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之欧阳物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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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之欧阳物创编

建筑平安生产相关法令律例主要内容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一、法令律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纳维护平安、防备危险、预防火灾等办法;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纳平安防护办法。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呵护和平安生产的法令、律例的规定,采纳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办法。

(4)施工现场平安由建筑施工企业担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担任。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担任,从命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平安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令、律例和建筑行业平安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法度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平安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平安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规画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产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纳紧急办法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2)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德律风、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资料;需要落实整改办法的,报经有关担任人签字并催促落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陈述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报”、“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合同提出管理要求。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分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管理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依照本律例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成: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产生重年夜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卑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产生重年夜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卑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成:

“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合适国家规定,因而产生重年夜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卑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刑法第l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l39条之一:

“在平安事故产生后,负有陈述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建筑业平安卫生公约》

(1)《建筑业平安卫生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装置与裁撤工作、包含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

6、《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取得资质和承揽工程;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制度和操纵规程;包管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纵资格证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计划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平安技术交底责任;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平安文明管理责任;相邻建筑物及环保管理责任;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平安防护及劳保管理责任;施工机械管理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规画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平安责任。

7、《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

(1)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

2)平安投入合适平安生产要求;

3)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担任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分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纵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介入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合和平安设施、设备、工艺合适有关平安生产法令、律例、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办法,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合适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平安评价;

11)有重年夜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办法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需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布管理机关规画延期手续。

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令律例,未产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布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接受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布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8、《生产平安事故陈述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年夜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含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年夜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年夜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9、《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担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安和节能全面担任。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平安、节能教育和培训,包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需要的特种设备平安、节能知识。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明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分陈述。

(4)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平安监察时,发明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合适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收回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纳办法,予以更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纳紧急处理办法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5)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6)特种设备事故产生后,事故产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年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并及时向事故产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分和有关部分陈述。

(7)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对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阐发,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平安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平安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不法经营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筑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土木工建筑工程、线路管道的设备装置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裁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1、《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1)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装置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规画备案。

(3)出租单位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平安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装置使用说明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出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平安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呵护装置的。

(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有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装置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按期检验陈述、按期自行检查记录、按期维护调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革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平安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装置验收资料

(6)装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

1)依照平安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计划,并由本单位技术担任人签字;

2)依照平安技术标准及装置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计划,装置、装配人员名单,装置、装配时间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

(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装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装置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规画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挂号。

挂号标记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平安呵护装罩、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按期的检查、维护和调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按期检查、维护和调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12、《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作为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主要是对建设施工企业在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包含企业总部和施工现场)做了强化性规定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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