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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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参照《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阳江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阳春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含私人自建房屋),适用本规则。
阳春市建筑设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5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2.2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2.3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2.4
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2.5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2.6
围护设施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2.7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8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9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骑楼可与公共架空空间、城市公共通道连通设计。
2.2.10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2.11
建筑物通道
为穿越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2.12
走廊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2.13
架空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分为有顶盖和围护结构;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两种类型。
2.2.14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2.15
檐廊
建筑物挑檐的水平交通空间。
2.2.16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2.17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18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整层作为中庭、大堂、会议厅,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
2.2.19
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2.20
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2.21
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22
共用停车场(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23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24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25
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26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3
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3.3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其上层为同体量的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3.4
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3.5
门斗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3.6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7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8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9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10
勒脚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3.11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3.12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3.13
变形缝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用地面积的比值。
2.4.5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计容用地面积的比率。
2.4.6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7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8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9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0
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1.1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3.1.1.1
城市公共通道
⑴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⑵地下空间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小于3m。
3.1.1.2
架空公共空间
⑴建筑物首层架空,用作公共空间或居住小区共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的部分。
⑵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1.3
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⑷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
3.1.1.4
架空停车场
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架空停车场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3.1.1.5
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6.0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1.1.6
风雨连廊
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连通各栋(座)间的共用连廊,净宽不小于1.5m,梁底净高不小于3.0m。
3.1.1.7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属公共或居住小区共用的。
3.1.1.8
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最高处不超过室外地坪1.5米,同时不作为住宅、商业功能的。
3.1.1.9
小区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
居住用地中的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按规定无偿提供给政府的部分,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治安联防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开关站、养老设施、幼儿园。
3.1.2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不符合3.1.1要求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3.1.3
计容积率建筑的层高与计容系数核定
3.1.3.1
3.1.4
当建筑层高超过附录A.0.2限值时,每增加标准值,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增加不足标准值的则按1.5倍计容(例如限值4.0米,标准值2.2米,4.0米<层高H<6.2米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H=6.2米时,该层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容积率)。
工业和仓储除外。
公建及房地产项目相对于项目场地内属于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但相对于场地外市政道路为首层及以上层数建筑的,作为楼梯、电梯、入户大堂、停车、设备用房以外的均须计算容积率。
3.2
容积率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规划计容用地面积
3.3
建筑密度
3.3.1
建筑基底面积
3.3.1.1
独立的建筑,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3.3.1.2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规划计容用地面积
3.4
绿地率
3.4.1
绿地面积
3.4.1.1
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亭台、小品、园路等)及水体(含游泳池)等,可计入绿地面积。
3.4.1.2
宅旁绿地面积计算:
绿地与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相邻的,计算起止界至路边;绿地与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相邻的,计算起止界至道路红线;绿地与房屋相邻的,计算起止界距离房屋墙脚1.5米;绿地与围墙相邻的,计算起止界至围墙脚。
3.4.1.3
中心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同宅旁绿地计算。
3.4.1.4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同宅旁绿地计算。
3.4.1.5
道路及临道路退线空间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⑴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
⑵建设单位临道路退线空间,在保证道路完整使用功能且不影响建设项目自身交通组织前提下,可按合理布局绿地的实际面积计入绿地率。
3.4.1.6
停车场绿地包括停车场周边绿地和停车场内绿地,停车场内绿地类别及计算方法如下:
⑴停车场内的绿化按块状或条状布置时绿化用地按实际的绿地种植面积计算;
⑵停车场内的绿化为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
⑶停车场内移栽的独立乔木大树(树径大于10厘米)按每棵2.5㎡计为绿化用地;
3.4.1.7
室内绿化、阳台绿化、建筑物外墙及盆栽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3.4.1.8
屋顶绿化折合绿地面积计算规则按下表规定。
表格3.4.1.8阳江市屋顶绿化折合绿地面积比率表(计算规则)
标高H(米)
≤1.5
1.5<H≤2.2
H>2.2
覆土厚度h(米)
0.5≤h<0.8
0.8≤h<1.0
h≥1.0
0.5≤h<0.8
0.8≤h<1.0
h≥1.0
0.5≤h<0.8
0.8≤h<1.0
h≥1.0
每平方米折算系数(%)
50
80
100
40
65
80
30
50
60
备注
1、对于标高H≤2.2的屋顶(视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面)绿化按折减后的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指标。
2、对于标高H>2.2的屋顶绿化:
(1)属纯商业、商务项目,如确实达不到约定的绿地率指标,允许在绿地率指标在八个百分点之内(指占计容用地面积百分比),按折算后的面积抵冲;
(2)对于纯商业、商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如确实达不到约定的绿地率指标,允许绿地率指标在五个百分点之内(指占计容用地面积百分比),按折算后的面积抵冲;
3、标高H是指建筑物顶板面的相对标高。
3.4.2
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规划计容用地面积×100%
3.5
建筑高度
3.5.1
特殊控制区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航线、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等地区内,建筑高度计算至建筑物最高点,包括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天线、避雷针等。
3.5.2
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建筑高度计算按下述规定:
3.5.2.1
平屋顶建筑计算到女儿墙顶面;坡屋顶建筑计算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3.5.2.2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5.2.3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作为立面效果装饰公共使用的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8米时,不计入建筑高度;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4或高度超过8米时,应计入建筑高度。
3.5.3
当同一幢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3.5.1或3.5.2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5.4
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
3.5.4.1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3.5.4.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6
建筑幢(座)数
3.6.1
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均可视为一幢,同一幢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
3.6.2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幢建筑。
3.6.3
楼幢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幢、2幢……),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字母表示(如A座、B座……)。
楼幢或楼座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
3.7
建筑层数
3.7.1
一般规定
按层高不小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3.5.2.3规定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层数。
楼层序号必须连续。
3.7.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7.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3.7.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7.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
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7.2.4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3.7.3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7.2规定排列。
第4章
总图设计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4.1
总体要求
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4.1.2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阳江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4.1.3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
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1.4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以及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4.2
建筑退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
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
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述规定: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邻近地下管线的应满足安全距离。
4.2.2
地下建筑物退让相邻用地红线应符合下述规定:
地下建筑物须退让相邻用地红线一定距离,并由设计单位组织技术论证或评审,论证结果(或评审结果)须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4.2.2.3
地下建筑出露地面部分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4.2.2.4
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放坡线起点距离18米(含)以上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米。
4.2.3
其他
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1
建筑间距
4.3.1.1
住宅间距,原则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参考阳江的相关技术规定,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因素后确定。
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3.2
建筑日照
4.3.2.1
凡涉及住宅建筑间距的(包括非住宅建筑可能对相邻住宅建筑日照产生影响的情况),除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要求,同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4.3.2.2
住宅建筑分建筑正面和建筑侧面。
建筑正面指建筑的主朝向(应为建筑长边),为日照直接采光面;建筑侧面指建筑山墙面,为日照间接采光面。
4.4
建筑通风
4.4.1
当建设用地处于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沿江区域)所形成的风通廊时,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
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风模拟评估。
4.4.2
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
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异引导气流。
同时,区内建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盛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以促进空气流动。
4.4.3
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的板式建筑。
4.5
道路系统
4.5.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
(1)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下述要求:
①当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端点计)。
条件限制又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②当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次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端点计)。
条件限制又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③当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5O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m(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端点计)。
条件限制又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满足:
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为减少建筑基地出入口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相邻基地共用机动车出入口。
(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双向通行或双车道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米且不宜大于15米,单车道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米且不宜大于7米。
4.5.2
场地内道路系统
4.5.2.1
场地道路设计
应减少场地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和干扰,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全性。
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