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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为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努力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第一节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国家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发展要求,指引民政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阔步前进。

有效应对突发多发的自然灾害,特别是为战胜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作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救助体系基本覆盖城乡,社会福利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型迈进,慈善事业长足发展。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拥军优抚军休工作进一步加强。

基层群众自治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功推动,协同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迈出坚实步伐。

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民政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科技研发和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五年民政事业发展成绩显著,为今后民政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国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民政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历史性机遇。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持续增强,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提供有利条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发展基本社会服务提供重要契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构建基层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管理、城乡社区建设等工作提供广阔空间;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提供良好机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区划地名等工作。

同时,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需要切实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深刻变动,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诉求多样、社会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复杂、新老社会问题交织,需要促进和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全球气候变化日益显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需要进一步提升减灾救灾能力;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特别要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国际交流扩大,需要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国际视野;民政工作在理念、手段、支撑要素、体制机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亟待进一步增强。

综合判断发展环境,“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

我们要把握发展大势,勇立时代潮头,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立足现实、放眼长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加快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奋发有为地把民政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

1

民政事业费支出(亿元)

718.4

2697.5

30.29

2

社会组织数(万个)

32.0

44.6

6.87

3

各类优抚对象人数(万人)

460.3

625.0

6.31

4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金(元/人)

2107.9

5803.2

22.45

5

收养性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万张)

其中:

养老机构床位数(万张)

儿童福利院床位数(万张)

170.3

154.3

3.2

349.6

320.8

5.0

15.47

15.3

9.34

6

每千人拥有社会服务床位数(张)

13

26

14.87

7

社会捐赠额(亿元)

61.9

601.7

57.59

8

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其中:

筹集彩票公益金(亿元)

411.2

143.7

968.0

297.1

18.68

15.64

9

救助受灾群众(亿人次)

[4.5]

10

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损毁住房(万间)

[1800]

11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个)

[1562]

12

灾害信息员队伍(万人)

[47.6]

13

救灾物资储备库(个)

232

455

14.42

14

最低生活保障

人数(万人)

城市

2234.2

2310.5

0.67

农村

825.0

5214.0

44.59

15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

(元/人、月)

城市

156.0

251.2

10.00

农村

117.0

16

医疗救助(万人次)

城市

114.9

1921.3

75.65

农村

851.5

5634.6

45.93

17

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万人)

350.0

556.3

9.71

18

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

(元/人、年)

集中

2951.5

分散

2102.1

19

社区服务中心(个)

8479

12720

8.45

20

婚姻

结婚登记(万对)

823.1

1241.0

8.56

离婚办理(万对)

178.5

267.8

8.45

21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万人)

其中: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万人)

[781.3]

[73.6]

22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万人)

4.4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第二节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贡献。

推动“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树立大局观念,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谋划民政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紧扣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民政事业发展任务,在服务全国工作大局中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作为指引、评价、检验民政事业发展的最高标准。

从城乡居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安排,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依法管理、科学施策。

推动民政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研究和把握民政事业发展规律,科学配置民政领域的公共资源,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民政工作中的运用,增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通过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法规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到位。

坚持通过转变职能、落实政策、引入市场机制等举措引导社会参与,不断壮大民政事业发展力量。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在统筹兼顾基础上,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

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发展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结合实际,“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到2015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提规划纲要》赋予民政事业的发展任务,数量适当、分布合理、设施健全、功能完善、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形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明显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有效,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提升,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民政体制机制构建成形,民政事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综合减灾能力显著增强,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覆盖城乡、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有效,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制度平稳运行,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落实到位。

——社会福利惠及范围显著扩大,基本实现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

——慈善事业健康蓬勃发展,公益慈善组织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有新的提高。

——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新型城乡社区大量涌现,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覆盖到所有城乡社区。

——社会组织布局更具合理、结构更为优化、质量更加提高,基本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更趋明显。

——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基本达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基本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生力军。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0年

2015年目标值

年均增长(%)

1.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城市

251.2

404.6

10

农村

117.0

188.4

10

2.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31.9

50

[18.1]

3.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率(%)

43

70

[27]

4.灾害信息员人数(万人)

47.6

70

8

5.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18

30

[12]

6.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率(%)

50

7.孤儿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

1000

1610

10

社会散居孤儿

600

966

10

8.优抚对象年均抚恤金(元/人)

5803.2

11672.3

15

9.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968.0

1559.0

10

10.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

50.81

90

[39.19]

11.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率(%)

50

100

[50]

12.社会组织数(万个)

44.6

60.5

6.29

13.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人)

1.5

15

[58.49]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

第二章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第一节减灾救灾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加强备灾减灾、灾害应急、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减灾救灾水平。

(一)救灾。

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群众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调运,健全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和救灾应急项目。

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完善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妥善安排冬春灾民生活。

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

建立救灾保险制度,推动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二)备灾。

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大乡村预案建设,定时开展预案演练。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灾情上报与统计核查系统,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能力。

完成国家、省、地、县四级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任务。

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

加强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优先配备到西部欠发达、灾害易发地区。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避灾物资和设施设备。

(三)减灾。

协调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和《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逐步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提高减灾卫星地面系统综合应用水平。

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全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提高风险评估、应急评估、损失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绩效评估水平。

加强城乡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广泛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社会动员。

完善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

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抚慰等方面作用。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监督。

推进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第二节社会救助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协同开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努力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精确管理和全覆盖。

(一)最低生活保障。

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行物价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确保救助标准年均增幅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

坚持分类施保,合理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保障水平。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和操作、管理、监督、考评等环节。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扶贫开发等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农村五保供养。

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强化政府供养责任,完善供养政策,落实供养资金,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五保供养标准。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散居五保户居住条件。

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稳步提高集中供养率。

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扩大养老服务范围,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机构。

(三)医疗救助。

适当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推广诊疗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方式,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加强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危重病人救助管理,减少反复流浪现象。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政策,加强重点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救助安置中心能力建设。

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童的目标。

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等级评定工作。

(五)临时救助。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

推动建立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逐步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办法,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节社会福利

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着力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稳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

(一)老年福利。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辅具配置制度,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融资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

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培养壮大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二)儿童福利。

完善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安排。

实行集中养育、家庭领养、模拟家庭照顾、助养、代养、寄养相结合的多种孤儿养育方式。

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探索建立儿童津贴制度。

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制定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

发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作用。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和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化建设。

(三)残疾人福利。

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加强康复辅具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

改善智障、肢残和精神病患者福利院服务设施,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社区服务体系。

(四)福利彩票。

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加强福利彩票管理与发行工作,保持福利彩票安全运营、健康发展。

推进以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为核心的福彩文化建设,发挥福彩文化引领作用。

建立健全福利彩票现代营销网络,创新福利彩票销售方式,加强彩票品种和游戏研发,树立品牌特色和优势。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突发性危机事件处理能力。

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评估研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宣传力度。

第四节慈善事业

实施《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构建法律规范、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全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一)慈善组织。

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推动公益慈善组织覆盖到乡村、社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创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形式,依托社区构建以“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为平台的慈善服务网络体系。

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慈善捐助。

探索建立募捐管理制度,规范募捐主体和行为。

以恤孤、助残、安老、赈灾、扶贫等项目为重点,鼓励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募捐活动。

完善和落实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富有活力的慈善品牌建设。

(三)慈善监管。

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加强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建设,健全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机制,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和报告。

以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监管为重点,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

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依法查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志愿服务。

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服务理念。

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志愿者动员系统。

完善志愿者绩效评估、风险保障、激励表彰等政策。

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推动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示范活动。

专栏1

01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程

实施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工程,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

实施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纵横结合的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平台。

实施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工程,实现灾情、决策、指挥、物资调运等各类信息的及时发送与传递。

实施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工程,提高物资储备管理、运输和使用能力。

实施环境减灾卫星星座建设工程,提高卫星减灾应用水平。

实施国家重特大自然灾害防范仿真系统建设工程,实现灾害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推演和指挥决策优化等多维可视化模拟仿真。

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避难场所建设工程,新建或改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创建50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实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科普工程,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设70万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基层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

02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

结合建立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指导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及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水平。

0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支持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

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

04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

推进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在孤儿较多的县(市、区)设有一所儿童福利设施或在综合福利机构内设有儿童部。

发挥流浪救助专用车、儿童福利车在街头主动救助、接送孤残儿童上学和应急就医等方面的作用。

培养培训2万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

05 慈善服务网络建设工程

在大中城市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设1个捐助站(点)。

第三章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

推进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人民群众、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促进社会结构优化和社会阶层合理流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增进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一节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服务

完善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水平,发挥社区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中的平台作用。

(一)基层民主。

依法实行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逐步扩大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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