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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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学生姓名任莹

学号05357115

指导教师张海荣

班级国贸0501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运用的支付手段,但在运用中其欺诈的行

为也越来越严重。

本文以本人实习单位涉及的二则信用证欺诈案例为背景,对信用证欺诈原因的产生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治信用证欺诈,降低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充分发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优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

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思考

一、企业信用证欺诈案例二则„„„„„„„„„„„„„„„„„„„„„„11、案例一:

“软条款”欺诈案例„„„„„„„„„„„„„„„„„„„„„12、案例二:

“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案例„„„„„„„„„„„„„„„„„2二、信用证欺诈案例原因分析„„„„„„„„„„„„„„„„„„„„„„21、商机不纯„„„„„„„„„„„„„„„„„„„„„„„„„„„„„„22、信用证体系本身存在缺陷„„„„„„„„„„„„„„„„„„„„„„„33、从业人员素质低„„„„„„„„„„„„„„„„„„„„„„„„„„„34、法律制度缺陷及滞后„„„„„„„„„„„„„„„„„„„„„„„„„4三、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4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4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缮制单据„„„„„„„„„„„„„„„„„„„„43、选择正确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54、加强出口信用保险„„„„„„„„„„„„„„„„„„„„„„„„„„5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四、总结„„„„„„„„„„„„„„„„„„„„„„„„„„„„„„„5参考文献„„„„„„„„„„„„„„„„„„„„„„„„„„„„„„„6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南非华裔商人李华是一家南非公司总经理,2005年被中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

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2005年初,李华与我公司——杭州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购买晶体及晶片的意

向,因杭州中晶电子有限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遂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

2005年1

月,李华代表南非公司与华泰进出口公司达成购销合同,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法。

并于

1月31日通过一香港公司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249970美元(合

2076550元人民币)。

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

(即香港公司)田成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

信用证开出之前,李华按约定向

杭州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收取佣金和信用证保证款共计461500元人

民币。

2005年2月28日,中晶电子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李华指定的船务公司仓库,李华同时按

信用证要求向中晶电子出具了客方检验合格单(即客检单,该单在进库前由华泰进出口公

司业务人员打印清楚,交李某转托他人带至香港经田成签字后带回)。

在货物装船时,李华和华泰进出口公司发的货物不能按原设想装入一个货柜,只好多装了一个小货柜,而由

此引起的费用负担纠纷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05年3月,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华泰进出口公司指示船务公司发运货物至香港,同时取得信用证约定的运费到付提单,连同

商业发票、客检单等一起,交中行并转寄香港开证行。

李华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

开证行拒付。

不久,香港开证行告知华泰进出口公司,由于客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

符,现已将不符点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拒付信用证款项。

2005年4月3日,香港银行正式通知受益人拒付提单,4月10日信用证过期。

华泰进出口公司在与李华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拉回。

此后中晶电子向李

华追索上述46万余元佣金及保证金,李华以各种借口推托,中晶电子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案。

2005年5月,李华被公安机关拘捕,经检察机关的侦查后,指控李华“以设置信用证

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2005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李华诈骗罪成立,处有期徒刑14年。

李华不服判决,理由是信用证条款为卖方认可,客检单并非伪造,涉案货物已由卖方收回,至于46万元佣金的归属,充其量是合同纠纷,法院认定为诈骗缺乏法律依据。

2006年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07年3月4日,我公司——原告杭州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晶电子)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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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的声表滤波器合同。

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

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2007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2008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

中晶电子于2007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

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

原告中晶电子取得的海运提单载

明:

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

坡克福斯基(KAPITANPOLKOVSKIY)”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2007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2007年6月26日。

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

“卡皮坦?

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

票货物。

原告中晶电子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

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

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的优点是其他结算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就其安全

性而言,它仍然是进出口商的首选。

但即便是这样一种公认较为安全和完善的方式也存在

着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出现信用证欺诈。

案例一中,南非华裔商人李华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进行诈骗,商机

不纯,属于在信用证中设定“软条款”,又称为“陷阱”信用证。

一般是指不可撤销的跟

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

因此,软条款信用证具

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较其余的几种欺诈危害更大。

在实践

中,这些软条款一般表现为:

(1)附加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如本证在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

(2)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如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

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3)限制出口装运,如货物只能待收到进口商指定船名和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

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

(4)附加付款条件,如开证行只有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的通知或配额

已满的通知时才付款,亦或只有在进口国海关检验放行后才付款。

(5)在信用证中设置相互矛盾的条款或卖方无法做到的陷阱条款,如信用证规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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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在装船日期后5日或7日之内寄至某某银行(进口国银行),这样造成卖方逾期交单而遭拒付。

很明显,这些软条款是极其有利于进口商的.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案例二中,对待因基础合同欺诈为由而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问题上,最高法院早

有极为明确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最高法院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法院一样,认为信用证基

础交易和信用证交易相互独立这一基本原则不能保护一个“不道德的商人”,或者用罗马法

的一句古老的格言来说,就是“欺诈使一切无效”。

最高法院的这一立场是清楚而坚定的,从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新湖商社案和三和银行案判决就可以看出,另外,新湖商社案特别

提出了欺诈必须是“实质性”欺诈的标准,换言之,一旦信用证项下发生实质性欺诈,则独

立性原则将不再能够保护受益人,法院将可以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的基本原

则,去根据基础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作出欺诈来判断开证行应否付款,而不是仅仅根据单

据是否严格相符来作出应否付款的判断。

信用证欺诈的手法和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都具有一个共性,就是均利用了信用证机

制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

根据“表面真实原则”,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

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银行的这种审

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去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

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因为在高科技条件下,连法定货币也难逃被伪造之厄,何况并不复杂的单据。

根据“独立

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

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

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

阱”,达到欺诈的目的。

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则的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实施者可以通过伪

造单据等手段骗取货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受害的便只有被欺诈方。

信用证交易是涉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经济法、外语等诸多知识的

一项业务,而有关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十分重要,而我国有些外贸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

知识,对何谓UCP一无所知,误以为银行会替他们把关。

而“银行实际上也没有能力和意

愿去认证信用证单证文件”。

因而国内贸易商在信用证交易中屡屡被不法外商钻空子,一

些商贸人员反欺诈意识不强,工作马虎,在没有对外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便贸

然承诺外商的信用证交易条件,以致被不法外商所骗。

就如案例一中的从业人员,对UCP

的了解不够深入,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审查也不够仔细,再加上银行对单证审核的能力有

限,致使被骗。

信用证是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商人,银行家们智慧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信用证已被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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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在国际商业往来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尽管信用证在国

际商业往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运行规则仍然主要是商人习惯,以成文法对其规则

做出界定的国家为数不多。

目前我国法院止付信用证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

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该《会谈纪要》是一文件性

规定,并且存在着缺陷,因此在防范信用证欺诈方面收效甚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拟出

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

见稿)》也尚未出台。

信用证国内立法的滞后是信用证欺诈行为难以得到控制的一个重要

原因。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法律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

守信用证交易条款,即《UCP6O0》的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交易

或利用信用证的缺陷刻意欺诈,则将使信用证交易产生风险。

国际商会主席曾说:

要防止

信用证欺诈,没有任何规定比信用证交易双方自己采取措施不与那些无赖做生意更好、更

有效。

像我公司作为出口商的公司,具体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

应当慎重,一旦遇到“软条款”,要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

比如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

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

间隔太长时,特

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还未交单,而货已到目的港,进口商易与承运人勾结,先行将货物提走,而拒付货款。

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

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从而造成修改信用证等不必要

的麻烦。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

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在今后的贸易过程中,我方一定要慎重的订立信用证条款,如发

现“软条款”,应立即修改,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了。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

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

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在企

业工作的时候,作为单证员,一定要认真的制作单据,保证单证之间和单单之间的相符,

使企业能够顺利的结汇。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愉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

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

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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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

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

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本国出口而设立的以国家基金为后盾的政策

性保险,由国家充当保险人。

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执行本国的产业和外贸政策服务。

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如破产、拒绝付款或拒绝提货)而履行义

务,或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如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债务危机以及战争、内乱等原因)造

成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商的损失予以补偿。

为适应我国对外

贸易的发展,我国于1998年由国务院委托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

务,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办此项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

进口商不能依

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

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

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特殊之处,再

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

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

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

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

人的权益。

作为企业,要想提高外贸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定期举

行考核,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对于企业来说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且企业应该要时刻关注从业人员的素质,做事的基础是做人,现在做人的基本是诚信。

旦从业人员的诚信提高了,也就是提高了企业的诚信度。

其实关于外贸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许不仅仅是如此,例如还需要从业人员工作认真、

仔细、不马虎,所以每个从业人员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强基本素质的锻炼,提高自己的

综合素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

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

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种类和方式的研究,对在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

用。

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

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

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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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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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英、朱志勇.浅析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国际经贸探索,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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