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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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那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难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缺失,爱护灾区社会稳固。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那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火山、地震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那么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爱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治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显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启动本预案。

  2.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峻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地区等专门情形,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和谐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和谐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和谐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预备

  4.1 资金预备

  民政部组织和谐进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依照国家进展打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点为主的原那么,督促地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那么,中央和地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中央财政每年依照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难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关心解决严峻受灾地区群众的差不多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点政府应依照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预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治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依照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难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预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证灾难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难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难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中央级灾难信息治理系统建设,指导地点建设并治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把握重大自然灾难信息。

  4.3.2 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靠,建立部门间灾难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环境与灾难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难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难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预备

  4.4.1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治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难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预备

  4.5.1 完善民政灾难治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难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难治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养、进展非政府组织和理想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预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治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难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连续在大中都市和有条件的小都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制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难知识,宣传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难治理人员的培训。

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难治理人员的集中培训。

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理想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难多发地区,依照灾难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预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治理

  5.1 灾难预警预报

  5.1.1 依照有关部门提供的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难威逼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 依照灾情预警,自然灾难可能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预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难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难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治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难发生的时刻、地点、背景,灾难造成的缺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形、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形、房屋倒塌、损坏情形及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刻

  〔1〕灾情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难,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缺失的,应在第一时刻了解把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形,最迟不得晚于灾难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峻缺失的重大灾难,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难灾情稳固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形。

特大灾情依照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固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各级民政部门和谐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那么,灾难救助工作以地点政府为主。

灾难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照灾情,按照分级治理、各司其职的原那么,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难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缺失。

依照突发性自然灾难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专门重大自然灾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地区等专门情形,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难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形。

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谐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治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和谐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重大自然灾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地区等专门情形,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和谐灾难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难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证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把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公布。

  向社会公布同意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同意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主动同意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形;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形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较大自然灾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专门情形,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和谐灾难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难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形汇报;和谐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点开展救灾工作。

  灾难缺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和谐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把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公布。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一样自然灾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专门情形,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主任组织和谐灾难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难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形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把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公布。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公布

  6.5.1 信息公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那么。

要在第一时刻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并依照灾情进展情形做好后续信息公布工作。

  6.5.2 信息公布的内容要紧包括:

受灾的差不多情形、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复原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形,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形。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形,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难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关心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差不多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治理制度。

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临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进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复原重建

  灾后复原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待等多种途径解决。

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难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

灾情稳固后,县级民政部门赶忙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固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难缺失情形报民政部。

  7.2.2 开展灾情评估。

重大灾难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复原重建工作方案。

依照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复原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待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形,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难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复原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复原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复原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待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进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复原重建工作。

  8 附那么

  8.1 名词术语说明

  自然灾难:

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洪涝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火山、地震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

  灾情:

指自然灾难造成的缺失情形,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等。

  灾情预警:

指依照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难可能阻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缺失情形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难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

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难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难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

依照国家打算,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纳分步实施战略:

〝十五〞期间,采纳〝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难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难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难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工作的体会,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缺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治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负责治理。

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形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和谐机构依照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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