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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白皮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具有补偿被害人损失、恢复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对刑事案件的审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具有的民事性、依附性、复合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易被忽视,但随着社会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不断更新,司法救助制度的全面铺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近年来对此领域少有专门研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不少难点,亟待我们对此领域进行梳理总结。

故我们通过2016-2018三年间审理的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的分析调研,通过对审判数据的趋势、规律进行分析,梳理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情况,以期为发现并解决难点、总结并推广亮点提供实践素材。

一、2016-2018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及审理情况介绍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收案情况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总量有所下降

2016-2018年,随着普通类刑事案件的收案总量略有回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收案数也呈下降趋势。

2016年我院共受理普通类刑事一、二审案件915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2件,其中一审附民案件31件,二审附民案件21件;2017年受理同类案件910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6件,同比下降30.70%,其中一审附民案件30件,二审附民案件6件。

2018年受理同类案件811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件,同比下降44.44%,其中一审附民案件17件,二审附民案件3件。

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量同比同期已呈放缓趋势。

表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收案情况

总收案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收案数

一审附民收案数

二审附民收案数

2016年

915

52

31

21

2017年

910

36

30

6

2018年

811

20

17

3

2、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请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被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刑事案由,被害人就财产、人身损失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2018三年来受理的一审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都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而且涉案刑事案由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中。

2016年受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44起,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31起,占一审收案的70.45%;2017年受理同类型案件43起,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30起,占一审收案的69.77%;2018年受理同类型案件32起,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17起,占一审收案的53.13%。

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较广且诉讼请求数额较大

囿于人身损害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均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这些原告人因为刑事案件遭受了相当一部分的物质损失,有的甚至还会对其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急需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其经济上甚至是心理上遭受的损失,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除正常产生的医疗急救费用外,多数还提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

然而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而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支持的赔偿范围。

另,从2016-2018三年的数据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远远高于法律规定支持的金额。

2016-2018年受理的108起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标的额大于100万元的有7起,占整个刑事附带民事收案的6.48%,诉讼标的额大于10万元的有101起,占整个刑事附带民事收案的93.52%。

其中有104起案件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106起案件提出了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较弱

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高额诉讼请求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往往是受教育程度低、工作无保障容易诱发犯罪的高危人群,赔偿能力较弱。

分析2016年-2018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情况,可以看出在涉案的90名被告人中,有固定职业的31人,占总人数的34.44%,无业的59人,占总人数的65.56%。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9人,高中学历的有19人,初中及中专学历的有39人,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有23人。

其中更有28人具有前科劣迹,占总人数的31.11%。

此外,我院受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还具有罪行严重、服刑时间较长的特点,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则更小。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强烈的赔偿需求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有限的赔偿能力就成为一组难以调和的矛盾。

图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职业情况

 

图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学历情况

图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情况

1、审理方式:

附带民事部分通常先于刑事部分结案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我庭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07件,结案率达99%。

其中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6件,二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1件。

以审结的76件一审案件为研究对象,附带民事部分先于刑事部分结案的占98.68%,刑事部分先于附带民事部分结案的占1.32%,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部分结案前均以调解撤诉的形式先行结案。

附带民事部分先于刑事部分结案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为了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争取到更多赔偿,审判人员积极就赔偿事宜对原告人与被告人进行调解;二是为了帮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原告人申请司法救助,较多原告人选择在刑事部分结案前就民事部分撤诉;三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结果,即原告人是否接受赔偿、对被告人是否谅解,是刑事部分被告人量刑情节的酌定考虑因素。

2.审理难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难度逐渐增加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往往具有案情重大、矛盾激烈的特点,这为案件审理、赔偿调解都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平均审理天数呈现增长趋势。

造成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平均审理天数增长的原因,除上述刑事案件重大、复杂的固有特征外,还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关: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个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案件的进程不了解,往往贻误了立案的时间;第二,在需要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中,承办法官需要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之后不论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准备材料亦或是法院审批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客观上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天数。

 

表二: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天数

审理超过300天案件数

平均审理天数

2016年

3

185

2017年

7

220

2018年

10

308

3、审理亮点:

绝大多数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从结案方式来看,自2016年至2018年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结案的比重逐年增加。

2016年审结的30件一审附民案件中,裁定撤诉的有23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76.67%;判决结案的有7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23.33%;2017年审结的27件一审附民案件中,裁定撤诉的有22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81.48%,判决结案的有4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14.81%。

另有一件案件因为两位被害人分别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其中一方裁定撤诉,另一方依法判决结案。

2018年审结的19件一审附民案件中,裁定撤诉的有16件,占附带民事结案书的84.21%,判决结案的有3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15.79%。

 

图四: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趋势图

大量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与我院规范、有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救助这一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通过给予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经济上的压力,体现国家司法的人文关怀。

2016-2018年通过裁定撤诉方式审结的62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对被害人实施了司法救助制度,而被害人家属也在得到司法救助之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表示服从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刑事部分的判决,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有三种方式:

一是直接判决;二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获得一定的国家司法救助款,并提出撤诉;三是进行调解,由被告人及家属自愿赔偿一定金额,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撤诉。

如上述数据可见,目前我们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与上述三种结案方式的优缺点有一定联系。

一是直接判决具有较强既判力,但获支持的赔偿数额有限。

直接判决方式可以明确被告人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且直接判决具有较强的既判力,被告人必须履行。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请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一方面,从上述审判数据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较广且诉讼请求的数额较大,这其中大量原告人提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若直接判决,则无法支持原告人提出的此类诉请,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与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数额之间存在较大落差。

另一方面,虽然被告人必须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但因我院审理的普通类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服刑时间较长,且绝大多数被告人因犯罪丧失经济能力,实际履行能力较弱。

综上,直接判决可获得支持的赔偿数额有限,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亦有限。

二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能够帮助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个别案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周期较长。

目前,若被害人及其家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同意撤回附带民事上诉,可以依规定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在短时间内可以拿到国家司法救助金。

但从审判实践来看,第一,当被害人及其家属户籍在偏远省市时,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往来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间较长;第二,个别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法律知识有限,需要较长时间准备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客观上导致申请时间较长;第三,在个别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有继承权的被害人家属较多,其家属均需对救助的方式、数额及救助金的实际接收人达成一致,需要较长的协商时间。

因此,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在客观上适合申请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我院做了大量工作,以克服上述可能出现的困难,帮助其顺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三是调解结案在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促进案件审理社会效果等多方面都均有较大优势。

一是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被告人或其家属愿意代为的经济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且愿意弥补其犯罪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主观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新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调解促使被告人进行赔偿能够对案件审理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在调解促使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接受赔偿的情况下,能够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获得较直接判决更大数额的经济补偿,且能够帮助被害人尽快得到经济赔偿,及时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的经济困境;三是在促进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果能够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调解结案,其效果不仅局限于个案的处理,而且能够向社会传递一定的司法正能量,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四是能够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效率。

因此,基于上述考虑,虽然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矛盾激烈且调解难度巨大,但我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时并未局限于直接判决的方式,而是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存在调解可能时,努力在被告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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