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材料验收规范xg14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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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验收规范xg14汇编
装饰材料验收规范(XG-14-2005)
1目的
为了确保采购的各项装饰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预防和控制建筑装饰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方便采购和验证,特制定本规范。
2术语和定义
2.1民用建筑工程: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统称。
民用建筑工程依据室内环境的不同,划分为两类:
2.1.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
2.1.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2民用建筑装饰工程中含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材料有:
2.2.1建筑主体材料: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
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2.2.2装饰材料:
用于建筑物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
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和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
2.2.3氡浓度: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3民用建筑装饰工程有毒有害限量的材料
2.2.4人造板:
以木质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2.2.5饰面人造板:
以人造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2.6水性涂料: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2.7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稀释剂的涂料。
2.2.8水性粘接剂:
以水为稀释剂的粘接剂。
2.2.9溶剂型粘接剂:
以有机溶剂为稀释剂的粘接剂。
2.2.10水性处理剂:
以水为稀释剂,能侵入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内部,提高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3材料采购、验证的规定
3.1采购建筑主体材料、装饰材料时,应根据材料使用范围,对照限量标准、查看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A/B类物资评审表单”中。
3.2验收时按“有害物验证-→质量验证-→清点数量”进行,应在“物资验收单”中作记录:
3.2.1书面验证:
1材料的有害物的限量是否符合使用范围。
2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标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生产日期应在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之内;水泥为三个月)。
4产品标识详见各分类材料要求。
3.2.2实物验证:
1按“附录A”比重和计量单位、“附录B”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计量检测。
2根据合格判定数,判定合格、不合格:
1)对合格品入库/堆放在规定地点(报顾客抽检)使用。
2)对不合格材料按JTL-CX-2-024.1的规定进行处置。
3为准确核算成本,项目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应进行全数计量检验。
3.2.3有疑问时,应将材料送有资格的部门进行检测。
3.2.5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
3.2.6下列情况应进行复验:
1室内装饰面采用花岗岩石材,当总面积大于200m²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复验;
2室内装饰采用同种人造木板或饰面板面积大于500m²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复验。
3.2.7对室内装饰工程采用下列涂料应有检测报告:
1水性涂料、水性粘接剂、水处理剂必须进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2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粘接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氰酸脂(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4A类装饰材料检验标准
4.1钢材
4.1.1线材国家标准低碳热轧圆盘条GB701—97
1盘条的公称直径为:
6.0、6.5、8.0。
2盘条的直径允许偏差不大于±0.45mm,不圆度(同一横截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的差值)不大于0.45mm。
4.1.2扁钢国家标准热轧扁钢GB704—88
1扁钢的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
在同一截面任意两点测量的厚度差不得大于厚度公差的50%。
(mm)表4.1.2.1
宽度
厚度
尺寸
允许偏差
尺寸
允许偏差
普通级
较高级
普通级
较高级
10~50
+0.5
-1.0
+0.3
-0.9
3~16
+0.3
-0.5
+0.2
-0.4
>50~75
+0.6
-1.3
+0.4
-1.2
>75~100
+0.9
-1.8
+0.7
-1.7
>16~60
+1.5%
-3.0%
+1.0%
-2.5%
>100~150
+1.0%
-2.0%
+0.8%
-1.8%
2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的扁钢,其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mm)表4.1.2.2
长度
允许偏差
≤4m
+30
0
>4~6m
+50
0
>6m
+70
0
4.1.3槽钢国家标准热轧槽钢GB707—88
4.1.4.槽钢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如表4.1.3.表4.1.4
型号
允许偏差(mm)
高度h
腿宽度b
腰厚度d
5~8
±1.5
±1.5
±0.4
>8~14
±2.0
±2.0
±0.5
>14~18
±2.5
±0.6
>18~30
±3.0
±3.0
±0.7
>30~40
±3.5
±0.8
4.1.5等边角钢国家标准热轧等边角钢GB9787—88
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5
型号
允许偏差(mm)
边宽度b
边厚度d
2~5.6
6.3~9
10~14
16~20
±0.8
±1.2
±1.8
±2.5
±0.4
±0.6
±0.7
±1.0
4.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4.2.1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I和PII;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O。
4.2.2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
42.5、42.5R、52.5、52.5R、62.5、62.5R。
4.2.3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
32.5、32.5R、42.5、42.5R、52.5、52.5R。
4.2.4水泥中MgO含量不宜超过5.0%;如经安定性合格,则允许放宽到6.0%。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超过3.5%。
4.2.5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
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少于1000kg。
4.2.6水泥包装袋应清楚标明:
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
包装袋两侧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应采用红色印刷。
4.2.7用于抹灰的水泥:
使用前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必须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4.2.8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3电焊条
4.3.1提供产品的江苏焊接材料集团公司通过中国船级社认证(NJA97020014).
4.3.2检查产品外包装完好,无破损,合格证、质保资料齐全确认产品免检。
4.4轻钢龙骨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11981--2001
4.4.1.标记顺序为:
产品名称、代号、断面形状的宽度、高度、钢板厚度和本标准号。
断面形状为C型,宽度为50mm,高度为15mm,钢板厚度为1.5mm的吊顶承载龙骨标记为:
DC50*15*1.5
4.4.2.轻钢龙骨断面规格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尺寸C应不小于5.0mm,尺寸D应不小于3.0mm。
表4.4.2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度L
+30
-10
覆面龙骨
断面尺寸
尺寸A
A≤30
±1.0
±1.5
A>30
尺寸B
±0.3
±0.4
±0.5
其他龙骨
断面尺寸
尺寸A
±0.3
±0.4
±0.5
尺寸B
B≤30
±1.0
±1.5
B>30
4.4.3轻钢龙骨侧面和底面的平直度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轻钢龙骨侧面和底面的平直度表4.4.3
类别
品种
检测部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墙
体
横龙骨和竖龙骨
侧面
0.5
0.7
1.0
底面
1.0
1.5
2.0
贯通龙骨
侧面和底面
吊顶
承载龙骨和覆面龙骨
侧面和底面
4.4.4轻钢龙骨的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成行角的最短边尺寸(mm)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0~18
±1°15′
±1°30′
±2°00′
>18
±1°00′
±1°15′
±1°30′
4.4.5轻钢龙骨外观、表面质量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轻钢龙骨外观、表面质量(g/m2)表4.4.5
缺陷种类
腐蚀、损坏
黑斑、麻点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不允许
无较严重腐蚀、损坏、黑斑、麻点。
面积不大于1cm2的黑斑每米长度内不多于5处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双面镀锌量
120
100
80
4.4.6标志:
在每一包装件上应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标记、数量、质量等级和制造日期和批号。
4.5纸面石膏板国家标准纸面石膏板GB9775—1999
4.5.1规格尺寸:
长度为1800,2100,2400,2700,3000,3300mm和3600mm。
宽度为900mm和1200mm。
厚度为9,12,15,18。
4.5.2标记顺序为:
产品名称,板材棱边形状的代号,板宽,板厚,及标准号。
4.5.3标记示例:
板材棱边为楔形,宽为900mm,厚为12mm的普通纸面石膏板:
普通纸面石膏板PC900*12GB9775—1999
4.5.4.板材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mm)表4.5.4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度
0
-5
0
-6
宽度
0
-4
0
-5
0
-6
厚度
±0.5
±0.6
±0.8
楔形棱边深度
0.6~2.5
楔形棱边宽度
40~80
4.5.5标志:
出厂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
在每张板材的背面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和商标。
5B类装饰材料(人造板)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5.1(人造板)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5.1.1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
5.1.2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极限量值
产品名称
限量值
限量标志
使用范围
中密度板、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
≤9mg/100g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30mg/100g
E2
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胶合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
≤1.5mg/L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5.0mg/L
E2
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