上有效性。

而当时,和英国相邻欧洲国家,所有规定遗嘱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题干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后来,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祈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补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拟定本案应合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成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祈求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祈求证据局限性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

外国法的确定普通有各种办法?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合用问题?

答:

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合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样主张,因此外国法查明办法大体可以分为如下三

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须时也可规定当事人予以协助。

 

答:

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合用问题,各国也有不同样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立法和实践核心采用如下两种办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替代应当合用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诉讼祈求或抗辩

题干

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导致3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规定,本案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法定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日本法院合用了日本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

日本法院选取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

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

日本法院选取法律时采用反致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当合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冲突规范该案应当合用受理案件国家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法院合用了本国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题干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后来,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祈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补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拟定本案应合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成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祈求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祈求证据局限性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

外国法的确定普通有各种办法?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合用问题?

答:

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合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样主张,因此外国法查明办法大体可以分为如下三

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须时也可规定当事人予以协助。

 

答:

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合用问题,各国也有不同样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立法和实践核心采用如下两种办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替代应当合用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诉讼祈求或抗辩

题干

方某是在纽商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华人,2月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去世于上海,未留遗嘱。

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方某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祈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合用法律?

阐明理由。

此案中,合用法律包括如下各种: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合用纽约州法律,上海别墅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纽约住房合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因此本案合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合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题干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品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周边出事,但货品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品卖给一种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品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返还货品。

根据挪威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状况下,有权出卖货品,善意买方有权获得货品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合法理由而出卖了货品,则要对货品原所有些人负责。

英国法院以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获得货品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合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诉讼祈求。

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

在本案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解决本案纠纷。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一种核心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合用于对动产和不动产辨认或区别,物权客体范畴,物权种类和内容,物权获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保护办法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货品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送工具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例外。

题干

香港地区甲公司和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诉讼代理人。

有关该案文书送达及法律合用,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

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与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白张某无权代为接受有关司法文书,与否能向其送达?

否。

《有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

托书中明确表白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受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白张某无权代为接受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有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白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受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华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她和付春花生有一子事实,以逃避应承担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1.王华石代理律师通过邮寄办法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离婚诉讼?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办法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办法送达司法文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法院,可采用外交办法送达。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

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离婚诉讼。

对涉外

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题干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渤海海域,等待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正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品所有受到不同样限度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损害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规定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导致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合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为什么?

应合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包括到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合用问题。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加了当前国际上有关规定和各种理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之债,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似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以合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损害补偿合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两艘船所有是俄罗斯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既可以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合用俄罗斯法律。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损害补偿所有应合用船旗国法律。

《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损害补偿合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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