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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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对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陕西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职务评聘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人才集聚和成长的制度与环境。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培养学科带头人。

(四)有利于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促进标志性、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的产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五)有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等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聘原则

第三条按需设岗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公开评聘工作的程序和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性。

第六条人才第一的原则。

除有计划地开展评聘工作外,学校可根据需要采取低职高聘、特殊评聘的办法,解决学校发展特需人才的职务评聘问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处长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组长为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集人,副组长可根据组长授权或委托召集会议。

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方案,审核决定有关职务评聘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成和调整各级评审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各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审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聘任高级职务人员。

(四)受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认定、评审、聘任、转评、转聘及相关的投诉、举报和质询。

(五)商议决定与职务评聘有关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八条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

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师资科,办公室根据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和委托,办理职务评聘工作的日常事务。

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职务评聘政策的调研、起草、修订、印发和归档。

(二)受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学院(系、部)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申请、投诉、举报、质询。

(三)负责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

(四)具体组织学校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为各级评审组织提供服务等。

(五)审核、确定各系列(教师和研究人员系列除外)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初级职务;受理各系列(教师和研究人员系列除外)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认定中级职务或调入人员认定中级职务的申请,确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中级职务;受理以考代评系列人员职务聘任的申请,聘任初级、中级职务。

(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九条各学院(系、部)、机关部(处)、中学、小学、幼儿园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院(系、部)、机关部(处)、中学、小学、幼儿园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各学院(系、部)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系、部主任)、总支书记和本单位主要学科带头人或教授5-7人组成,院长任主任。

学院(系、部)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师、研究人员职务任职条件及量化办法和《学院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制订适应本学院(系、部)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的实施细则。

2、受理博士认定讲师(助理研究员)、硕士以下人员认定助教(研究实习员)资格的申请,确认其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

3、受理教师和研究人员系列以外人员认定初级、中级职务的申请,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4、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单位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评聘工作。

5、根据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做好评聘教师和研究人员系列高级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推荐工作。

6、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它事务。

(二)机关各部(处)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部(处)领导组成,部(处)长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推荐工作。

(三)中学、小学、幼儿园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园)领导组成,校(园)长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推荐工作。

第十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研究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含推荐评审)。

委员会成员经校长提名、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由31名左右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务的知名专家或学科带头人组成,校长任评委会主任。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阅申报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兼职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研究系列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量化积分表》、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并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投票。

(二)对教师、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量化办法、评审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育管理、工程、实验、图书资料、出版编辑、会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含推荐评审)。

委员会成员经校长提名、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由19名左右具有相关系列高级职务的知名专家或技术带头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者不少于2/3),校长任评委会主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阅申报各系列中级(以考代评系列除外)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量化积分表》和专家鉴定意见,并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投票。

(二)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量化办法、评审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委员会成员经校长提名、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由11名左右具有相关系列高级职务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学高级教师或副教授以上职务者不少于2/3),校长任评委会主任。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阅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量化积分表》等材料,并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投票。

(二)审阅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量化积分表》等材料,并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投票。

(三)对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评审量化办法、评审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学科评议组

学校在各职务评审委员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根据承担的任务与工作范围,各学科组应由5-11名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本专业校内专家人数不足时,可吸收相近专业或校外专家参与学科组评审工作,但原则上校外专家应不超过该学科组人数的1/2),其成员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提名、评委会主任批准。

(一)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哲学法学、经济管理、文学、艺术、历史、教育、体育、外语、新闻(含电化教育)、数学、化学、物理、生物(含食品科学)、地理、计算机、思想政治教育等十六个学科组。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高教管理、工程、实验、图书资料、出版编辑、会计、卫生等七个学科组。

(三)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中教、小教(含幼教)两个学科组(其中,小教学科组成员应具有小教、幼教高级职务,中教学科组成员应具有中教高级职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认定初、中级职务的程序

教学、研究系列获得硕士、学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由学院(系、部)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报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审核,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发文聘任。

其它系列获得硕士、学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初级职务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中级职务者,以考代评人员申请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由单位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认定并聘任。

第十五条评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根据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基本情况汇总,填写《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将《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一览表》交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并领取评审表、量化表、专家鉴定意见(或由本人从网上下载各类表格资料)。

(四)申请人填写评审表等;各单位统一安排晋升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送审;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申报破格晋升职务人员和正常晋升正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送审,并实行匿名盲评,论文评审结果作为择优晋升的重要参考。

(五)各单位在规定时间派专人将申请人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外语合格证书、厅局级及以上工作奖励证书原件等送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审核盖章;将评审表和科研课题批件或合同、论著、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发明奖、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证书材料原件等送科技处、社科处(教育管理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等有关人员并持本人起草的文件原件到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将评审表和教学课题批件、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证书等原件送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盖章。

(六)各单位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将申请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并根据职能部门审核和单位公示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填写考核意见和单位审查(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

(七)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将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合格人员的评审表连同附件材料(代表作、有关证件原件)交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

(八)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组织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学校办公室等职能部处对被评审人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计分。

(九)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委托学校文、理科学术委员会组织安排对申报正常晋升教授(研究员)人员和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进行述职答辩,述职答辩结果作为择优晋升的重要参考;委托教务处组织安排对申报正常晋升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和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进行教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择优晋升的重要参考;委托相关职能部处分别对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以及具有管理、服务性质和职能的管理、会计、卫生等系列申报晋升正、副高职人员进行工作能力和岗位业绩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择优晋升的重要参考。

(十)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将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人材料交各学科评议组评审。

第十六条各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程序

(一)清点到会专家评委人数。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方可宣布开会。

(二)通过计监票组名单。

学科组会议计监票组由3人组成,评委会会议计监票组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纪监干部)。

(三)学习《任职条件》和《量化办法》。

(四)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任务及顺序。

(五)审阅被评审人评审表、量化表、专家鉴定意见等材料,并自由发言,充分讨论。

(六)投票。

监票组发放《陕西师范大学任职资格投票单》前要认真清点评委人数,发出票数应与在场评委人数相同,收回票数应与发出票数相同,否则当次投票结果无效;未审阅被评审人材料的评委不得参与投票;未参加会议的评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投票、补充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如果首次投票通过人数少于评审限额,经1/3以上评委要求,可将首轮投票未通过人员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再次制票、投票,每次评审投票原则上以两次为限。

(七)计票。

投票单上评委投同意票的人数小于或等于评审限额时方为有效票,计票时只计算有效票单上的结果;被评审人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八)通报评审结果。

监票组向评委通报评审通过人数及通过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聘任程序

(一)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周),并及时核实有关反映情况。

(二)公示结束、异议期(异议期为自评委会通过之日起30天)满后,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将公示及异议期间的有关情况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和异议期间反映情况,讨论决定聘任名单。

(四)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公布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和聘任结果。

(五)推荐评审人员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任职资格后,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其聘任问题。

(六)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公布推荐评审任职资格结果和聘任结果。

第五章其它问题

第十八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晋升职称,从下年起延迟申报或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延迟2年以上或取消资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受学校通报批评、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职称考试作弊,谎报资历、学历或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或取消资格。

(五)伪造学历、学位或其它情节特别严重、被处以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根据其所犯事由和情节轻重,延迟1—5年以上或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任职资格时间和任现职年限问题

“任现职”是指经学校职务评聘部门批准具有任职资格、并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是指具有审批权的职务评聘部门或评审组织会议通过的日期;“任现职时间”是指职务评聘部门依据权限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起始日期。

职务评审中的任现职年限从任现职时间算起,至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符合任现职年限要求者均可申报;分配来校的毕业研究生,其上学前的任职整年数可计入任现职时间;转换系列人员评审新聘系列高一级职务的任现职时间可从原任职时间算起,但原则上必须在聘任新职务满一年以后且同时符合转入系列任职条件方可申报。

符合任现职年限要求的人员(含破格人员)聘任新晋升职务的时间,从评审委员会通过其任职资格的日期算起;推荐评审人员聘任新晋升职务的时间,从省级职务评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算起;到年底符合任现职年限要求、评审当月尚不足规定年限的正常晋升职务人员,聘任新晋升职务的时间从其任现职年限达到评审要求的实际日期算起。

第二十条业绩、成果认定问题

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以前的业绩、成果等,无论在申报现任职务时是否填报,均不得在新的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填写,否则按第十八条“谎报业绩”处理。

申报晋升职务时承担并即将在该学期末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可按教学计划审核确认。

在申报现任职务前获准立项、任现职期间完成的课题不能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只认定其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成果(含论著),不再计算其项目分或经费分。

课题、论著、获奖等业绩材料的认定以正式签发的课题批件、立项合同、获奖证书和正式出版的书刊为依据,以职能部门全面审核计分的最后日期为限;正式上报的课题申报材料只能作为认定合作者顺序的依据,不能作为立项依据;出版合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认定论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历、学位认定问题

(一)在职职工的学历、学位按其提供的毕业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原件进行认定。

(二)当年引进的博士毕业生,经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参加评审者,可按其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提供的授予学位决定认定其学历、学位。

(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年龄认定问题

申报人年龄以其公民身份证或第一档案出生年月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确认引进(调入)人员职务问题

(一)引进(调入)人员引进(调动)前后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岗位均未发生变化者,经三个月考察,证明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1、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推荐,并将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交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审核。

2、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会议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确认申请人员任职资格,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原则上从引进(调入)当月聘起。

(二)引进(调入)人员引进(调动)前后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或岗位发生变化者,按转聘办理确认手续:

1、本人须到校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符合拟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推荐,表明能够胜任拟聘系列某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将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交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审核。

3、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会议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确认申请人员任职资格,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原则上从引进(调入)我校工作一年后聘起。

(三)引进(调入)我校的人员,凡无现聘岗位工作经历者,须到校工作满一年且符合拟晋升职务任职条件,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且原则上不能再委托原单位代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校内转聘问题

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表着不同的工作阅历、实践经验和学术技术水平,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具有对应关系,因此,学校原则上不主张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系列间转换。

确实因工作需要,申请转换系列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转换系列人员须符合拟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以转换编制的时间为准计算),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拟聘系列某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二)申请聘任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学位。

(三)转聘程序为: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转聘申请。

2、所在单位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考察、提出初步意见,并将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转聘申请材料等报送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

3、申请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者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会议研究、主管校长审批;申请聘任高级职务者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经审批同意后,自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会议或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五条低职高聘问题

低职高聘是学校为解决师资队伍建设中一些特殊问题而采取的特殊聘任办法,主要用来解决引进人才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职务聘任问题。

其特点是简便、快捷、时效性强,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延伸和补充。

低职高聘原则上仅限于聘任高级职务。

低职高聘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不受理个人的低职高聘申请。

(二)学院(系、部)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主管校领导或校长提出拟低职高聘人员名单并书面呈报聘任理由。

(三)提名单位负责提供拟聘人员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代表作及其它能证明拟聘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贡献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低职高聘人员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聘任时间从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算起。

(五)低职高聘人员在条件成熟时应按程序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特殊评聘问题

为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不失时机引进人才,并鼓励和促进拔尖人才的成长,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文、理科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教师职务文、理科特殊评审委员会,不定期地评聘少数特需人才。

(一)特殊评聘对象为:

建设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等急需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列入学科建设梯队的学术骨干人才;取得博士学位、达到教授水平的留学归国人员;学校认为需要特殊评聘的对象。

(二)特殊评聘条件为:

推荐参加特殊评聘的对象必须符合我校教学、研究人员任职条件并在国内外取得突出成绩或有较大影响,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特殊评聘程序为:

1、学院(系、部)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和考察情况向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提出特殊评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拟评聘人员相关材料。

2、经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资格审查合格后,由校长提交学校教师职务文、理科特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特殊评审对象向特殊评审委员会述职并答辩。

4、特殊评审委员会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决定评审对象能否获得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计票原则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5、评审通过人员从通过之日起即正式获得任职资格和职务聘任。

第二十七条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有出版、卫生、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等。

(一)申请中级及以下职务者,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方可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根据任职条件和职务限额,研究确定聘任,并报主管校长审批,获得聘任者,职务聘任时间从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会议通过之日算起。

(二)申请高级职务者,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并满足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参加学校评审(推荐评审),学校评审系列,职务聘任时间从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算起,推荐评审系列,职务聘任时间从省级职称评审部门确定的通过之日算起。

对推荐评审系列,也可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并满足省上规定的评审条件的情况下,先推荐参加省级评审,获得任职资格者须待满足学校任职条件后方可申请聘任,学校按评审程序研究确定聘任,职务聘任时间从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算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需要由省级职称评审部门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在学校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根据公示反映情况报请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推荐;学校同意推荐评审者,其评审材料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按省级职称评审部门要求负责报送,有关费用由被评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各系列各级职务任职条件及量化办法见附件。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应的附件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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