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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管理制度

薪资管理规定

一、为使公司新进及在职人员薪资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公司正式员工之薪资核定、计算、发放、调整等作业,依照本规定之办法办理(特聘及计件人员的薪资之核给办法另订)。

三、员工薪资采用月给制,当月薪资于次月10日发放(如遇例假日则提前一日发给)。

四、新进人员于报到日起计薪,25日以后到职者(含25日),当月薪资并于次月发放。

新进人员工作不满三日者,薪资不发。

五、新进人员的叙薪由总经理依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核定级等及薪资。

六、离职人员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停薪,其离职当月的薪资应予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翌月十五日发给,未办妥离职手续及移交手续者,薪资暂由财务保管。

待办清手续后始予发给。

七、职称异动或晋升之人员自生效日起停支原任职之各项津贴及奖金,改为新任职称之标准发给。

八、薪资的构成

1、公司员工的薪资构成如下:

薪资=本俸+生活津贴(含交通津贴、工作津贴、书报费、洗

理费等)+职务加给+全勤奖金+特业津贴+伙食补贴+外地人员

住房补贴—扣款(代)。

2、本俸:

依“职等(级)评价表”及“职称对照表”规定给付范围。

职等评价需依学历、年资、能力、绩效等给予评定(“职等

(级)评价表”及“职称对照表”见后)。

3、生活津贴:

采用一次性给予,以120元/月计。

4、职务加给:

根据人员在公司任职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津贴,具体细则见附表。

5、全勤奖金:

为鼓励员工敬业精神而设,每月无任何假种、旷工、迟到、

早退记录者,每人当月发给全勤奖金100元【副理级(含副

理)以上人员为责任制人员,上下班免打卡,同时无全勤奖】。

6、特业津贴:

为特殊人员薪资职(级)等及职(级)等津贴无法符合需求

者的特业津贴,由总经理核给之。

7、伙食津贴:

员工餐费每个工作日每人8元。

8、外地人员住宿补贴:

为解决外地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特设外地员工住房补贴。

此补贴仅适用于非上海籍户口,且上海无亲戚无住处的公司

在职的正式员工(指已和公司签订合同的),其具体补贴数

额如下:

●副理级以上人员(含副理):

每人800元/月

●副主任、主任:

每人500元/月

●一、二级专员、各案场专案及一等办事员:

每人400元/月

9、扣款:

项目包括个人薪资所得税、福利保险费(即三金)、服装费、

请假减发费及各种违章违纪费、赔偿费等

九、依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人员的绩效及贡献的大小、职务、年资等原则上订于每年十月调整一次本俸。

一十、薪资调整及核定

1、试用期满调薪: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而正式任用时,成

绩优良者,得给予调整薪,但调整额度不得

超过三职级。

试用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

调薪流程:

行政部将到期转正人员的名单,提前十天报备各

部主管,由各部主管填写《人事变更表》报总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核定,最后交财务

部办理;若有表现特别优异之员工可考虑提前给

予转正,由提报部主管报总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逐级核定。

2、异动(晋升)调薪:

异动范围见人事规章中“人事异动管理”

调薪流程:

参见“人事异动及管理”中第三条各款

3、年度调薪:

依公司经营状况,消费物价上涨指数及员工的绩

效及贡献程度大小、职务、年资等,由总经理亲

自核定签发

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本公司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2、本公司作息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7:

30(12:

00至14:

00为午餐休息时间);

3、业务部根据各专案现场实际情况另定;

4、守卫作息时间另定。

第二条:

打卡

1、公司员工除经(副)理以上主管人员外,其余上下班都必须在指定地点亲自打卡。

2、托人或代人打卡者,当事双方将各受警告一次,并计旷工一天处分,工卡一经涂改,也做旷工处理。

3、上班打卡后,擅离职守,无故不到者,除受警告一次处分外,当天也作旷工处理。

4、如发现误打他人出勤卡时,应立即向管理部人事科报备后再打自己出勤卡。

5、案场考勤传真于每日9:

00之前传到公司,过时不候。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准时传到的,请打电话到公司总台说明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6、严禁代打卡,如有违章者,当事人双方各以旷工一次,警告一次论。

专案经理管束不严,连带处分一次。

7、行政部应对各案场随时进行电话或现场的考勤监督,行政部人事考勤员可随时去电各案场,对传真考勤人员进行电话核对,或亲临案场考核。

如有违纪者按第二条处理。

故案场工作人员每日9:

00—9:

10之间必须在场配合监督(如有客户看房请避开此时段)。

8、案场工作人员休假表于每月25日交到前台,并严肃按照此表执行,如有改动,请提前一周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报行政部,案场不得擅自更改。

9、案场除工作人员、发展商、客户或由于工作需要必留人员外,闲杂人员等一律不得驻留。

10、案场人员除客户看房或公务外,不得随便外出,由专案经理监督,行政部配合执行之。

第三条:

迟到

1、一个月内允许合理迟到三次(合理迟到指打卡时间不晚于9:

10分),但迟到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2、若合理迟到超过三次或迟到超过9:

10的将扣除迟到金,迟到金以每分钟一元计。

3、迟到时间在一小时以上二小时以内者,按旷工半天计,迟到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

4、当月迟到累计达六次者,以旷工一天论。

第四条:

早退

1、早退在一小时内的,按每分钟扣五元。

2、早退在一小时至二小时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早退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3、当月早退累计达三次者,以旷工一天论。

第五条:

未打卡

1、员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于翌日前,报部经(副)理核签证明(签于考勤卡上)后,报人事科销案。

2、未依规定办理销案者,当日一律以旷工论。

3、如有不实事情而核签者,该员工除当日以旷工论处外,并给予警告一次处分,其核签主管也给予相同处分。

4、员工每月因未打卡报主管核签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

因公除外。

5、员工未打卡(因公除外)月累计达四次者,即按旷工半天论。

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第六条:

公出

1、公司员工(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后勤采购人员外,其余人员因公外出,应在前台亲自填写“外出登录本”,详注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及回公司预估时间。

经(副)理因公外出或晚进、早离公司,应事先征得(副)总经理同意始得离开。

并在主管外出登记板上登录。

否则以旷工论。

2、员工因公外出后,如无法于下班前返回公司打卡下班者,应于翌日报部经(副)理,并由经(副)理报人事部主管以销案。

3、员工因公无法于上班前到公司打卡上班者,应于前一天按照第二项之规定办理销案,但于公务处理完毕返回公司时,仍须打卡。

第七条:

请假

1、公司员工除国定假日、例假日外,其余工作天,如未能出勤者皆需请假。

2、员工请假均应依下列各款行之:

●请假应予事先填据《假期申请表》(见附表),附缴有关证明

材料呈请核准,逐级上报为原则。

但公伤假、病假、丧假等不

能事前请假者,得于当天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告知主管,

并于次日(或假种期内)补办。

3、请假之最小申请单位:

除特别休假,丧假以半日计。

婚假、产假以一日计外,其余均以半日为单位,按实际所需时间计算,其中未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计。

4、未办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期已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虚报假种者,均以旷工论。

第八条:

假种

员工请假假种如下表:

假种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交证件

薪资规定

说明

每月事假不超过4天,全年不超过14天

因有要事须本人处理

不支薪

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日

 

 

 

全年三十日内

因普通伤病必须治疗及休养

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卡、挂号单及必须的医药费单

本企业工龄满五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满三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三年以下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1、病假手续不全者以事假处理

2、未住院病假或住院病假逾期未能销假者,以事假论

住院病假

1、不得连续超过一年

2、未住院病假与住院病假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因患病须长期住院治疗或疗养

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及病情诊断书

 

1、一般为三天

2、晚婚(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者)婚假为十天

本人结婚

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结婚登记证书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1、须一次申请用完,不能

分段使用须于婚假开始前一个月申请

2、配偶在外地的可酌情增加路程假,但路费不予报销

 

三天

父母、配偶、养(继)父母、子女丧亡

有关部门开具的证件或除户籍复印件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1、丧假可分次申请,但应于亲属丧亡之日起一百日内请完

2、外地奔丧可酌情增计路程假

二天

(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

一天

兄弟、姐妹

 

九十天

本人分娩前后

出生证明及住院证明

未满六个月工资照给,六个月以上减半照给

1、产假须一次连续申请

2、不足三个月之流产,照病假规定办理

四十天

本人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

医师诊断书及证明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所需日数

因执行公务所发生之伤害,并以有关劳保规定为依据

受伤报告及医生诊断书及出具的病假证明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治疗终止时,如因身体残废或心神丧失,不能胜任工作时,其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日数

有关国家、地方和公司规定

缴验有关证明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特别休假

(年假):

公司员工依其服务年资给予特别休假,其规定见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备注:

请假期间如遇例、休假日时,该例休假日应并于请假期间内

第九条:

特别休假(年假)

公司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定实足年数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休假天数规定如下:

1、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给予三天;

2、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予五天;

3、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予八天;

4、服务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天,加至十天为止。

第十条:

员工停薪留职不给特别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如符合特别休假条件而未休假,可在第二年上半

年给予补休假。

若还不能得以休假,则休假作自动放

弃论,不再计入下一年的年休假中。

第十二条:

特别休假之核给:

1、各部门专员级(含)以上人员以不妨碍工作为原则,于休假前将工作安排妥善后提出申请。

2、专员级(不含)以下人员,由主管视工作需要,得予集中休假。

3、为便于主管工作安排,特别休假应于休假前三十天(上班日)提出申请。

4、员工在特别休假期中,如因工作需要,可通知其停止休假,并立即返回公司上班,其未休完日数,得另行安排补休。

5、特别休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其分段未休完天数作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

1、元旦:

一月一日

2、劳动节:

五月一日

3、国庆节:

十月一日、二日

4、春节:

三天

5、中秋节:

下午半天

6、其它政府机关及公司指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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