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857617 上传时间:2023-07-27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7.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docx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

课题组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和本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仅要求做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且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之一。

这充分说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之所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因为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不仅掌握着强大的公共权力、公共资源,而且肩负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重任,尤其是肩负着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

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政府权力能否得到约束,政府行为是否公正规范,不仅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

作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重要主体的各级政府如果能够忠实于法律,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那么,必将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并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政府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本质要求明确规定了政府与法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具体表现为五个基本特征。

一是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这是法治政府的前提。

它要求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事先依法做出规定,政府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

二是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这是法治政府的关键。

它要求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予或权力机关的授权,“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权力”。

三是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这是法治政府的条件。

它不仅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实体合法;同时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

它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事先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要求,坚持信息公开和阳光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是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

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职权职责和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是行政责任依法承担,这是法治政府的保障。

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引起的各种法律责任。

对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法律赋予的权力不作为、不尽职以及失职、渎职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运行的政府,是合法政府、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

2.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交换关系和竞争关系,从而也必然要求依法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法律确保政府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并制约政府对经济主体的不正当干预,这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重要条件。

没有健全的法治政府,就不会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要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各项权利,而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条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正的司法、守法的公民,但更需要有尊法、执法、守法的政府。

没有法治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会缺少坚实的基础。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政府和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促使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依法解决,社会管理依法进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举措。

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只有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做到用法律管权、依法律办事、靠制度管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

当前,我国进入到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区,触及到深层次的矛盾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

二、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

1.强化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2001年,我市出台了“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创办了东北地区首个公益性专业普法网站——中国我市普法网。

该网站与全国人大、政协、中央政法委及国家有关部委等22个网站建立链接,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受到普遍关注和欢迎,日均点击率超过5万人次。

为扩大法律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我市司法部门还创造性地开展进信访、进工地、进监所、进军营、进社区、进校园等“法律宣传十进活动”。

全市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市民都普及了法律知识,实现普法对象全覆盖。

我市因此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教育先进城市”称号。

2.成立领导机构,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2005年,我市成立了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市依法行政工作。

2010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我市决定恢复了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1——2015年),并确定了责任部门。

大力推进区县法制机构建设。

虽然区、县(市)政府因机构改革将工作部门由27个精简到23个,但法制机构建设却得到了加强。

区、县(市)法制机构人员平均数由去年的2.07人上升到4.62人,远超全省的平均值3.07人。

此外,市政府加大了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培训,提高了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遵守宪法的自觉性。

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起草任务,下发了《关于印发〈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并层层组织落实。

采取“五集中”的方式,对全市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市及有关部门共86个单位进行了依法行政考评。

3.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建设服务型政府

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始终把全面深化改革与建设法治政府紧密结合,把简政放权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成立了市行政审批办公室,设立了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改革前,我市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229项,经过前后10次清理,我市仅保留审批事项106项,成为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审批项目最少的城市。

同时,大力推进审批方式创新。

按照“规范审批、重心下移、简化手续、方便市民”的要求,建立7个市区融合的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全市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同时,建立了我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审批”。

全市34个部门的309项政务服务事项均可通过“网上审批”方式进行办理,全市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减少30%以上,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4.创新执法体制,建设效能政府。

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我市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十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5.规范政府行为,建设规则政府

一是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方面,市区(县)两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并聘请专家学者成立了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律师顾问团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

二是在规范立法程序方面,制定了《我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立法标准、程序和责任。

确立了“三审制”和重要法规草案全民讨论制度,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几年来,市政府共向市人大提报了《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我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发布实施了《我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我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在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事先审查、事后备案制度,审查、备案由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制订的300余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无上位法依据的政府规章9件,并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废止政府规章22件。

2015年又制定了《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我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53件,政府规章116件,规范性文件120件。

三是全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市政府专题召开会议部署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举办了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专题培训班,编印了《我市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范例选编》,全市40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均进行了细化,使自由裁量更加精准。

截至目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农经委、市民政局和市城管局等6个部门率先完成本部门行政裁量权规则和标准制度制定工作,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四是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制度。

2015年,由编委牵头,开展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按照“职权法定、应清必清”的原则,全面梳理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把权力“晒”到阳光下,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6.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市建立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新闻发布等十多项工作制度。

同时,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载体,2014年公开各类信息11.3万多条,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规类信息公开和更新率达到100%。

对于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的信息全面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移动终端、政务微博和微信等载体向公众发布。

开通了我市政务公开服务网、我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114政务服务热线,并在我市日报、我市电台电视台开办了政务公开专栏,在全市128个街道、102个乡镇、948个社区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使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维护了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树立了阳光政府的良好形象。

7.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责任政府

一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考评体系,并纳入全市绩效考核。

二是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出台了《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并全面开展跟踪监督,严格实行错案追究。

三是完善处理行政争议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庭,引入调解机制,实行“五公开”阳光办案,采取“三证”模式,提高了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542件,比上一年减少1,977件,下降43.75%。

这些复议案件都依法依规得到很好解决,赢得行政相对人的赞誉。

我市被省政府授予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并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受到表彰。

四是行政机关积极出庭应诉,促进了本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

2014年,全市发生行政应诉案件821件,比上一年增加214件,增幅35.26%。

其中,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15件,比上一年增加9件,增幅150%。

目前,经法院审结的14件(含上期结转3件)行政应诉案件,市政府全部胜诉。

五是通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聘请北大、人大等名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的专家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讲解。

仅2014年,全年就组织了十五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6,337人。

通过培训,提升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8.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2014年底,市政府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及执行流程,市区两级政府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决策机制。

2015年,市政府在市法制办设立法律顾问室,并出台了《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聘任专家学者、专业律师等10人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和立法研究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市地方立法立项不科学,带有一定的“政绩”色彩;立法创新不足,呈现滞后性。

一是我市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如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哪些应由人大立法,哪些应由政府立法,目前全市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和严格的评判机制,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造成个别条件不成熟或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

如我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不急于立项,因为上位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已经十分完备。

而事关人们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等急需立法规制的方面却始终没能列入立法计划。

二是地方立法创新不足,“抄袭”现象严重,呈现滞后性。

我市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比例高达50%左右。

抄袭导致我市有些地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较多,缺少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如2014年实施的《我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事关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但该条例并没有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重大问题,仅重复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

目前,全国已有广东、山西、四川、重庆、云南等20多个省市对彩票公益金的提成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比例幅度为8%——20%。

我市对此没有具体比例规定,我市残疾人保障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全国。

又如,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应及时出台配套法规规章,以指导我市多年来一直呈现混乱状态的征地拆迁工作。

可直到今年5月,我市才出台《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期间征地拆迁补偿仍然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0年市政府98号令)和之前颁布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31号)有选择地“照章执行”,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是立法队伍专业水平较低。

我市地方立法通常是政府职能部门担任立法的起草主体,立法专业知识和技能明显不足。

虽然我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聘请了立法顾问单位和立法专家参与立法,但也仅限于立法出台前以通讯形式征求意见,专家学者真正参与起草立法的情形很少,在立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除了可以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没有其他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往往是召开的专家座谈会稍多、公民参加的立法听证会却极少;立法机关对征集的公众立法意见也缺乏常规性的反馈。

因此,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也不高。

2.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公民知情权难以保障。

2015年4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

时间节点为为2014年3月5日——2014年12月31日。

测评了31家省级政府和49个较大市的政府。

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信息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情况等。

我市位列第39位,大连排15位,抚顺排28位,鞍山排37位。

我市的主要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仅有公开目录列表但没配置连接,导致目录流于形式……再来看一下我们的政府部门网站,有个别网站点击不开登录不上去,更多的是信息更新迟缓。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改进。

3.政府法律顾问在提升政府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方面作用有限。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是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市有近百名律师担任市区县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成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决策的参谋和帮手,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政府法律顾问多数是通过熟人介绍方式聘任的,非常不规范。

有些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虽然在程序上采用了招标方式,但没有做到公开透明。

如,2014年皇姑区政府聘任法律顾问,没有在我市主流媒体发布信息,仅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布了这一信息,许多律师事务所因此丧失参与投标的机会;大东区政府近5年多次进行政府法律顾问招标活动,但一直没有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原因不明。

二是政府法律顾问尚未做到全覆盖。

我市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及区县还没有配备法律顾问。

三是法律顾问薪酬过低,常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万元左右,薪酬过低,导致很难聘到知名律师,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得不到有效保证。

4.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这方面我们的工作存在许多制度层面的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适度把握。

我市近些年的大拆大建,金廊工程、政府南迁、辽宁博物馆辽宁大剧院辽宁省图书馆的搬迁重建、高端大气上档次耗资上亿元的盛京大剧院的选址与建设等,都因缺乏科学论证,缺少市民的参与而饱受质疑。

5.依法行政主体权责不清。

一些行政法规不明确,不具体,管理权限不清晰,一些部门职能划分不科学,造成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冲突,或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无利都不管,有利争着罚,导致重复处罚,重权轻责,推诿搪塞。

依法行政主体权责不清、相互掣肘的现象,不仅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市整个行政执法工作在低水平的重复状态下徘徊。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我市在今年6、7月份由市政府编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均编制了本部门的“权力清单”。

实事求是讲,没有人大介入没有政府法制部门主导没有立法专家参与把关论证的在很短时间内酿就的权力清单很难说是依法依规之作。

尤其是在我市机构调整的背景下做出的。

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走过场,需要下大力气依法依规进行。

6.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

作为程序制度的执行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程序执行力的发挥和落实。

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缺少行政执法程序意识,认为只要处理结果合理合法,过程手段可有可无。

只注重实体处理,不履行告知义务,执法时不制作现场笔录,不遵守时限要求,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亟待提升。

7.“智慧资源”利用不充分,智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可以说我市的“智慧资源”分布十分广泛,有政府参事室、有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政府还有法律顾问室、我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还有专门的省情市情研究所,可各种资源缺少整合和利用。

决策咨询委成了摆设、参事也几近“花瓶”,法律顾问则成了“救火”的消防员……政府不重视,专家的建言献策没有渠道直达决策层。

四、国内一些先进地区建设法治政府的经验与启示

1.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1)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经验

2008年以来,湖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构筑形成了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一纲要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的政策法规格局,并在具体实践中真抓实干、敢为人先,取得显著实效,引起全国上下广泛关注,形成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模式”。

一是“法律智库”参与,上下联动共筑“法治湖南”。

2006年,周强主政湖南后,在应松年、江必新和姜明安等一批知名法学家组成的“法律智库”指导下,在湖南省上下逐步达成“抓法治建设也是抓发展”的共识。

这种敢为天下先的思想品格和勇于探索创新的实践精神,不仅深刻表现在主政者和主要作为思想者的法学家身上,而且普遍体现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官员身上,甚至普通百姓也耳濡目染,积极参与具体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以限权和服务为主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乃是奉法治而行的政府。

湖南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正是秉承这一使命,以限权和服务为主线,通过各种具体措施手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经过3年多努力和实践,湖南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纲要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政策法规格局已经形成。

“一纲要”是指2011年7月由湖南省委通过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它是湖南省建设法治湖南和法治政府的路线图,“一规划”是指由湖南省政府制定的《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该规划从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政府服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行政监督和行政组织等八个方面做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着力提升政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两规定”是指《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两者分别是我国行政程序和政府服务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政府规章,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和政府服务立法的空白。

“六办法”则分别指《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是落实和实践“一纲要一规划两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内容涵盖了行政程序的原则、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等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

建立了管辖、协助、回避、公开、听证、教示、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览卷宗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

创新信息公开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构筑了以《十二五规划》、《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为主体的政务公开政策规章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升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把获取政府信息确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具体权利;将程序规范与案例指导制度相结合,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

三是通过规定政府服务内容,追求“做正确的事”之目标。

湖南省政府2011年4月出台的《政府服务规定》将提供政府服务确定为各级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在相当积极的意义上将获取政府服务确认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供给公共服务不再是政府的任意的可选择性行为,而是必为的法定义务;公民获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再是某种“乞怜”的结果,而是由现代政府“生存照顾”义务演化而来的法定权利。

(2)湖南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的启示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了湖南省经济发展。

法治越来越成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2010年湖南省生产总值1.6万亿元,人均24,719元,分别是2005年的2.4和2.3倍,GDP跨入全国十强。

通过法治谋发展,法治切实能够助力发展,这已经是湖南全省上下的共识。

二是法学专家与法制部门互动,理论和实践结合,形成理论研究、实践分析和政府立法的良性耦合机制。

湖南省委省政府在整个法治湖南建设进程中都十分重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专家学者参与法规文件起草和论证会的“建言献策”层面,而且表现在政府和法学专家的互动层面。

政府出资委托专家学者进行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研究。

并与大学联合举办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学术研讨会,吸纳全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法治政府建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