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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重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解:

1.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指一定的财产关系的表现.

2.经济法律实事:

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3.法律行为:

是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4.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代理:

代理与委托关系密切,它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他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如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7.委托代理:

是指当事人一方(受委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8.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理

9.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10.表见代理:

是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行为

简答:

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备从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须的资格,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德

4.合乎于法律所规定的形式

简答:

法人的特征:

1.按照法定程序设立

2.具有独立的或是可供支配的财产

3.以自已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中最大量的法人是企业法人

简答: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一经成立,立即对被代理人生效

第二章:

公司法

名解:

1.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有限公司:

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合伙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简答:

公司的一般特征:

1.公司是股权(股份)制企业法人

2.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3.依法定标准设立活动

简答: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即消极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简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0万元以上,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以上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次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简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条件(4项)

1.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可以出资,但合伙企业的劳务可以出资)

2.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简答: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简答:

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不得作为合伙人)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简答:

合伙人的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2.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人

3.执行人依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情况

4.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简答: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2.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论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还是由合伙人推选的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论合伙人之间如何约定,均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合同法

名解: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3.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建议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明确提出合同主条款,以供对方考虑是否同意签订合同

4.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后果,仍处于合同准备阶段)

5.反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这时受要约人发给要约人的通知,不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

6.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款,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7.格式条款:

是合同订立一方的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成立要件之一部分尚未成就,但法律不禁止有资格者追认使之生效的合同

9.先诉抗辨权:

即主合同发生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职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已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主要是指非人力所能抵抗的外界力量。

简答: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多方民事行为,即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2.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简答:

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简答:

要约邀请的种类?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如果商品广告包含了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表示受其内容约束,一旦有人提出购买,就可以成立合同,这种商业广告可以视为要约)

简答: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取消该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标明不可撤回,但当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也可以撤回)

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是指要约生效之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表示撤销该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失效的行为,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与要约撤回不同的是,如果要约中表明要约一旦生效,便不得撤回的承诺的,要约不得撤销。

简答: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已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双方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简答: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简答: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答: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4.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简答:

合同条款的完善: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简答:

合同履行的抗辨

1.同时履行抗辨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应当同时履行,在一方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后履行抗辨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如货到付款)

3.不安抗辨权:

(先履行抗辨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抗辨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而如对方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时,则应恢复履行)

(变更合同的规定等同于合同的订立)

(不得转让的合同,如约定由特定人完成的劳务合同)

(合同权利的转让:

通知即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唯一要求,合同权利转让时,从权利一并转让,如合同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原债权上的担保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债权的转让并不限制或消灭债务人合法的抗辨权利)

简答: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合同的解除2.抵销3.提存4.免除

简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的或有其它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当事人在订立附条件的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人可以解除合同

简答:

违约责任的形式:

1.强制履行或继续履行

2.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十章:

劳动法

名解:

1.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简答:

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签定后,双方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又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简答: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法定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可备条款(协议内容)

1.试用期条款

2.保密条款

3.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商议可以任意约定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合同条款。

论述: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标准发给。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在企业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还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减人员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简答: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简答: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按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简答:

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在于

1.可以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可以充分发挥工会等劳动者组织的作用,对用人单位进行制约。

3.集体合同是完善劳动法制的主要内容

简答:

领取失业保险的人员范围及期限: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简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简答: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简答:

会计行为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2.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4.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简答:

审计制度的三个方面:

1.国家审计制度2.内部审计制度3.社会审计制度.

 

第四章工业产权法

名解:

1.工业产权:

是指特定人以特定知识产权为内容,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在授权区域和时间内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2.专利权:

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专用权

3.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事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构造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6.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

文字,数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

7.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8.联合商标:

指一个企业在相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目的是防止类似商标由不同所有人使用,防止别人假冒。

简答:

工业产权的特征?

1.工业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2.工业产权是专用权

3.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

4.工业产权具有时间性

简答:

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3.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简答:

《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简答: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简答:

依照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

简答:

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申请

2.专利的审查与批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

简答: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如何裁决。

1.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

2.各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4.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简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简答:

商标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法

1.假冒行为

2.滥用独占地位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4.商业贿赂

5.虚假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奖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招投标行为

简答:

假冒行为的4种表现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在同一市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昌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简答:

侵犯商业秘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简答:

消费者的特征

1.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基本的消费者是个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使用,处理各类物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的行为是购买消费品或接受个人服务(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商品或从服务提供者手中接受服务的主体)

3.消费过程中的消费对象主要是生活消费品

简答:

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7.知识获得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简答:

消费者有四方面的选择权

1.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简答:

公平交易的内容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

3.计量正确

简答:

经营者的义务

1.合法守约经营的义务

2.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监督

3.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的义务

6.出据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质量保证义务

8.“三包”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格尊言的义务

第八章税法

名解:

1.税收:

是国家为了行使职能,通过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与标准,向公民或居民强制,无偿地征收其财产或收入的一定比例部分,形成财政收入的行政行为。

简答:

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简答:

税率的分类: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a.全额累进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3.固定税率

简答:

消费税的税目大体可分为5类:

1.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产品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第九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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