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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购销合同范本15篇

  购销合同范本15篇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瀚林华府工程所需的砖供应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瀚林华府工程地点:

瀚林华府

  建筑面积:

甲方所做项目的面积

  第三条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乙方供应的砖应符合蚌埠地方标准第四条数量及质量的验收乙方向甲方供应之砖,必须符合甲方要求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检验以甲方要求的质量为准执行,若乙方对甲方质量结果有异议,可请双方认可的质检机构进行化验仲裁。

若所交付的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负责运回不合格品。

  第五条运输方式:

由乙方负责运输,到场量实际数量为准后卸货。

  第六条1、价格

  价格及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

以上是明细表格,根据市场行情涨幅。

  2、联系方式:

  甲方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乙方供应所需砖规格、数量,以甲方采购员书面订单或电话通知为依据进行供应。

  第七条违约

  1、在合同期内,如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停产,双方互不赔偿,应结清材料款,此合同自然终止。

  2、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依据约定如实、全面履行,如果合同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可视为另一方违约。

这种情形下,守约方应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蚌埠市法院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至甲方工程结束。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具有相同效力。

  需方:

供方:

  需方代笔签字:

供方代笔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总合同号:

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甲方(卖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买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采购钢材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工程地点及工程名称

  二、供货数量

  乙方因工程需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定时、多批次向甲方采购为准。

  三、交易方式

  1、口头或书面向甲方订货,有权签收甲方的供货单,乙方对该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予以认可。

  2、除上述代表外,乙方未经书面通知甲方,擅自变更上述授权代表、擅自指定其他人员签收甲方供货单的,不论其有无授权或是否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均须对该供货单签收的供货承担全部付款义务,并且不得以签收人员变更或无授权等任何原因拒绝付款。

  3、上述乙方授权代表可以用电话、传真、订货单等形式通知甲方所采购钢材的具体品名、规格、数量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发货通知将乙方所需钢材送达双方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送达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乙方自行提货或在甲方的钢材送达之后,应当场予以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品名、价格等,乙方核实确认后须在甲方送货单或供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签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乙方确认完全合格。

  5、乙方确认:

乙方完全认可甲方制作的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与依据。

  6、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四、价格及结算方式格为:

  1、乙方提(收)货时未付款的,双方一致确认按照以下价格结算货款:

  2、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在上述约定付款期限内付清货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自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总货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

  2、在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更换供应商,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于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付清所有货款,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代为保管、保养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终止合同。

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结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章)

  乙方:

(章)

  年月日: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一、产品名称、规格、厂家、数量、单价、金额

  二、三、四、五、六、七、

  质量要求: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如有异议十五日内提出,供方包退包换.运输方式及承担费用:

供货方送货.供货期限:

自款到之日起十日内.交(提)货地点、方式:

  结算方式:

先付50%的货款,余款货到付款.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b、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部分百分之三(0.3%)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延迟总价的百分之五(5%)。

如果卖方逾期交货,应向买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的百分之三(0.3%)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延迟交货部分的百分子五(5%)。

  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定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德兴市会展及演艺中心工程的内装饰材料委托乙方供应,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确保材料质量、工程进芳、工程安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总则: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供应内容:

甲乙与乙方确定的材料品种及单价表内的装饰材料,按照甲方提供的清单供货。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材料送到施工现场、确保材料质量、包运输安全、确保材料合格、提供材料合格证、检测资料。

  三、结算方式:

  各种材料规格尺寸的价格按双方协商的价格表计价(价格见附表),以甲方材料员签收的单据进行结算材料数量。

  四、质量标准:

  乙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要满足国标要求,均为合格产品。

  五、双方责任:

  

(1)应提前提出做材料计划,并将订单交给乙方或者电话通知。

  

(2)甲方指定材料存放地点。

  2、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订单和通知及时供货。

  

(2)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卸货,摆放好。

  (3)乙方接到甲方供应材料通知后,应及时供货,如因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将材料送至工地现场所产生的误工费及由乙方全部承担。

  (4)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达不到合同清单的国标标准,甲方有权按半价支付乙方材料款。

  (5)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在20xx年年底前材料单价无论涨跌都按清单价格结算。

  六、付款方式:

  每个星期结算一次(以甲乙双方签收的收据数量为准),按每星期总货款的90%支付,余款待工程竣工后付清。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国美装饰材料单价表

  一、合同双方:

  1、供货方(甲方):

  2、购货方(乙方):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油品购销合同,并达成如下条款:

  

(一)油品名称和数量:

0#柴油吨、-10#柴油吨

  

(二)油品供货地点:

新乡中油油库

  (三)油品供货时间:

  (四)油品运输方法:

  (五)油品接货地址:

供方油库

  (六)油品质、数和验收:

按供方出库单、化验单验收

  (七)油品价格和结算:

按当时中国石油集团规定的价

  (八)违约责任:

按国家合同法或双方当时商定的合约

  (九)其他条款:

双方应相互真诚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执

  三、注意事项:

  1、供货和接收双方,应在供接现场将一切相关手续办理清楚、准确、货出供方油库后,出现的一切情况,供方不负任何责任。

  2、供购双方平时应互通信息,包括供购具体时间、数量、价格等,双方都能做好妥善及时安排,做到快速、高效、满意。

  四、双方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商定后可作为此合同的补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此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并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

  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应写买方住所地

  软件及服务购销的使用说明

  一、合同用于软件及服务订购,属两方协议,其内容包括卖方提供软件及服务。

  二、对合同预留的空格,合同签订后不能空缺。

  三、合同附件内容如能在主合同中列明,则可不需要相应附件。

  四、对本合同模板内容的变更应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审查部门批准。

  五、合同各页由经办人进行小签,或加盖骑缝章。

  六、注意合同初验日期,成熟软件不得少于3个月,新软件一般不少于6个月。

  七、合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取舍。

  第一条合同叙述

  1.1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共同签订:

  买方:

  卖方:

  1.2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售卖本合同附件中详述的软件、技术资料、技术服

  务(以下简称“合同软件”)。

  1.3合同的生效

  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

  位公章后生效。

  1.4责任和转让

  1.4.1双方应享有和承担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4.2合同双方均不得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1.5合同一式四份。

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

  1.6双方之间信函应由中文书写,通信地址如下:

  买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政编码:

  卖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政编码: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所有信函应通过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发送。

当一方要求对上述信函进行确认时,另一方应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应通过挂号信邮寄。

  1.9卖方同意,如果在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以及其他文件中做出的承诺不一致的,以买方所选择的对买方最有利的承诺为准。

  第二条提供服务范围和技术规范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也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软件。

  2.2卖方承担提供合同软件的责任。

卖方负责在交货和工程进度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和指导合同软件的安装、测试、调试、移交和技术服务。

  2.3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软件在合同中有详细描述。

  2.4本合同所有附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5本合同所涉及的合同软件应与附件二中买方的技术建议书和附件八的卖方承诺的所有要求相一致。

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连接,安装,指导和测试。

  2.6有关合同软件各部分的条款、条件、规格和其他应用信息,,见附件五及附件十二。

  2.7所有有关本合同条款、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在各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条件下,由各方授权代表签订。

这些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8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意指本文本的所有条款,所有附件和所有由各方授权代表签订的修改,补充和变更文件。

卖方保证,如果在合同正文与附件等文件中做出的承诺不一致的,以对买方最有利的为准。

  “合同软件”意指本合同附件中详述的软件、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软件规范”意指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中规定的软件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数。

  “系统”意指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条件,由卖方提供所有软件及其相关部件,并被作为一个整体安装而成的。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条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卖方提供合同软件及相关服务至买方指定的安装地点,总计_______元(大写: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本合同明细价格表详见附件四及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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