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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教材

1、出口业务流程

2、出口退税企业认定的条件

3、出口业务收入的确认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4、出口业务核算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5、退税申报(结合退税软件)

相关附件: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销发票、进项发票。

1、出口业务流程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

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

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

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五、包装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

八、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

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

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

(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

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常用的出口单据和凭证:

提单(BillofLanding,B/L)【保险单(Insurance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Certificate)、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检验证书(CertificateofInspection)、包装单(PackingList)和重量单(WeightMemo)。

 

2、出口退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国家税务机关对出口商的开业、变更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国家税务机关了解出口商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商是否具备退税资格的有效途径,是国家税务机关对退税权力主体的确认,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首要环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出口商的法定义务,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出口的出口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

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一、认定范围

  自2004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开业认定的范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认定办法》的规定在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手续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以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货物退税认定。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登记。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认定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税的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出口商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三、认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口商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新开业并被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

  7、开户银行及帐号(出口退税指定帐户);

  8、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认定地点(略)

出口商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以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均在纳税所在地办理认定。

  五、认定的一般程序(略)

  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一般程序:

  1、受理。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向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认定,并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

  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经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税认定,将上述资料1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将上述资料1之外的原件退还给出口商。

  2、审核。

出口商应按要求填妥认定表,加盖印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经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齐全、表达准确、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3、认定。

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退税认定后,按现行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出口商退税方法及申报方式。

4、退回。

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妥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由出口商到国家税务机关窗口领取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盖章后的《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认定完成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现不需报送,但要装订备查)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外销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业务收入的确认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货物报关出口后,登录南通国税网,根据预录关单开具外销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一般以出口当月1号的汇率为基准,折合为人民币,确认收入金额;当成交价格为CIF(或C&F)发生运保佣时,冲减销售收入.

几种成交方式:

FOB、CIF和CFR

FOB,也称离岸价。

由买方负责运输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也称到岸价。

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CFR相同的义务外,还有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

CFR,也称成本加运费。

指卖方必须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装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运保佣费用:

指外贸企业进行出口业务时发生的境外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和向外商(包括代理商)支付的一种价外报酬。

是对服务贸易的补偿,用外币结算,直接抵减出口销售收入。

运保佣单证及内容:

国外运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上所注明的海运费、空运费、陆运费。

国外保险费:

保险公司开具的出口运输保险单、保险费结算清单等单证上注明的保险费。

国外佣金:

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支付的明佣和暗佣。

关于佣金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

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结合纳税申报表实际操作)

4、出口业务核算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外贸会计科目设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2栏)“进项税额”只核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收入应计入(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第15栏“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只核算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的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㈡“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㈢“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㈤“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㈥“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

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㈦“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按税法规定,不予退税的部分(征退税率之差),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㈨“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科目

 该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

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消费税。

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出口业务成本的核算

对于贸易型出口企业(外贸企业)而言,商品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即为采购成本,是指外贸企业向供货商采购商品的价格(增值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一般来讲,供货商所报的价格就是外贸企业的采购成本,但是由于增值税是转嫁税,需要购买方负担税款,因此供货商报出的价格包含增值税,由于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因购买货物所负担的税款由国家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有征退税率差的商品)退还。

如果是全额退税的商品,如:

征税率17%、退税率17%的商品,商品成本即为不含税的采购成本。

因为购货商所负担的税款,国家全额退付给企业,不需要企业承担。

如果是按一定比例(有征退税率差的商品)退税的出口商品,如:

征税率17%、退税率13%的商品,商品成本应该是采购成本和征退税率差部分,因为征退税率差部分由企业负担增加成本。

换句话讲:

外贸出口企业购进出口退税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应将出口退税部分从含税的采购成本中予以扣除,从而得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组成:

进货价格+不予退税部分

进货价格:

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不予退税部分:

进货价格X(征税率-退税率)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

  =货价×(1+增值税率)-货价×出口退税率

  =货价×(1+增值率-出口退税率)

  =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由此,得出如下公式:

  含税采购成本=实际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退税额=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财务核算是对业务过程的正确反映,结合财务核算对上述内容举例说明。

  例:

一件产品的含税采购成本(价税合计)是117元人民币,其中包括17%的增值税,若该产品的退税率为13%,那么该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为:

  实际采购成本=117/(1+17%)(1+17%-13%)=104元

换汇成本

定义:

换汇成本是指某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本国货币(人民币)成本。

换言之,即用多少元人民币的“出口总成本”可换回单位外币的“净收入外汇”。

公式: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币)其中,出口外汇净收入为FOB净收入(扣除佣金、运保费等劳务费用后的外汇净收入)。

一般在实际操作中用下面公式换汇成本=不含税金额*(1+增值税率-退税税率)/报关金额

用途: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换汇成本与出口总成本成正比,与外汇净收入成反比。

利用这一关系,换汇成本常用于考核出口商品的经营成果,主要作用为:

  

(1)通过不同种类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低的比较,作为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和¨扭亏增盈"的依据之一。

  

(2)同一种类的出口商品,比较出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换汇成本的高低,作为选择出口市场的依据之一。

  (3)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出口同一种类商品的换汇成本的高低,找出差距,挖掘潜力,改善经营管理。

  (4)同一种类出口商品,比较不同时期的同期换汇成本,以便比较换汇成本的增减情况。

 换汇成本过低的原因是企业购进原材料的价格过低,而售价高,盈利过多。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后的离岸价(FOB)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实际采购成本。

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实际采购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是根据高于或低于汇率来设置的。

笼统地说,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

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得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

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垄断性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

但是合理上下限的提出只是针对一般情况,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出口退免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外贸企业(指拥有出口经营权商业企业)出口退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A.计算应收出口退税款的帐务处理:

    借: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B.同时依据商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与法定退税率计算的应退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C.收到退税款时帐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实例操作:

外贸企业退税

一、某外贸企业购进一批出口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价格为100万元,进项税金为17万元。

同月出口到日本,出口额12万美元,出口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美元汇率1:

8)

1、购进出口货物

  借:

库存商品  1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

  贷:

应付货款(银行存款)  117万

2、产品销售

  借:

应收帐款—某国外公司  12万美元  96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12万美元  96万元

  结汇时(美元1:

7):

  借:

银行存款  84万元

  借:

汇兑损益  12万元

  贷:

应收帐款—某国外公司  96万元  

3、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00万元

  贷:

库存商品          100万元

4、出口退税申报后,出口退税税差和退税金额确认:

  借: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4万元

借: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13万元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元

5、收到退税款

  借:

银行存款    13万元

  贷:

其他其收款—出口退税  13万元

上述例子中收汇结汇的账务处理是按照仅存在某一批货物,应收账款每笔能清掉的情况,如果应收账款较复杂,我们在记账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拿到相关票据,或者该企业在外贸业务中还存在预收情况,通常按下面的办法进行统一:

某外贸企业外币是以当月1日汇率作为月度结算汇率的,2012年9月1日汇率为6.34,9月18日单位收到10万元美元,该笔美金全部结汇。

一,收汇时:

按收汇当月1号的汇率计算

借:

银行存款-美元户            U$100000          RMB634000

贷:

应收帐款-XX单位             U$100000          RMB634000

二,结汇时:

(结汇汇率为6.30),人民币账户按即时汇率,美元户按结汇当月1号的汇率,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RMB63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RMB4000

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             U$100000           RMB634000

三、应收账款与银行存款的美元账户账面余额,按12月31日的汇率计算出的差额在年末做账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四、注意点:

每季度审核账面时,需密切关注应收账款与银行存款的美元账户对应汇率与当季末汇率的误差范围,若出现账面余额与月末汇率计算的金额相差太大,请及时调整,以免在12月末调整导致利润出现严重偏差。

成本核算问题:

一、外销企业对应的成本进票,需用来退税的,出口收入对应相应的进项发票,非常清淅,成本核算准确。

但由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票发票开票要求较高,我们往往会存在已经出口并确认了收入而相应进票还到的情况,在确认营业成本时需作存货估价。

二、注意点:

存在估价很可能会造成主营业务成本的偏差,从第三季度以后,应密切关注成本、估价的正确性,并保证12月31日的估价能在未来的4个月内冲平。

 

5、退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需资料与前期准备

1、无纸化出口报关单(货物出口后15左右,由海关出具,可向报关部门收取)需要在电子口岸网上提交数据

2、外销发票(货物出关后,根据出口预录关单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进货发票(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开具的各项目与关单要一致),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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