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卫生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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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卫生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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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卫生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暂行)

朝阳区卫生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及收益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属各单位,处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相关的各种业务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包括:

各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接受其他单位调拨、赠与的固定资产;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和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贯彻上级单位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意见和办法;

(二)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固定资产的配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评估与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权证管理;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

(二)遵循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专用类固定资产实行专业配置与统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固定资产遵循❽平战结合❾的使用管理原则;

(五)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实行日常监管及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的方式

区卫生局授权朝阳区卫生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固定资产采用两层四级的管理构架,两层为区卫生局层面和各单位层面;四级为区卫生局级次、国资中心级次、管理中心级次和其他各单位级次。

第九条区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制定专用设备配置标准、审核或审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管理事项;

(二)负责组织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评价工作;

(五)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部署的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事项。

第十条国资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卫生局协调局各业务主管科室(简称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或审批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等管理事项;

(二)负责协助卫生局做好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管理事项初审工作;

(三)负责分析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数据与组织对各单位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平台建设;协助指导各单位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确保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的安全、传输顺畅、正常运行;

(五)负责组织卫生系统重大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负责建立与更新卫生系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库;

(六)负责组织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各单位贯彻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简称动态库)、台账(三级帐)、卡片、实物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动态库、台账、卡片、实物四相符;

(八)负责组织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九)接受区卫生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区卫生局定期报告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十)负责组织各管理中心汇总分析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事项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局。

(十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账目核算、保值增值、清产核资、成本与效益评价以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国资中心管理好分管单位的固定资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管单位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制度与规定,并达到与国资中心管理要求同步;

(三)负责及时反馈国资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情况;

(四)负责协助国资中心管理好非各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助国资中心办理非各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用、处置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立固定资产专管员,由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与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保养、维修、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各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设备的特点,建立本单位重大设备(单位价格大于5万元)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一般包括技术说明书、图纸资料、检修计划、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四)各单位须加强动态库的管理,及时维护,确保动态库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五)各单位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使用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录动态库或变更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做到卡片登记与账务处理同步,确保动态库中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六)各单位须对精密、大型的核心设备实施❽五定❾管理,即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检修周期;

(七)各单位须做好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严格执行定期盘点制度,针对盘盈、盘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各单位须定期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有关数据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库相符;

(九)各单位须接受区卫生局、国资中心、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金额标准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

(二)判别标准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

第十四条按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分为:

(一)全额单位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6类。

(二)医疗机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4类。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三)社区单位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和其他固定资产6类。

第十五条按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分为: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6类。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确定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金额,确定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价值凭据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计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面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九条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设备执行区财政局制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专用类固定资产按市、区专用类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实施计划管理。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提出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额度计划,将部门一定时期的固定资产配置需求纳入部门资本性支出专项预算。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设备配置需按照局应急办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配置标准执行,其管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备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定期检验、维修保养制度,提高使用效能,确保固定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公用固定资产的领用交还制度。

部门和机构配备的公用固定资产,领用时须办理领用手续,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交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精密、大型、关键设备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使用,并建立单项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新增固定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录入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账、账卡、账实、帐库相符。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合理披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实行预算控制。

对于预算内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直接联系服务商,对于预算外的修理保养,须实行单项审核,履行预算外维修保养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设备按资金拨付渠道确定产权归属及管理主体,其使用❽战时❾需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调度;❽平时❾需及时保养、维护,保证其运转良好。

第六章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闲置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各单位长期未使用、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存在闲置固定资产时,应向国资中心申报闲置固定资产,办理相关手续。

因特殊事项申请闲置的固定资产,后因业务需要申请再利用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重新启用。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存在闲置固定资产时,应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将固定资产状态由❽在用❾变为❽闲置❾。

区卫生局有权对闲置固定资产统筹调配,对于拟调拨的闲置固定资产,各单位需配合国资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的设备❽平时❾由局应急办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闲置设备处置方案,上报区财政审批后,其❽战时❾归属单位需配合国资中心办理处置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调剂、置换、出售、报废和非正常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后,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更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为非在用状态,并符合固定资产的处置标准,结构完整、备件齐全、已达报废年限。

第三十七条已到使用年限需办理处置的突发事件设备,须由使用单位报局应急办备案,并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配合国资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评估与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非转经)的;

(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固定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的;

(五)接受捐赠无法确定价值的;

(六)确定涉及诉讼固定资产价值的;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固定资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对固定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的;

(二)各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单位权益变化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需上报区卫生局确认的。

第四十条各单位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朝阳区财政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申报评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经上级单位批准的涉及固定资产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其固定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各单位应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上级单位核准。

核准项目以外的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单位应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变动,包括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固定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区卫生局认为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固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并将清查结果按相关政策报备。

第九章固定资产权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产权证管理,包括: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和知识产权证(简称❽四证❾)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❽四证❾管理坚持产权主体地位不变原则,各单位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和《知识产权证》等有关产权证件纳入国资中心统一监管。

不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产权主体地位,体现固定资产国家所有,单位保管使用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❽四证❾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土地、房产及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发生处置、丢失等固定资产变动事项,应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及国资中心,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固定资产已经移交使用,尚未办理❽四证❾确权登记的,占有使用单位应就未办理原因以及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价值、规格型号、面积等事项做出说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入档。

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确权手续。

(三)各单位禁止将权属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和知识产权证)用于各种形式的抵押和担保。

第四十八条尚未领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和知识产权证的,要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办证资料完备的,由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到市、区国土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和知识产权证。

需要区卫生局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各单位应向区卫生局提交申请。

(二)对于房屋、土地,因没有用地批文、早期由政府没收或接受捐赠的原因,从未办理房产证的,应申请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产权关系不明确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产权界定。

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必须申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和知识产权证。

第十章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维护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时时反映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统计报告是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和报告。

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是区卫生局编制和安排各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区卫生局应当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和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全面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强化预算管理、盘活固定资产存量、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类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分析报告、重大事项单项报告和特殊事项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年度决算分析报告。

固定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

(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总体情况;

(三)固定资产配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执行等情况;

(四)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

(六)房屋、构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固定资产年度决算分析报告经国资中心审核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发生下列固定资产管理变动事项,应当上报区卫生局,并由区卫生局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单位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二)办公用房等房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三)公务车辆配置、处置;

(四)向非局直属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设立担保、抵押;

(五)单位价值10万元(含)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六)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固定资产配置和处置;

(七)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毁;

(八)其他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单位间的固定资产调拨事项。

第五十五条区卫生局授权国资中心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十六条区卫生局授权国资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开展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并向区卫生局报告情况。

第五十七条区卫生局授权国资中心对各单位涉及固定资产统计的报告或报表进行审核审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区卫生局按照管理职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

将检查结果纳入党政一把手绩效考核体系。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程序和收益管理、上缴情况;

(三)房屋、构筑物、车辆管理和精密、大型、关键设备的使用、保养情况;

(四)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单位。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法人代表或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解聘、开除等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配置及购置固定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6个月)、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收益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送固定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固定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规情形。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协调财务和使用部门的相关工作,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告知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和纠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区卫生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非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两层四级的管理模式

附件2: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应业务内容

附件3: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附件1、

区卫生局两层四级的管理模式

区卫生局

(一层)

区卫生局

 

各单位

(二层)

国资中心

管理中心

其他单位

 

附件2:

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应业务内容

设备类别

单位性质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专用类

医疗机构

医政科

社区单位

基层卫生科

全额单位

卫生监督所

法监科

疾控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科

精防中心

妇幼与精神卫生科

妇幼保健中心

急救中心

应急办

社管中心

基层卫生科

医管中心

医政科

国资中心

财审科

信息中心

局办

人才中心

人事科教科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类

医疗机构

局办(信息中心)

社区单位

全额单位

其他固定资产

医疗机构

规划综合科

社区单位

全额单位

附件3: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区卫生局固定资产组织管理机构设置

(一)局长办公会

局长办公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固定资产管理各个环节提交的文件,以及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2、审批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申请;

3、审批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申请;

4、审批维修保养、报废、转移、处置和投保申请。

(二)局长

局长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最终负责人,负责审批固定资产管理各个环节提交的文件,以及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做出批准或审批。

主要职责包括:

1、批准或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2、批准或审批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申请;

3、批准或审批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申请;

4、批准或审批维修保养、报废、转移、处置和投保申请。

(三)主管局长

1、审批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3、组织进行重大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审核预算内和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申请;

5、审核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报废、转移、处置和投保申请;

6、审批固定资产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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