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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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集聚发展,规范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我省各地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以各类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形成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特色产业,且已具有产业集群特点,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形成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扶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为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无偿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情况建立项目库,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库的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江苏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主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于3月底前将计划扶持的项目情况及本级项目的评审情况报省财政厅,具体包括:

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支持方式等。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的项目,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对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各市、县(市)财政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市、县(市)财政应建立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地方特色产业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贯彻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资金的支持内容。

发展资金支持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实施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产业升级和延伸、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中小企业和单位。

2010年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为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协作配套、产业升级和延伸、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几类项目。

二、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认定部门。

根据《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9]56号)的规定,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认定部门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三、申报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须位于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内容。

四、申请发展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业创新项目: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3、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

5、项目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二)成果转化项目: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3、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协作配套项目: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品牌产品或为省级及以上品牌产品配套;

4、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四)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地区经济和产业升级引导作用大;

4、项目必须经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5、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四到位”(即注册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成立并运作。

2、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专项服务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企业申报发展资金项目应报送的材料:

(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文件和《江苏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当地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主管部门证明该企业位于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2009年度会计报表;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企业技术水平的项目鉴定证书、产品证书等资料。

六、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发展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每个项目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对苏北地区的项目的准入门槛和补贴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七、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

项目申请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以上申报材料。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连同项目汇总申请文件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于2010年月日前报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请各市、县财政部门收文后认真组织有关企业根据财企【2010】103号、苏财工贸【2010】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积极申报有关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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