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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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XX(XX)/合同范文
委托合同:
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甲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
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
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证券账户:
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
(深圳:
_________;上海:
_________)
1.2证券资金账户:
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
(户名:
_________;资金号:
_________)
1.3交易指令书:
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信托账户:
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托管银行:
_________。
1.6投资顾问:
_________。
1.7资金清算:
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
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信托合同:
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投资顾问合同:
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估值日:
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信托单位: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信托资产净值:
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委托人(即受益人):
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受托人:
_________。
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
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
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
3.1丙方保证:
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
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
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丙方保证:
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
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丙方保证:
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
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丙方保证: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
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
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
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
4.1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
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
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资金清算
5.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
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
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
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
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
户名:
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
5.3信托账户为:
户名:
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
5.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
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
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
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
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
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
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
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信托清算程序:
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
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
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签约地点: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_________丁方(盖章):
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签约地点: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