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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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管理制度
薪资管理规定
一、为使公司新进及在职人员薪资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公司正式员工之薪资核定、计算、发放、调整等作业,依照本规定之办法办理(特聘及计件人员的薪资之核给办法另订)。
三、员工薪资采用月给制,当月薪资于次月10日发放(如遇例假日则提前一日发给)。
四、新进人员于报到日起计薪,25日以后到职者(含25日),当月薪资并于次月发放。
新进人员工作不满三日者,薪资不发。
五、新进人员的叙薪由总经理依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核定级等及薪资。
六、离职人员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停薪,其离职当月的薪资应予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翌月十五日发给,未办妥离职手续及移交手续者,薪资暂由财务保管。
待办清手续后始予发给。
七、职称异动或晋升之人员自生效日起停支原任职之各项津贴及奖金,改为新任职称之标准发给。
八、薪资的构成
1、公司员工的薪资构成如下:
薪资=本俸+生活津贴(含交通津贴、工作津贴、书报费、洗
理费等)+职务加给+全勤奖金+特业津贴+伙食补贴+外地人员
住房补贴—扣款(代)。
2、本俸:
依“职等(级)评价表”及“职称对照表”规定给付范围。
职等评价需依学历、年资、能力、绩效等给予评定(“职等
(级)评价表”及“职称对照表”见后)。
3、生活津贴:
采用一次性给予,以120元/月计。
4、职务加给:
根据人员在公司任职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津贴,具体细则见附表。
5、全勤奖金:
为鼓励员工敬业精神而设,每月无任何假种、旷工、迟到、
早退记录者,每人当月发给全勤奖金100元【副理级(含副
理)以上人员为责任制人员,上下班免打卡,同时无全勤奖】。
6、特业津贴:
为特殊人员薪资职(级)等及职(级)等津贴无法符合需求
者的特业津贴,由总经理核给之。
7、伙食津贴:
员工餐费每个工作日每人8元。
8、外地人员住宿补贴:
为解决外地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特设外地员工住房补贴。
此补贴仅适用于非上海籍户口,且上海无亲戚无住处的公司
在职的正式员工(指已和公司签订合同的),其具体补贴数
额如下:
●副理级以上人员(含副理):
每人800元/月
●副主任、主任:
每人500元/月
●一、二级专员、各案场专案及一等办事员:
每人400元/月
9、扣款:
项目包括个人薪资所得税、福利保险费(即三金)、服装费、
请假减发费及各种违章违纪费、赔偿费等
九、依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人员的绩效及贡献的大小、职务、年资等原则上订于每年十月调整一次本俸。
一十、薪资调整及核定
1、试用期满调薪: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而正式任用时,成
绩优良者,得给予调整薪,但调整额度不得
超过三职级。
试用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
调薪流程:
行政部将到期转正人员的名单,提前十天报备各
部主管,由各部主管填写《人事变更表》报总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核定,最后交财务
部办理;若有表现特别优异之员工可考虑提前给
予转正,由提报部主管报总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逐级核定。
2、异动(晋升)调薪:
异动范围见人事规章中“人事异动管理”
篇
调薪流程:
参见“人事异动及管理”中第三条各款
3、年度调薪:
依公司经营状况,消费物价上涨指数及员工的绩
效及贡献程度大小、职务、年资等,由总经理亲
自核定签发
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本公司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2、本公司作息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7:
30(12:
00至14:
00为午餐休息时间);
3、业务部根据各专案现场实际情况另定;
4、守卫作息时间另定。
第二条:
打卡
1、公司员工除经(副)理以上主管人员外,其余上下班都必须在指定地点亲自打卡。
2、托人或代人打卡者,当事双方将各受警告一次,并计旷工一天处分,工卡一经涂改,也做旷工处理。
3、上班打卡后,擅离职守,无故不到者,除受警告一次处分外,当天也作旷工处理。
4、如发现误打他人出勤卡时,应立即向管理部人事科报备后再打自己出勤卡。
5、案场考勤传真于每日9:
00之前传到公司,过时不候。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准时传到的,请打电话到公司总台说明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6、严禁代打卡,如有违章者,当事人双方各以旷工一次,警告一次论。
专案经理管束不严,连带处分一次。
7、行政部应对各案场随时进行电话或现场的考勤监督,行政部人事考勤员可随时去电各案场,对传真考勤人员进行电话核对,或亲临案场考核。
如有违纪者按第二条处理。
故案场工作人员每日9:
00—9:
10之间必须在场配合监督(如有客户看房请避开此时段)。
8、案场工作人员休假表于每月25日交到前台,并严肃按照此表执行,如有改动,请提前一周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报行政部,案场不得擅自更改。
9、案场除工作人员、发展商、客户或由于工作需要必留人员外,闲杂人员等一律不得驻留。
10、案场人员除客户看房或公务外,不得随便外出,由专案经理监督,行政部配合执行之。
第三条:
迟到
1、一个月内允许合理迟到三次(合理迟到指打卡时间不晚于9:
10分),但迟到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2、若合理迟到超过三次或迟到超过9:
10的将扣除迟到金,迟到金以每分钟一元计。
3、迟到时间在一小时以上二小时以内者,按旷工半天计,迟到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
4、当月迟到累计达六次者,以旷工一天论。
第四条:
早退
1、早退在一小时内的,按每分钟扣五元。
2、早退在一小时至二小时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早退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3、当月早退累计达三次者,以旷工一天论。
第五条:
未打卡
1、员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于翌日前,报部经(副)理核签证明(签于考勤卡上)后,报人事科销案。
2、未依规定办理销案者,当日一律以旷工论。
3、如有不实事情而核签者,该员工除当日以旷工论处外,并给予警告一次处分,其核签主管也给予相同处分。
4、员工每月因未打卡报主管核签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
因公除外。
5、员工未打卡(因公除外)月累计达四次者,即按旷工半天论。
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第六条:
公出
1、公司员工(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后勤采购人员外,其余人员因公外出,应在前台亲自填写“外出登录本”,详注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及回公司预估时间。
经(副)理因公外出或晚进、早离公司,应事先征得(副)总经理同意始得离开。
并在主管外出登记板上登录。
否则以旷工论。
2、员工因公外出后,如无法于下班前返回公司打卡下班者,应于翌日报部经(副)理,并由经(副)理报人事部主管以销案。
3、员工因公无法于上班前到公司打卡上班者,应于前一天按照第二项之规定办理销案,但于公务处理完毕返回公司时,仍须打卡。
第七条:
请假
1、公司员工除国定假日、例假日外,其余工作天,如未能出勤者皆需请假。
2、员工请假均应依下列各款行之:
●请假应予事先填据《假期申请表》(见附表),附缴有关证明
材料呈请核准,逐级上报为原则。
但公伤假、病假、丧假等不
能事前请假者,得于当天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告知主管,
并于次日(或假种期内)补办。
3、请假之最小申请单位:
除特别休假,丧假以半日计。
婚假、产假以一日计外,其余均以半日为单位,按实际所需时间计算,其中未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计。
4、未办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期已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虚报假种者,均以旷工论。
第八条:
假种
员工请假假种如下表:
假种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交证件
薪资规定
说明
事
假
每月事假不超过4天,全年不超过14天
因有要事须本人处理
不支薪
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日
病
假
未
住
院
病
假
全年三十日内
因普通伤病必须治疗及休养
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卡、挂号单及必须的医药费单
本企业工龄满五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满三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三年以下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1、病假手续不全者以事假处理
2、未住院病假或住院病假逾期未能销假者,以事假论
住院病假
1、不得连续超过一年
2、未住院病假与住院病假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因患病须长期住院治疗或疗养
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及病情诊断书
婚
假
1、一般为三天
2、晚婚(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者)婚假为十天
本人结婚
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结婚登记证书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1、须一次申请用完,不能
分段使用须于婚假开始前一个月申请
2、配偶在外地的可酌情增加路程假,但路费不予报销
丧
假
三天
父母、配偶、养(继)父母、子女丧亡
有关部门开具的证件或除户籍复印件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1、丧假可分次申请,但应于亲属丧亡之日起一百日内请完
2、外地奔丧可酌情增计路程假
二天
(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
一天
兄弟、姐妹
产
假
九十天
本人分娩前后
出生证明及住院证明
未满六个月工资照给,六个月以上减半照给
1、产假须一次连续申请
2、不足三个月之流产,照病假规定办理
四十天
本人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
医师诊断书及证明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公
伤
假
所需日数
因执行公务所发生之伤害,并以有关劳保规定为依据
受伤报告及医生诊断书及出具的病假证明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治疗终止时,如因身体残废或心神丧失,不能胜任工作时,其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
假
所需日数
有关国家、地方和公司规定
缴验有关证明
全额支付
基本薪资
特别休假
(年假):
公司员工依其服务年资给予特别休假,其规定见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备注:
请假期间如遇例、休假日时,该例休假日应并于请假期间内
第九条:
特别休假(年假)
公司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定实足年数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休假天数规定如下:
1、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给予三天;
2、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予五天;
3、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予八天;
4、服务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天,加至十天为止。
第十条:
员工停薪留职不给特别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如符合特别休假条件而未休假,可在第二年上半
年给予补休假。
若还不能得以休假,则休假作自动放
弃论,不再计入下一年的年休假中。
第十二条:
特别休假之核给:
1、各部门专员级(含)以上人员以不妨碍工作为原则,于休假前将工作安排妥善后提出申请。
2、专员级(不含)以下人员,由主管视工作需要,得予集中休假。
3、为便于主管工作安排,特别休假应于休假前三十天(上班日)提出申请。
4、员工在特别休假期中,如因工作需要,可通知其停止休假,并立即返回公司上班,其未休完日数,得另行安排补休。
5、特别休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其分段未休完天数作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
1、元旦:
一月一日
2、劳动节:
五月一日
3、国庆节:
十月一日、二日
4、春节:
三天
5、中秋节:
下午半天
6、其它政府机关及公司指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