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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周检记录

附件1-1

项目周检记录汇总〔房建项目〕

项目名称:

施工进度:

检查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检查时间

存在问题

隐患类别

隐患条数

重大安全隐患

1

XX世茂XX项目

陈威

基坑支护工程

0

建筑边坡

1

模板与支撑体系

0

外脚手架

1

塔式起重机

0

施工升降机

0

高处作业吊篮

1

临时施工用电

1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

场容场貌

1

临时设施与消防安全

0

环境卫生

0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0

应急管理

0

职业健康

0

备注:

1、本表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分公司应根据项目上报的周检记录,判定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在表内详细描述重大安全隐患的内容,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空白即可。

2、重大隐患内容判定依据《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XX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建七安[2015]309号〕里的“重大安全隐患清单〞。

附件1-2

项目周检记录〔房建项目〕

项目名称:

XX世茂XX项目施工进度:

基础与施工主体阶段检查日期;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基坑支护工程

1

开挖支护形式。

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8〕分;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

7#边坡护坡喷锚部分未全部喷完

已抓紧安排修补喷完

2

坑边堆载。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每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属于深基坑工程的,每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建筑边坡

3

支护形式。

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8〕分。

4

坡顶堆载。

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工程,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5

施工排水。

未按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设置截、排水措施的,记3分。

 

 

 

模板与支撑体系

6

使用淘汰产品。

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5〔15〕分。

7

高大模板支架。

高大模板支架立柱钢管实测壁厚小于3.24mm的,每发现3根记15〔15〕分;高大模板支架可调托撑螺杆外径小于36mm的,每发现3处记15〔15〕分。

8

立柱。

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案与规X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与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处立柱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与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属危险性较大与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18〕分;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与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X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与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9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

未按规X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与以上项目的,每少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10

基础。

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与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外脚手架

11

使用淘汰产品。

外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与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与时搭设的,记8〔8〕分。

12

整体提升脚手架。

整体提升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8〕分;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记8〔8〕分;安、拆过程中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记5〔5〕分。

13

特殊工种。

建筑架子工无操作XX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14

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3〔3〕分。

15

架体搭设。

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与规X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

8#外架离墙间距偏大

已安排班组进行修改到位

16

连墙件与扫地杆。

未按方案或规X要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未按规X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

17

剪刀撑。

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3〕分。

18

架体基础。

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X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10〕分。

19

拆除审批。

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

塔式起重机

20

设备管理。

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的,记10〔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3〕分。

21

特殊工种。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XX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22

安装作业。

塔吊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5〕分。

23

维保记录。

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与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3〕分。

24

验收。

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5〕分。

25

检测。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8〕分。

26

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与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5〕分。

27

安全装置。

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3〕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5〔5〕分。

28

连接螺栓。

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1〕,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29

安全距离。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X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3〕分。

30

自由高度。

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3〕分。

施工升降机

31

设备管理。

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或省厅淘汰产品的,记10〔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3〕分。

32

安装使用。

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与以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记5〔5〕分。

33

特殊工种。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XX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34

安装作业。

施工升降机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5〕分。

35

维保记录。

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与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3〕分。

36

检测。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8〕分。

37

验收。

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5〕分。

38

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与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5〕分。

39

安全装置。

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1〕分;上限位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5〕分;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5〕分;未装设超载控制装置的,记3〔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3〕分。

40

连接螺栓。

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1〕,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10〕分。

41

自由端高度。

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X要求的,记3〔3〕分。

42

安全防护门。

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每发现1处记1分。

高处作业吊篮

43

安全装置。

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效、超过有效期的,每台记3〔3〕分;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与安全锁扣的,每台记3〔3〕分。

44

悬挂机构。

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上的,每台记3〔3〕分;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的,每台记3〔3〕。

8#楼材料转料中碗扣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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