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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劳动合同管理方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序管理劳动合同,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规,修订管理方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经常性工作岗位出现缺员时,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

应本着节约用人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部调配解决;本单位部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报告集团公司调配解决;集团公司无法调配解决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人员总数围招聘社会人员。

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符合上岗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

  1、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3、其他人员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理其办理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等事宜;新进人员〔录用,调入〕报到之日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一〕新录用人员一般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

  〔二〕对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围,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非经常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用工时,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

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工作人员,须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根据集团公司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借调、聘用人员在上岗或离岗〔包括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均须按规定签订"承诺书"。

不签订的,或没有全部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得办理上岗或离岗手续。

  第九条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征求意见,7日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答复,并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员工职务〔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容。

员工待岗、下岗、部退养、外出劳务须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第十二条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同时进展教育。

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由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有权裁减人员。

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将劳动者本人档案材料移交其失业保险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移交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放入档案。

用人单位移交档案材料后,应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者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因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新用人单位〔调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协定工龄连续计算的,原用人单位〔调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促进劳动合同的规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利益。

要加强领导,规管理,依法办事,防止劳动纠纷。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档案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规管理和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和省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党政管理、经营、科研及其他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的不同介质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公司档案。

  第三条公司档案严格按照"档案法"和本"制度",实行集中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平安,便于提供利用。

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按本"条例"要求、组织部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展单独管理,其余档案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逐步做到"三纳入〞〔纳入公司方案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围〕,"四同步〞〔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验收、总结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成立综合档案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是公司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公司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同时负责永久、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

  第五条综合档案室的根本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公司的档案工作;

  〔二〕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公司各部门文件立卷归档,监视、检查、指导工作;

  〔三〕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展档案业务知识学习;

  〔四〕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公司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主动为公司的党政管理、资产运营管理及其它工作效劳;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须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档案工作;配备1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资料收集、保管、立卷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综合档案室人员由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第七条公司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根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钻研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应按工作程序,进展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完毕时整理、立卷、并按归档要求,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第九条对于个人在从事党政管理、资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条公司系统企业在改制工作中所形成的档案,尤其是公司负责指导的企业改制及遗留问题处理所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移交综合档案室。

系统以前形成的企业改制资料,至今还未立卷归档的,由综合档案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妥善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归档要求

  〔一〕公司实行部门立卷归档、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均为立卷部门,分工归口立卷。

立卷人应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和便于提供利用的要求,进展系统整理、组卷,并编写页号和卷号,填写卷目录、备考表,拟定案卷标题,注明和保管期限。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格式统一、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声像清晰,符合规和标准的要求。

制止用字迹不结实的书写工具。

  〔三〕文件材料整理后,由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人员组卷,并将立卷的案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拟制移交清单,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四〕由几个部门合作完成的工程,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正本,协作部门保存与自己承当任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归档时间

  〔一〕公司各部门一般应在本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人力资源部除员工人事档案由本部门保管外,其余资料均需按本"条例"要求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财务部门帐册和付款凭证资料实行隔年〔第二年〕移交综合档案室的方法;

  〔三〕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工程建立、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工程,应在完成后的两个月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第十三条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规定原则为:

  〔一〕但凡反映公司主要职能部门活动、根本历史面貌、各项工作、具有长远利用查考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二〕永久保存为50年以上,长期保存为16至50年,短期保存为15年及以下。

  〔三〕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档案室在接收公司各部门档案时,要依据移交清单仔细核对,并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案进展统一的分类、登记、编目、排列。

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综合档案室指导有关部门改正前方能接收归档。

人事档案管理详见"第七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档案的分为:

"绝密〞、"〞、"秘密〞三级。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的变更和解密,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归档的档案材料需要补充、更改时,必须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审查核准,并签署意见,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第十七条部门撤消、合并及有关部门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和销毁。

  第十八条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展统计,并编制档案工作根本情况表。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要巩固,要做好"八防〞工作〔即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防磁〕。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纪律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档案室要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管理,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做好提供利用效劳工作。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制度,未经公司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开档案。

  不准用索问或提供员工的全面情况和涉及政治历史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查阅本部门归档档案,经办人可直接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查阅非本部门归档档案,须经归档部门同意。

  档案管理人员不准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和统计

  第二十四条档案鉴定工作由公司综合档案室、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

  第二十五条销毁档案,应列出清单,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鉴定小组指定两人进展鉴销,批准人、鉴销人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公司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门类档案台帐,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展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七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展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

对不属于人事档案容的材料要及时转往有关部门,应退还本人的要及时退还本人。

  对手续不完备或不规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补办手续,限期15天寄回。

  经鉴别确需销毁的材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展详细登记并报请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鉴别登记后的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档案袋,每两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中组发[2009]12号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收集人事档案材料。

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将材料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地有方案地收集、补充档案材料,做到一季度一小收,半年一大收,年终一总收。

同时要在半个月,将收到的材料归入档案袋,每两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

  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写明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特别是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要坚决退回重新制作,对复印件存档要重点审核。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做好收集材料登记工作。

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

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在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借阅及日常工作中,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过失,及时登记处理。

每月底要检查核对一次借出档案归还情况,逾期不还者,要及时催要。

  第三十条每半年要全面检查核对一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情况,做到名册上的与档案柜里的档案一致,档案与档案袋、面和材料上的一致、档案存放的位置与编号一致。

  第三十一条接到有关干部的任免、调动文件或领导指示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每年底按干部任免通知检查核对一次档案送交情况,对未交档案的要及时催要,并将不该管理的档案转至有关单位。

  要做好人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的转出管理。

  〔一〕转出的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一次性转出。

  〔二〕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

  〔三〕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四〕档案转出后,必须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

  〔一〕接收单位应及时催要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立即退回,并限期在10天整理好后再报送。

对收到不属于管理围的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转出单位。

  〔二〕对接收的人事档案进展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假设发现缺少材料,应在回执上写明。

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丧失。

  〔三〕对接收的人事档案,须认真登记、编号,及时入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局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余局部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秘密,保守建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秘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秘密是关系集团正常运营、经济利益和可持续开展等商业秘密,依照"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承资企业以及员工,都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任组长,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以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做好工作。

要求员工保守、保护集团公司秘密。

  第二章 围和确定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容,除收到上级的文件以外还有集团公司部需要的有关文件和信息,围包括:

  〔一〕集团公司行文的文件,材料、函告等以及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文件材料。

  〔二〕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工程及经营决策。

  〔三〕集团公司建立工程招标、房产招租、办公物品及效劳等采购中需要的信息;集团公司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三〕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资料。

  〔四〕涉及党组织建立、党员队伍建立的资料,尚未经党委讨论通过的事务;纪检、监察等工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集团公司招聘、考核、考察、聘任等人事信息,员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奖金等信息、资料。

  〔七〕涉及系统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案、协议等文本及法律文书。

  〔八〕涉及信访工作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九〕其他经集团公司确定应的事项。

  第七条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法"党政机关等涉及的国家秘密,分为:

"绝密〞、"〞、"秘密〞三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具体。

  集团公司部信息及文件资料,就其容的秘密程度可分以下五类:

绝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部资料: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公开资料:

通过公开宣传和广告等有助于公司利益。

  工作是对"绝密〞、"〞、"秘密〞和"部资料〞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一定的人员围和时间期限防止泄露,确保集团公司利益平安。

需要公开的资料也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给予公开。

  第八条秘级确实定

  〔一〕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

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关于法人治理构造、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在研究讨论过程未通过执行前,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为"绝密〞级容。

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二〕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重大投资决策,招投标工作中在未确定或公开中标人前的投标和评标情况、招租底价、采购询价信息等,为集团公司"〞级容。

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确定。

  〔三〕集团公司的开展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运营数据分析、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信息为"秘密〞级容,一般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确定。

  〔四〕除前三款外的本制度第六条其余容为"部资料〞,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确定。

  第九条属于企业"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明确,并确定期限,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如在确定时没有具明期限的,期为二十年〕。

  第三章措施

  第十条集团公司制订"员工守则〞,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切实做到。

具体容为:

  1、不该说的,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普通、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

  8、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9、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上处理、传输、储存秘密;

  10、不在不利于的场所阅办和存放涉密载体;

  11、不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12、不私自销毁、处理涉密载体;

  13、不通过普通、、邮政通信、明码电报和无线通信商备传递秘密;

  14、不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15、不将涉密移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穿插使用。

  第十一条贯彻建保[2009]2号、3号关于承诺制度的文件精神,建立"承诺制度〞。

集团公司干部、员工〔含聘用、借用等〕在上岗或离岗时均须签订"承诺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局。

在岗人员必须在年度述职或工作总结中对承诺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签订人员工作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度确定涉密等级,其中:

根据签订人员工作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度确定涉密等级,其中:

集团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党委成员、经理班子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和办公室机要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界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人员界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在岗位调整时涉及涉密等级变化的人员,应在及时调整涉密等级的同时进展涉密期限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岗人员"承诺书"容包含三局部,第一局部为"单位〞、"〞、"职务〔岗位〕〞、"涉密等级〞及承诺书编号;第二局部为"守则〞〔详见第十条〕;第三局部为"我了解有关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义务;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觉承受审查;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容的文章、著述;六、离岗时,自愿承受脱密期管理,签订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当党纪、政绩责任和法律后果〞,最后本人签名,并注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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